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哪些基本特征? 信托基本法律特征
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基本特征。后来引进信托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结合各自情况对信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均以承继信托的基本特征为前提,从而使信托经数百年流传而仍能保持其本色。信托的基本特征如下:
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设计的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须将其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委托人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十分特殊,表现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分离。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的这种分离,使受益人无需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这正是信托成为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的奥秘所在,是信托制度的重要特征。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以外,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圆满实现。
信托的有限责任。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自身并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因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包括对受益人和第三人),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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