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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共益债投资与信托公司的特殊资产业务 信托投资流程详解表格

2023-08-19 23:36:2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详解共益债投资与信托公司的特殊资产业务

原标题:详解共益债投资与信托公司的特殊资产业务 来源:用益研究

当前,在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有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关注并布局与不良资产、企业破产重整、困境企业救助等特殊资产相关的系列业务,重整服务信托及共益债投资业务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业务。笔者之前通过三篇小文探讨了与重整服务信托相关的问题,本篇文章,专门对共益债投资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欢迎批评指正。

一、关于共益债

1、企业破产法规定与共益债概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按顺序对职工相关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共益债的四个重要特征,第一,共益债是破产重整债务人的新债务;第二,共益债形成于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第三,形成共益债的目的是为了债务人继续营业,进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第四,共益债具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法律保障。基于上述特征,可以对共益债做如下概念表述,共益债是指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债务人为继续营业事务的目的,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以债务人的名义形成的可以以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的债务。

2、共益债的构成要件

(1)时间要件——共益债发生于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

在针对陷入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前,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继续恶化,还是摆脱困境具有不确定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债务人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决定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经营、资产、管理、债务偿还等置于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共同控制之下,相关程序可逆的空间变小,此时,债务人的举债具有客观上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因此,只有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新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

(2)主体要件——共益债的债务人为被申请人破产的债务人

债务人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共同控制之下,举借共益债,其本质目的是拯救债务人的经营事务,防止债务人的经营事务进一步恶化,维护债权人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因债务人资产废弃、建设烂尾、迅速破产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共益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债务人的经营恶化,直接受益方是债务人,偿还基础是债务人财产,因此,共益债的债务人为被申请人破产的债务人。

(3)程序要件——共益债要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确认

共益债的产生具有救助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目的,客观上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从而,共益债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利。正是由于共益债的优先受偿性质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共益债的认定需要有权主体、机构通过相应外部程序的依法确认,才能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破产审查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此时,新增任何一个债务,都意味着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正常状态下的债务投资,让共益债债权人获得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也是对这种债权进行的风险补偿。

(4)实质要件——举借共益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根本目的是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正如前面所述,共益债的直接目的是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进而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若在破产审查期间,债务人举债的目的是为了个别清偿、为了管理人、债务人的其他利益诉求,并不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则不符合共益债的实质要件,进而不被债权人及法院支持,也不能被认定为共益债。

二、共益债投资的可行性

1、安全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43条及11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按顺序对职工相关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共益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明确。在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款债权等债权要优先于共益债受偿。为确保共益债投资的安全性,投资人在进行共益债投资前,需要对债权人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只要能确认在除去有财产担保等优先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债务人的社会剩余财产能够覆盖需要偿还的共益债本息,共益债的回收就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当然,个案中除了偿债资产在数量上基本的安全前提外,肯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挽救可能性和未来资产的流动性,这是涉及更深层次的个案风险判断问题,由于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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