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声誉风险及监管对策 信托投资风险由谁承担责任呢
张鹏 解玉平
信托公司与银行、券商风险分担机制的比较
金融中介根据承担风险的方式,或者根据自身资产负债表中风险的汇聚方式,可以区分为一般的经纪人或者融通资金中的当事人。作为一般的经纪人,它促成融资人和资金提供方之间的交易,但是并不对外形成债权。而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则直接对融资人发放贷款,而成为交易合约中的当事人。
银行。银行业务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在储蓄与投资的转化中,既是资金的债务方(对存款人讲),又是资金的债权方(对融资人来说),风险基本在资产平衡表中汇聚。银行是典型的风险仓储型(risk warehousing)金融中介。
商业银行资本发挥“缓冲器”的作用,防止存款人的意外损失。作为风险仓储的银行,相对来说其可以保护银行客户的私有信息,特别是对一些不愿意向市场公布其信息的借款者;同时这种风险分担方式也帮助形成了信息垄断客户群体,并享受相应的信息租金。但风险仓储的劣势也很明显,因为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资产在市场上不透明,存款人和监督机构很难对其进行评估,从存款人角度看增加了存款人的资金风险;并且该种风险分担方式对应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也可能导致较高的代理成本,例如当存在大量且份额很小的存款人时,银行代理问题将会加重。仓储型风险分担能否成功取决于大数定理能够发挥作用。对银行来讲,当某种外部性因素发生,如经济危机或关于银行声誉的不利信息出现,即使存款人之间不相关,但是其支取行为将由此产生相关性,就有可能发生辖区内银行挤兑。
券商。券商的风险管理方式是典型的风险媒介(risk media)。券商在承销业务中起着“信息生产者”和“认证中介”的作用。券商帮助客户实现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这两类融资中,出资人是留存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不是券商以自有资产承担风险。证券公司的核心作用就是为客户设计交易并将风险转嫁到公开市场去,即通过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和交换服务,承担了经纪人角色。券商在承销股票或债券时,一般会联合其他券商,通过其他券商分销这些证券,取得承销佣金收入,而不会将大量证券留在自己账户上。证券公司会维持一定的权益资本以承担一部分剩余风险,但是一般来说,其付出的权益资本远低于仓储型的银行中介。证券公司的天然优势在于承担风险的主体是公开市场,而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风险承担能力。而且风险媒介披露的信息是透明的,如果它提供的资本效率和融资利益足以抵消私人信息的利益损失,风险媒介型中介将优于风险仓储型中介。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是管理信托财产。信托公司首先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实现资金的募集,这方面类似于证券公司“承销商”的角色。信托财产系表外资产,破产隔离于信托公司自有资产和其他客户资产。委托人认购信托产品时填写风险申明书,约定除非信托公司未能尽职尽责,否则风险由委托人(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的对外债权或者股权投资都系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来行事,因此在名义和形式上信托公司是合同约定中的当事人,但是在法律约定的风险承担上又远远低于银行业务,同时又高于完全不承担风险的券商承销业务。因此我们可以说信托公司是居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或者说是居于风险仓储和风险媒介之间的金融中介机构。
信托公司与银行、券商声誉的区别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根据风险承担方式的不同,银行、证券、信托的声誉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声誉担保程度不同。银行的风险分担方式为风险仓储,其持有风险资产,风险在其资产平衡表中积聚,因此银行是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而资产质量、权益资本等是重要的风险承担因素。资产质量高意味着风险承担比较有效,权益资本高意味着“缓冲器”效果更加有效。对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券商作为承销机构向公众提供了广泛的信息,体现了“信息生产者”和“认证中介”的角色。一般认为一个讲信用、有责任的承销商意味着其承销证券的质量较高,能够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尽职调查非常详尽,风险揭示非常充足,起到了信号显示功能。承销商声誉能够降低投资者大量的搜索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因此承销商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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