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防范化解预付资金风险 信托制度的优势在于什么
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支撑行业健康发展
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支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新兴行业成长的一般规律来看,大都经历从野蛮生长到有序发展的过程,对新经济、新业态和新服务模式等应持宽容、鼓励、欢迎的态度,但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则必须走合规运营道路,才能实现健康成长,凸显社会价值。就预付资金风险而言,防范化解预的根本途径在于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行业规范准则并就具体行为作明确规定要求。但鉴于立法立规过程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滞后性,在当前现实问题的解决应对过程中,可充分发挥信托等已有成熟制度的优势,提供专业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信托具备资产隔离、破产保护等法律制度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信托合法有效设立后,其项下持有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归属于信托而非委托人,可实现与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主体的有效隔离,有效保护相关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已有相关专家指出,从金融法的角度看,预付卡等预付消费载体是一种金融工具,与之对应的预付资金属于特定化货币,应该单独设立专款账户并由第三方托管,不能随意挪用;同时,在法律上不应属于破产财产,如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应优先第一顺位先还给消费者。信托制度完全具备满足上述设想的条件,在国内现有法律制度层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求偿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可被看作是防范化解预付资金风险的有效甚至最优选择之一。
(二)信托可对预付资金进行独立专业的管理、运用、处分
目前,预付式消费产生的预付资金大都由商家自行保管或商业银行托管,对于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运用、支付、清算等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之间的关系既无明确法律规定又无有效市场监管,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防范化解的难度。信托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管理制度,可依法合规地对预付资金进行独立专业的管理、运用、处分,既能够有效规避化解预付资金被私自挪用、无法退回等风险,又可通过合理配置实现预付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信托产品结构设计灵活可行
具备灵活可行的产品结构设计能力是信托核心竞争优势之一,针对预付资金而言,信托产品设计架构同样简单实用。首先,商家、消费者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明确权责关系;其次,信托公司开立信托账户保管消费者交付的预付资金(即信托财产);再次,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运用信托财产结算支付消费产生的相关费用,避免商家私自挪用、破产清算、其他债权人查封等风险出现时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目前,我国已有信托公司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专业化合作,尝试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托账户系统,针对预付式消费开展服务信托类业务,使用户在场景消费中中持续享受合规、便捷、安全的信托保管及事务服务。
(四)已有成功案例可供学习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已就如何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化解预付资金风险探索出了成功模式。上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预付式消费纠纷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较为恶劣社会影响。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台湾当局制定出台《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中华民国信托业商同公会员办理预收款务应行注意事项》等多项法规,要求将预付式消费(如健身卡、美容卡、餐饮预存卡等)的预收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设立“预收款信托”,专业管理并合规监督资金的运用,以防止商家因私自挪用、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具体运作流程可简要概括为:商家在预付卡发行前或发行时,将与预付卡总面额等值的资金交于信托公司(形成信托财产),围绕商家、消费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签订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只有合同权责得到有效履行或信托保证期满等约定条件满足后,商家才可向信托公司申请领回该笔信托财产。如果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导致商家无法正常履行服务责任时,信托公司可在信托财产中扣除商家负担的一切代垫税负、费用及信托报酬后,按照清算流程启动结算具体事宜,并将相应资金逐笔退还给消费者。
需要指出的是,在信托公司开展具体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市场资源合作、合格投资者认定、消费者宣传教育等相关问题,鉴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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