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促信托公司完善治理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规定,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
本报记者 俞靓 肖潇
银监会昨日向信托公司和银监局印发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于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使公司治理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该指引于3月1日起实施。
此指引要求管理层在信托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有效隔离机制,保证人员、信息、会计账户之间保持相对独立,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要为每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该指引规定,除上市信托公司之外,信托公司股东持股未满三年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并规定股东不得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并且,要求股东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得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在内部审计方面,该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银监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另外,信托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五年。此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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