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优势全解析 信托和遗嘱有哪些优势
原标题:遗嘱信托优势全解析
与遗嘱继承、遗赠、生前信托等制度相比,遗嘱信托有以下优势:
1.灵活执行委托人意图
与遗嘱继承相比较,遗嘱信托方式设计财产之传承有更大的弹性空间,更能体现委托人的意旨。并且遗嘱信托受托人只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财产管理,而不受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干涉。设立遗嘱信托不仅可以避免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的干涉,还可以避免被不当侵害,而不能及时救济或者因为取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救济。另外据称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财富有80%是来自股权收入。对股权设置遗嘱信托有更为巨大的优势,一是可以由专业人士可管理公司,二是可以避免股权被侵夺旁落,而致使辛辛苦苦打拼的财富不能福泽后代。
2.更好的保护继承法上的弱者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此规定,遗嘱只能对这些未成年人、患病被扶养人、老人等安排一定数额的财产,而不能进行量身定做的财产管理安排。文中举例说到,身患重病的郑总朝不保夕,可以设定遗嘱信托,将财产为托给专业机构代为管理,由机构负责抚养未成年女儿,股权红利用来照顾女儿生活,房产收益归儿子,女儿死亡股权红利分配给儿子。我们可以看到,如此安排甚为妥帖。避免了遗产侵夺大战,也避免了继承法上的弱者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3.有效降低遗产税
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迫在眉睫。通过信托进行财产传承,受益人在获得信托收益时,只需要缴纳一定的所得税,而通过遗嘱等继承则需要交纳遗产税。在财产传承给孙辈时,则需要再次交纳遗产税,再次进行传承时必须交纳第三次遗产税。如果设立遗嘱信托,将财产转移至“不朽的”财团,这些财产就不会进行一次又一次的传承,而被重复征税。
作者同时也认识到人寿保险的这种功能,根据国际惯例,“被继承人投保人人寿保险所取得 的保险金”不应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由此看出,人寿保险也具有一定的避税功能,但是信托的另外一个优势在于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效益最大化。
4.财产的有效管理与增值
设置遗嘱信托,不仅仅能使财产得到有效传承,避免多重征税,还能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管理,比如资金信托,受托人可以进行组合投资,进而实现财产的增值;控股股权遗嘱信托,由受托人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可以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等等。由此看来遗嘱信托还具有实现财产专业管理与增值的功能。潜在的客户群体有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对受益人“不够放心”的人。
5.强大的财产保护机制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一条要求受托人将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进行区隔,而且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展开全文(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该条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以上规定让遗产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有利于对遗产的保护。
6.有力的受益人权利保障
作者在文中提到了信托受益人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但受托人一旦占有财产很容易受到利诱而侵夺、占有信托财产。并且提到《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此作者认为将受益权确立为一种特殊物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由此作者将受益权认定为物权,而更有力的保护受益人。另外,笔者认为,可在将来立法中赋予受益人的受托人变更权,即在受托人不当管理信托财产,存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损害受益人利益时,受益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受托人,但是不能任意取回信托财产。如此既防止受益人会或财产,亦可全面保护受益人利益。
7.有效解决现行继承制度框架下无法实现的特殊愿望
设立遗嘱信托可以有效防止受益人随意挥霍财产,即在信托合同中设置“败家子条款”。另外遗嘱信托可以可以解决后位继承人不被认可的问题。即遗嘱人在遗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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