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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公开征求意见!(附全文) 信托为什么不能公开宣传业务信息的原因

2023-09-01 04:31:10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公开征求意见!(附全文)

(一)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四类。

信托公司发行设立、运营管理、终止清算信托计划,均需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不得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实行净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打破刚兑,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主动防控影子银行风险。

(二)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将符合上述特征的信托业务归入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其他资产服务信托共五类。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主动负债,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两类。

三、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业务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准确划分各类信托业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做好业务分类工作。信托公司应在此基础上研究自身发展战略,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业务转型方向,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认真梳理并整改存量业务,不断丰富信托产品供给,提升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业务边界

信托公司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对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拓展信托本源业务,深入挖掘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空间,在实践中丰富信托本源业务服务内容。

(二)提高分类质量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信托业务分类内部管理制度,结合监管要求和本公司信托业务特点细化分类标准,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不得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确有拟开展的新型信托业务无法归入现有类别的,信托公司应当与属地银保监局沟通,按照业务实质明确业务分类归属后开展。信托公司应当组织信托业务分类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信托业务分类口径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

(三)完善内控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为确保信托业务分类质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分类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数据核验,确保信托业务持续符合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避免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差错予以严肃问责。

(四)有序实施整改

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本通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信托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存量待整改业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2023年12月31日存量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以合规方式续做相关业务。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并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四、加强监管引领

(一)完善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各类信托业务具体监管规则,引导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大力发展具有良好社会价值、符合信托本源特征的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完善配套机制

银保监会将结合信托业务分类,持续完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缴纳、信托产品登记等配套机制,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保障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有序落地。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

(三)加强日常监管

属地银保监局应当督促指导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信托业务准确分类,制定可行计划,对存量业务进行有序整改。属地银保监局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套利。属地银保监局应当提高监管主动性和前瞻性,及时、准确发现违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信托公司应当对照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完成存续信托业务分类工作,于2023年 月 日前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局。

通知附件1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

一、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四类:

1.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二、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其他资产服务信托共五类:

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分为七类:

(1)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将遗产的管理规划规定在遗嘱中,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委托人应当以自然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600万元。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过向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转让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帮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变相设立财富管理信托。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实收信托不低于1000万元。

2.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和服务类型分为五类:

(1)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接受资管产品管理人委托,为单个资管产品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投资合作机构遴选等资产管理活动。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为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

(3)担保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受托管理担保物权,代表债权人利益,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受托管理企业/职业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涉及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发行等方式变相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3.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四类:

(1)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开展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他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受托服务。

4.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两类:

(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5.其他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开展的其他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依据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两类:

1.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其他公益信托。除慈善信托以外,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开展,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公益信托业务。

通知附件2

信 托 产 品 信 托 产 品 兑 付 资 管 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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