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适用“类似原则”(《信托法》第72条释义)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条文】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适用“类似原则”的规定。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一个不同点是,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的适用。私益信托终止后,如果信托文件中未规定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但是对于公益信托,除非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明确的权利归属人。但是对于公益信托,除非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明确的权利归属人,否则,信托不会终止。法院将使信托财产用于与初始信托“尽可能相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从而使公益信托能够继续存在下去。这就是英美法上著名的“类似原则”。日本、韩国一些大陆法学者将此称之为“公益信托的继承性”。日本、韩国的信托法都作了这样的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无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主管机关得依信托本旨,为类似目的,使信托继续存在。日本、韩国信托法上的类似原则与英美法上的不同主要是:适用机关不同。日本、韩国规定实施的机关是公益信托的主管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英美的规定是法院,属于司法机关;适用范围不同。日本、韩国类似原则适用于公益信托终止时无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时;而英美法上的类似原则适用于公益目的不能实现的各种情况,范围比较广泛。
本条对公益信托也规定了“类似原则”。首先,关于“类似原则”适用的前提,本条的规定是: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如果在公益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就不能对该信托适用“类似原则”。“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指在信托文件中没有规定谁是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指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信托财产归社会公众所有,因此仍不能确定具体的人员。第二,关于实施“类似原则”的审批。本条规定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实施“类似原则”。即公益信托中“类似原则”的运用,不是受托人可以任意进行的,必须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才能批准适用“类似原则”。这也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实施管理的延伸和继续。第三,具体的实施方法是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前者是指使信托关系存续,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后者是指将该信托财产转移给与原信托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将该信托财产转移给原信托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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