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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系列专题(1 信托法颁布于哪一年实施的法律

2023-09-10 10:20:2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系列专题(1

系列专题(一)|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信托法》出台的前因后果

4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在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日子里,新财道家族学院特别策划了《纪念信托法20周年——展望与预测:“信托”未来还会发生什么?》的主题直播活动,特别荣邀《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先生(书面参加)、《信托法》起草组成员周小明博士、蔡概还先生,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赵廉慧教授四位重量级嘉宾分享了《信托法》出台的前因后果,《信托法》实施20年所取得的成就与还存在的问题,以及展望未来信托的发展。本专题为活动中嘉宾们的精彩对话整理成文,我们将分期推送,敬请关注!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谈到《信托法》20年这个话题,很多朋友都非常关注,对我们举办的这场活动也极为期待。大家都知道,《信托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二十年,在这期间信托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并经历了黄金发展的十余年。对此,《信托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奠基性作用。那么,我们起草《信托法》的专家当时有预料到这样的情形吗?《信托法》在20年前起草的过程,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景象?经历了什么样的波折?或者有哪些令人难忘的事情?

王连洲

《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关于《信托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我主要谈以下两点:

第一,制定《信托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初期,基于落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关于改革开放“思想再解放一些,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指示,但又一缺资金、二缺设备、三缺技术,百废待兴的现实,荣毅仁先生提出,授权他于1979年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筹集利用境外资金,引入先进的设备技术。此后,各地方、各部门、人民银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到1988年,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近千家。但是没有制度规范,经营混乱。

《信托法》2001年颁布之前,中国信托业一直实行银行化的混业经营体制,主要经营市场化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和外地资金,投资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相当于影子银行和各地政府的第二财政。事实上,基于欠缺基本的市场内在需求和外在信托法律制度的保障,信托公司并没有开展真正发挥财产管理功能、事务管理功能的本源信托业务。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12号文),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全行业清理整顿,并决定对整顿后信托业的制度定位进行重构。

第二,制定《信托法》,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信托法》颁布之前,和信托相关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二:第一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第4章“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3个条文。第二是同年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但上述监管规定有以下缺陷:

1.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适用于营业信托,一般的民事信托未被纳入调整;

2. 其确立的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非本源信托业务;

3. 信托财产的来源仅限于资金,排除了形态丰富的多种财产和财产权;

4.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上混淆了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的界限。

因此,制定《信托法》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信托业展业和监管提供了制度框架,意义非常重大。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时间过得很快,《信托法》颁布已经20周年了,但是起草的过程还历历在目。我是1994年参加工作,当时做梦都没有想到,参加工作后会和信托结缘。记得上班的第一天,我在人民大会堂碰到了王连洲主任,他当时问了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认不认识江平老师?第二个问题是知不知道什么是信托?我回答我认识江平老师,但是他不认识我,我在学校里面没学过什么是信托。王连洲主任说没关系,从明天开始就和江平老师一起起草《信托法》。起草组有固定的6位成员,除了我俩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曹守晔、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的何宝玉、北京信托的孙叔元以及周小明博士,此外,崔岚、牛成立、张宏、徐伟娟、孙克娜、金志、季红等,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可以说,既有理论研究相关的人员,同时也有在实践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

不过,起草组里面信托公司参与的还是很少,这正好也说明当时的中国还没有真正的信托业,大家对信托还不是很感兴趣。我印象里《信托法》起草的时候社会参与度不太高,不像后面起草基金法的时候,很多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很愿意参与立法工作。我们用了8年的时间起草完这部法律,现在回想起来,有三点印象比较深刻。

第一,当时立法非常艰辛。当时没有手提电脑,立法时起草组的意见,需要手抄下来并整理,当时也没有手机、照相机,所以很少留下立法的图片。第二,立法过程有非常多的乐趣。我们跟着这么多前辈在一起,学到了很多东西,而且信托立法的过程当中,我也第一次走出了国门,去往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域外进行考察。第三,立法的过程非常民主,借鉴了境外各个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融会贯通。《信托法》的每一个条文,我们都会反复斟酌,前后推敲。起草组是想着怎么科学怎么写,属于典型的专家立法。

讲了三点印象深刻的地方,我再讲三点体会。

第一,商事立法要灵活有效。商事立法和民法不同,要想适应日新月异的商事实践,确保商事立法的灵活有效,就必须让法律条文更具原则性。比如,《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要由公益事业管理部门来审批。很多人会说,为什么不把这个部门写具体了?因为法律要保持稳定性,如果写具体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可能法律要做修改,所以用一个比较模糊的词语来概括是比较合适的。第二,商事立法要考虑有利于未来的创新,特别是信托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制度安排,信托业务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立法框架须对创新实践有包容性。第三,商事立法要不断的修订。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概还说的这些唤醒了我很多回忆,我对他的两点做个补充。一是我们在进行《信托法》立法时,做了大量的调查,跟着人大财经委跑遍了主要省份的财经委组织,在各个层面调研征求意见,在信托公司行业也进行了很多调研。因此,这部信托立法,在当时社会的参与度并不低。二是概还认为《信托法》是商事立法,我觉得《信托法》是民事特别立法,不是商事立法,这个可以再讨论。

《信托法》前后起草了8年,我有以下三个印象最深的体会。

第一,《信托法》确实是专家立法。当时是委托江平教授作为专家组的起草组组长来立的,开了专家立法的先河。本人有幸参加到《信托法》起草中来,也得益于专家立法,否则我今天干的就是别的事情。那时,我正在江老师那里攻读博士学位,江老师找到我说人大有一个立法项目,你想不想参加,要想参加你的论文就得写相关方面内容。当时《信托法》在国内就是片空白。我们也是接触了立法任务之后,才开始学习和研究信托法的。

第二,这部法律起草过程一波三折,主要体现在三次审议上。第一次的草案是将信托业跟信托关系一起规定的,到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提出了信托业立法不成熟,这部分就被删除了。当初是为了要规范信托业才来立法,现在说不需要信托业这一部分了,那么信托法还立吗?在王连洲主任、江平教授等大力呼吁下,同时人大财经委也继续推动,做了很多论证,最后法律委员会接受这样的立法是有必要的。《信托法》是九届人大全票通过的一部法律。当时太少的人能够真正了解信托条文到底对今后的社会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没有人能判断。《信托法》的顺利通过,既跟努力有关系,也有运气的成分。

第三个印象最深的是《信托法》的前瞻性。20年前中国的第一个制度性顶层设计就是《信托法》,因为制定《信托法》的时候,中国没有任何一种符合《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活动。过去,我们国家立法时,通常是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再到上升立法,但是《信托法》没有时间试点,也没经验可总结。我们今天说《信托法》是一部跟财富管理很重要的相关法律,但2001年的时候,人均国民总收入还很低,人均收入不足1000美元。那个时候说《信托法》是一个跟财产管理、财富管理有关的法律,大家是难以理解的。这正是《信托法》很前瞻的地方,它是一个前瞻性的制度性设计。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今天出席的赵老师虽然当时没有亲历起草过程,但是他是国内专门研究信托法的知名学者,我们请赵老师从专业角度谈一谈。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信托法》在实践当中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来回顾《信托法》实施20年。那么,《信托法》制定时,我在干什么?2000年的时候,我刚进入到中国政法大学读博士,当时江平教授正在给我们上信托法的课,我印象非常深刻。江老师请周博士给我们当时的博士生做了关于信托法的讲座,告诉我们《信托法》起草过程当中遇到的哪些难点,哪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在课堂上也做了很多讨论。这是我结缘信托法的开始。

客观来说,《信托法》当时的立法条件不是特别的成熟,摸着石头过河很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起草组做了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包括周博士和蔡首席在内的专家团队在国内外做了大量的调研,探讨怎么把来自于英美的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实际上也在做很长远的规划。大家都知道,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于成文法,而英美法是一种判例法,信托是来自于衡平法的产物。如何把信托制度引入到中国?可以说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过程,立法者包括参与起草的专家们也费了很大的心力。

从整体上看,我们国家的《信托法》已经具备了一个信托法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的制度和基本的功能。20年来,我国的信托业,包括民事家族信托、商事营业信托、慈善公益信托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信托,都获得一定的发展。这显然是受益于《信托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

一部好的信托法,至少要具备以下三项功能:

一是它应该确立财产独立性的基本功能。无论是商事信托、营业信托、慈善信托还是家族信托,都要非常强调它的这种财产独立性功能。对此,《信托法》有很多条文,如15条、16条、17条都做了安排。

二是它必须规定受托人义务。受托人义务规则和传统的民法规则有极大的区别,受人之托,帮别人管理事务,涉及到极大的信任。《信托法》从25条到28条,还有其他的一些条文都规定了受托人这种特殊的信义义务。

三是它必须很好地保护受益人。信托法实际上创造了一种新的财产权即受益权,前面讲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功能、信义义务的功能,都是从一个侧面来确保受益权能得到很好地实现。无论是民事商事还是慈善信托等各种信托业务,在今天能够得到这么长足的发展,我想《信托法》所奠定的理论的框架非常重要。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如何评价20年前的《信托法》?它是一部好的法律吗?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整体上,可以说《信托法》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我们也要承认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信托制度的理解,既要能解决目前的问题,还要有前瞻性,还要想办法融入我们民法体系,的确非常困难。这反映到立法上就是《信托法》里面规定了很多授权性的条款。今天我们很多问题不在于《信托法》本身,而在于这些授权性的条款,没有得到彻底的制定与执行。如果有这些配套性条款的话,可能今天的《信托法》在落地生根的过程当中会做得更好。

系列专题(二)| 纪念信托法颁布20年:《信托法》实施至今取得了哪些成就?

主持人:张文玥

著名财经节目主持人

那么,经过20年的实践之后,我国信托领域到底取得了哪些成就,在这个过程中它又存在着哪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去拥抱未来的变化?我们首先来谈谈成就。

王连洲

《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信托法》为信托业经营和监管制度体系的搭建提供了法律基石。

一是以《信托法》为最高的法律资源和基本的逻辑框架,监管部门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一系列监管规则,日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托业务和信托监管的法规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评判标准。2017年,信托业以26.25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跃升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

二是各信托公司充分、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的功能,充分利用信托产品资产端、投资端多元,以及丰富灵活的特性,紧贴市场积极开发出丰富多彩、适销对路的信托产品,促进了营业信托的迅猛发展。

三是《信托法》促进了事务型信托、服务型信托、慈善信托的全面发展,满足社会和市场的各种不同需求。

周小明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信托法》颁布已经整整20年了。它改变了我们起草组成员的职业命运。20年中,我们一直在从事着跟信托相关的领域的各种研究和工作,我们的青春也献给了它。《信托法》的成就是很多方面的,其中最大的成就是,它成就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

为什么这么说呢?中国的信托业,在没有《信托法》之前多灾多难,多次受到整顿清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缺乏两个东西。我们说一个信托要成长,首先它得有市场,信托的本质还是受人之托,来管理别人的财产。得有财可托,有财可管,没有市场基础,行业也就没有基础。另外一个基础就是法律,它得有信托法,就是你有了财富,想要用信托的方式去管理信托的方式。就像刚才赵教授说的,它所具备的这些特殊的财产独立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保障,这些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主体签署一份契合同就能够约定的,合同创造不了物权法上的财产性的权利,也创造不了新型的权利。所以我们说,这20年来最大的成就是信托行业首先具备了法律制度,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信托业作为营业受托人,它要从事受托人的服务,可以按照信托的法律关系去构建,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信托法》颁布的当时,我们国家的财富还很有限,它的市场基础还不够。但是颁布后的十年以后,就2010年开始,我们整个信托的市场就起来了,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从2010年以后进入到中高收入阶段,也就是人均GNI达到了4000美元以上。这个时候就开始了财富管理市场的爆发,我们看到整个理财市场包括信托业都是从2010年以后开始爆发的。一手有市场,一手有制度,成就了庞大的规范意义上的信托行业。这是个了不起的大成就。

蔡概还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

小明博士把信托在中国信托行业的运用做了比较重要的介绍。除了信托公司外,其实信托制度在我国其他领域也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

第一是证券投资基金,我们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基金,对于它是否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在刚开始起草基金法的时候是有争议的。我跟小明博士也是基金法起草组的核心成员,王连洲主任既是《信托法》也是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参与了基金法整个立法的过程。随着我们起草组成员境内外的调研,起草组逐步达成共识,契约型基金其实就是信托型基金,基金就是按照信托法律关系来构建的,所以,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要履行受托职责。截止到2023年年末,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将近20万亿元。到今年2月末已经突破了20万亿元的大关。

第二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我们知道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的是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那么它对SPV就有一个特殊的要求。从国际上来看,SPV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特殊目的公司SPC,另外一种是特殊目的信托SPT。我国到目前不具备设立SPC的法律依据,要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话,唯一的法律工具就是特殊目的信托。据统计,去年我国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184单,发行规模合计是8000多亿元。

第三个是应用在企业年金上。企业年金,包括职业年金,我认为都是运用到了信托制度,因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分设的,完全是从境外引进的一个成熟的信托类型。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分设,属于服务信托的范畴。截止到去年年底,我们国家企业年金积累的资金规模达到了2.2万亿,未来还将进入稳步的增长期。

第四个是遗嘱信托,去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此外,信托制度在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基础设施公募REITs、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等方面也都得到了应用。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的统计,截止到今年一季度末,我国共备案慈善信托558单,总规模33.6亿元。这几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没有发生任何丑闻和负面信息,未来慈善信托还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目前大家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即资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可以预见,未来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领域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信托法》颁布实施这么多年来,对我国的信托行业、信托业务的开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我有一个很深切的感受,在很多年前我就开始研究信托法,但是那时主要是学习英美的信托法律理论,而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基础理论,一直是困扰着我的很大课题。

2010年左右,我写了一本书,期间很难搜集到中国的司法案例。不过,有关信托的案例越来越多,呈井喷之势,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的《信托法》已经在不断地经受着司法实践的检验。比如在民事领域内,我们可能怀疑民事和家族信托,能不能产生破产隔离的功能,能不能产生信托财产独立性?从2023年到今年年初,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关于遗嘱信托的案例,一个是关于家族信托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官是非常关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他至少是尊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当然两个判决当中有些论述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但是法官明显意识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性。营业和商事信托的案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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