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公司,完全不同! 信托投资理财的操作与技巧有哪些要求
很多投资者在初期接触非银行理财时,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财机构是什么关系?有什么不同?很多人认为没有区别,这是投资的一大误区。
虽然信托与第三方理财都具备委托理财的性质,但这完全是两回事,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很多方面,接下来我们将着重介绍两者的区别。
信托VS第三方理财
一、机构实力
在我国,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截至目前,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通过重新登记获发新的金融牌照(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官网-金融许可证查询)的信托公司有且仅有68家。
如何鉴定信托公司的实力?投资者们可以关注了解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与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违约历史等。在这些条件中,股东背景与注册资金是信托公司“家底”的直观表现。
按股东背景分类,信托公司可以分为金融机构控股、中央国企控股、省级政府控股、市级政府控股、地方国企控股、知名民企控股等。其中,多数信托公司净资产规模庞大,靠谱的机构将成为信托投资的一大保障。
相比之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注册资金与资产实力整体来说低于信托公司,此外,国内金融业四大支柱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按规模排名),第三方理财公司并没有被列入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第三方理财公司最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资格,但并不具备金融许可证。
二、监管力度
金融牌照的含金量也影响着相应产业所受的监管力度,而监管力度是防风险程度的重要表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又称“一法三规”)是信托行业的法律法规保障。
多以“理财顾问公司”为定位进行运作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并没有受到对应的法律或法规监管,配套的监管手段、对策和风险控制机制尚不完善。这意味着第三方理财机构仍缺乏法律规范指导,其经营与运作相对“无序”。相较而言,在长期以来的强力监管下,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也必须恪守规范,权责明确做的更好。
三、法律层面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法》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如上几条反映的就是信托专户的作用,不同信托产品的兑付并不存在关联关系,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资产与委托人资金相互独立,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他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有先例)。
《信托法》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所以要选择主动管理型信托,并参考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
而第三方财富公司,P2P公司并无此法律要求,仅靠道德约束无法避免存在大量的三方P2P及大股东自融问题,自然无法避免出现爆雷和跑路现象(武汉的财富基石/盛世财富等)。
四、风控层面
针对主动管理型信托(根据不同投向也有不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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