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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签出2亿元保险金信托大单落地!带你读懂保险金信托 平安保险金信托期限

2023-08-25 23:02:3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保险金信托又可视为家族信托的迷你版,虽自主性不如家族信托强,但是保险金信托的功能性在我国起的作用非常明显,保险金信托对税务筹划和财务规划都有很大好处。

如图,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同时作为保单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同时变更保单受益人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该笔保险金的受托人也即信托财产托管人,则保险金进入信托公司再管理,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受益人,从而一定程度上隔开了家族的相关债务。

(1)保险金信托是对保险金的再管理

保险金信托在保单有效期内是一份保险计划,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保险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才开始真正运作,因此可以把保险金信托看作对保险金再管理的工具。

(2)保险金信托是迷你化的家族信托

与动辄3000万~5000万元资金起点的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门槛要低得多,不用一次性锁定大额资金,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保额上来看,一般500万元保额就可以设立,从保费上来看年交30万~50万元保费,累计保费达300万元左右即可设立。

(3)保险金信托设立流程比家族信托简便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涉及婚姻财产混同问题、可以规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保险金是免税的资产,因此保险金是最少争议的财产,而单独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需要对资金来源、完税证明、反洗钱等进行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因此,保险金信托设立流程比纯资金家族信托简便得多。

(4)保险金信托是先锋化的家族信托

用保险搭建保险金信托架构,设立完成后,就相当于家族信托的架构也基本搭建完成,这就为未来规划打下了基础,留下空间,比如可以随时追加信托财产,给未来留下较大的财富保护和管理的筹划空间。有的时候资格比金钱更重要,就像买房被限购一样,现在可以进行的操作,不代表未来某个时点还可以。在安全的时候规划,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才最强。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时有条路。

02

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模式—从1.0到3.0

在保险金信托的业务链条中,两端分别连接保险产品(寿险)和信托产品(家族信托),保险产品目前主要有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两类。随着信托公司客户对保险金信托认知的逐步提升,保险金信托从初期1.0模式“保险+信托”的基础上,发展出2.0模式“信托+保险”,目前又发展至3.0模式“家庭保单”。

保险金信托1.0

先订立保险合同,再由保单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实现了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如美国的不可撤销保险信托、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

保险金信托2.0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1.0版本和2.0版本的主要差别在于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以及信托公司在保险产品中扮演的角色。

保险金信托3.0

采用家庭保单模式,打破单一被保险人+单家保险公司+信托的传统模式,可以为客户整体统筹名下的所有保险资产,使得客户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都可以被整合到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中,使保险金信托在延续家族掌舵人意志、传承家族财富、凝聚家族精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03

保险金信托的实践方向

尽管保险金信托可以采用有满期金的年金险或者以身故为理赔的人寿保险,目前国内更倾向于以身故为理赔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低保费撬动高保额从而保险金满足家族信托的门槛。

保险金信托具有两层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

委托人(投保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需要签订两份书面合同:

1.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2.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

一般而言,投保人购买终身寿险时,就保险金的给付有两种选择: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分期领取保险金。当投保人(委托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就多出了第三种选择: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投保人(委托人)购买的应是大额终身寿险。

被保险人身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保险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当初与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履行如下受托义务:

1.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2.遵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3.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一方面,用于规避人寿保险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特别是大额保单,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会因被保险人的身故而获得巨额保险金。

所以,在大额保单里,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了安排,却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生活中,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大额保单的这种机制,蕴藏了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并不能直接获得保险金,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赔付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甚至投保人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可以对受益人保密。保险金信托的这种设置,可以避免为抢得保险金而危害被保险人,还可以安排受益人在最需要的时刻享受信托利益。

其次,一定程度上帮助实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债务风险隔离

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如果还处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尚未发生保险理赔的,人寿保单的财产权益仍然属于投保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债务风险隔离效果是非常不明确的,存在较大的争议。

目前国内法院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如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对外负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偿还债务。

不过,当发生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根据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交付于信托公司,该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再属于投保人(委托人),也不属于受益人,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法要求将信托财产与其债权互相抵消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保险金的信托化管理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

再者,可以传承委托人的财产分配意愿

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不必要的纠葛,并确保每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保险金信托设立之后,只要保险金赔付条件满足,保险公司即会将该笔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除了信托公司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控制和处置。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等)进行分配收益及延续收益,引导委托人的家人和后代享受幸福生活。

最后,保险金信托私密性高

关于保险金信托的私密性要求,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其家属或其他第三方向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查询时,信托公司是不予回复该信托的存在与否的。

在实践中,委托人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去选择实际的受益人,而且不强制受益人签字,据此达到私密效果。但是,受益人不签字的,应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事宜告知和托付给可信赖的相关人员或受益人的紧急联系人。

另外,披露保险金信托的相应信息时,应对各个受益人进行相互隔离。在次要受益人应领取信托利益时,受托人才向次要受益人披露相关内容。

04

总结

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使得对许多中产家庭来说,对于安排家庭的财富规划又是一个新思路。

我国境内的家族信托,是以现金设立家族信托,普遍门槛较高,动辄3 000万起步。

国内某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保险金信托为例,年缴33万元,缴费10年,就可以有800万元的保额,从第一年33万元缴费完成,即拥有800万元的保障,具有较高的杠杆,一旦风险发生,800万元保险金进入保险金信托,按照委托人(投保人)预先设定的信托条款进行管理。

可见,保险金信托运用了保险产品较高的杠杆,可以使用较少的保费实现较高的保额,一方面信托资金的合理规划能够更好保障今后家人和子女的后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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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BETA财富管理研究 黎小美May

整理编辑 | BETA 家族财富管理研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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