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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保护 信托权利归属人有哪些类型

2023-09-02 01:42:4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保护

摘要: 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兼顾土地保护、土地生产要素性、承包经营人投资者地位、社会保障四项功能,因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明晰的委托人地位弱化了上述功能,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委会作为委托人的做法有现实意义,但并非长久之计,条件成熟时,仍需明确承包经营人的委托人地位。土地信托的商事信托性决定了承包经营人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现行法律对受益权确定、流转并无规定,属制度供给不足。未来立法可以从确认承包经营人收益权和保障受益权用益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受益权的特殊债权性对承包经营人权利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人;受益人;自益信托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下文简称为“土地信托”),简言之,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下简称“承包经营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设定信托,其既是农地金融的下位概念,[1]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文简称“土地流转”)的子概念。2013年10月,国内首例土地信托发轫于安徽宿州后,三家信托公司相继跟进该项业务。[2]土地信托在实务界可谓甚嚣尘上,其亦成为热词,统御着大众媒体的眼球。其中,不乏质疑土地信托的观点。分析后发现,质疑焦点为:土地信托流转后,能否保持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权益?能否保证农民的流转受益权?笔者认为,这实质是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家庭承包地”)中承包经营人在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内容的隐忧。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是一个既存的现实问题,[3]土地信托属于新的流转方式,如在发展初期就关注承包经营人在土地信托中的权利类型及其权利落实状况,将有益于土地信托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由于土地信托不限于家庭承包地信托,且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均需要受到同等保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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