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从实务角度看《民法典》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三) 家族信托隔离债务的法律依据和案例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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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信托“隔离效果”的法律依据
家族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法律基础源于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我国《信托法》中体现该独立性则表述为“相区别”。《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破产,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破产,也不会成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2023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在“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一节明确使用了“信托财产独立”的表述,即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认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务也不能用信托财产清偿,从而实现资产隔离的目的。
二、常见的家族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失效的情形
目前境内法律框架下,这几种特定情形下,家族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失效。
01
家族信托的无效情形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发生信托无效的情形,信托自始无效,那么其隔离保护功能自然就无从谈起。
02
家族信托被撤销的情形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该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通常债权人行使信托撤销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设立时间上,需要“债权发生在先、信托设立在后”。债权人需要首先证明,已合法取得债权(为加强证明力,债权人最好还尽到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第二,在实质结果上,要求证明债务人家族信托的设立的确损害了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设立家族信托后,届时其个人剩下的净资产仍足以覆盖其全部负债。那么,该家族信托设立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该家族信托。第三,《信托法》对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做了明确的限制,要求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该除斥期间后,不能再主张该项权利。
03
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信托法》第十七规定了信托财产可被强制执行的几种情形:“(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尤以第(一)种情形,“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值得注意。“设立信托前”是指家族信托关系成立之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指具有优先的效力、应当在先受到清偿的权利。如果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就已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就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抵押权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利而无法得到清偿时,就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其他几种情形的在先权利,则无须赘言。
因此,信托设立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将是家族信托能否实现债务隔离功能的关键。
三、合法有效地设立家族信托
为确保家族信托的合法有效,合法有效地实现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和保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详见本系列文章《以案说法——从实务角度看《民法典》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一)——家族信托之目的》),而且,委托人有权处置此类信托财产。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单独所有的。在设立家族信托前,有必要梳理不同财产的所有权人,确保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委托人个人,而非财产共有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除外)以及委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等法人实体,避免出现家企混淆。其二,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目前,有部分论调错误理解了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其认为家族信托的财产可以为灰色财产、甚至是非法财产提供保护伞,这是错误的。若委托人的财产是非法所得,那么这部分财产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是确保家族信托的财产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信托。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必须考虑到其设立家族信托、分割出一部分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之后,其剩余资产是否足以偿还其债务。另外,建议及早设立家族信托,其一,可以对抗日后经营不善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引发的负债,其二,可以家族信托设立期限届满一年后,债权人再来主张撤销信托的难度会非常大。家族信托具备的保护效果则更加显著。同时,时间越久,越不利于债权人举证。
三是信托财产交付时,应到政府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对抗第三人。
结语
综上所述,家族信托具有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尤其在委托人发生人身意外风险、家庭变故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时,能起到巨大的“防火墙”效果。但这是以信托目的合法为前提,如果委托人具有恶意避债的企图,则家族信托很可能被撤销,从而丧失风险隔离功能。
来源:中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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