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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用卡

2023-07-13 21:26:22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中国银行信用卡

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一、申请材料

我行接受年满18周岁人士的信用卡主卡申请以及年满14周岁人士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主附卡的申请均需要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文件,主卡申请人还需提供以下财力证明文件。

(一)身份证明文件

境内居民:需提供国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有效期应在1年(含)以上,且距到期日应在3个月(含)以上,不含临时身份证)。

外籍人士:需提供(1)护照、外国人居留许可(应为工作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附属卡申请人居留许可证不限于工作类且可不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2)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自2017年6月16日起开始签发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继续使用。对于未更换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客户,可用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应在3个月及以上)作为替代。]的客户,可不再提供护照、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工作许可证;(3)证件有效期应在1年(含)以上,且距到期日应在3个月(含)以上。

港澳台人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文件的证件有效期应在1年(含)以上,且距到期日应在3个月(含)以上。

(二)财力证明文件

政府机构、企业开具的正式工资单或收入证明(须加盖公司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章)或银行代发工资的存折/账单复印件(需显示最近六个月薪水入账信息,如为我行代发薪客户,相关资料可由我行工作人员提供)或最近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或社会保险、公积金扣缴凭证复印件或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自有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或银行存款单、存折复印件或基金、国债、企业债券购买凭证复印件及显示第三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的证明复印件(须显示购买人姓名、账号和账户余额)或我行核心系统和OCRM财富系统资产打印件(需客户经理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或公积金查询系统复印件(自申请当月起连续缴纳时间至少六个月,需我行客户经理陪同打印)

二、相关说明

(一)郑重提示: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产生相应透支利息;如果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将会产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

(二)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9.9%(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年化利率折算案例详见中国银行官网公示。具体信用卡相关计结息规则请重点关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相关条款。

(三)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请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如卡号、效期、CVV验证码等)、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相关信息,不得提供或泄漏给他人。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我行对持卡人信息依法、依约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具体持卡人信息安全保密相关约定请关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二条相关条款。

(四)持卡人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或奖品等行为,持卡人非法、违约使用信用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责任,我行有权采取调减持卡人授信额度、冻结信用卡账户、终止与持卡人业务关系等相关措施,具体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请重点关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二、三、四条等相关条款规定。

(五)年费收取方式:信用卡激活后首个账单周期收取,按年收取,符合条件的适用同时期的年费减免政策。工本费收取方式:部分特殊工艺制卡和IP主题卡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将于卡片激活时产生,并于卡片生成后的首个账单中显示;核发新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或任何情况下的重置换卡均收取。

(六)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每期应计入账单还款额×100%。

(七)还款违约金收取方式:如果持卡人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缴清最低还款额,我行将向持卡人收取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已还款金额)×5%。请注意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八)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因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如审核本人的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进行贷后管理、处理本人的个人征信异议等),持卡人个人信息将披露至相关服务合作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政府机关及其数据库、公安机关及其数据库、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学信网、联名卡合作方、信用卡增值服务供应商、保险服务合作方、数据服务合作方、合作卡组织等。上述披露将可能使相关服务合作方获悉持卡人相关信息,并依法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具体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请重点关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相关条款规定。

(九)上述相关费用我行将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主动扣收。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可从我行官方网站查询。

(十)请仔细阅读并亲自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十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boc.cn查询。

(十二)如您是通过在线申请渠道首次办理中行信用卡,需要您本人于核卡之后180个自然日之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您所选择的省/市任意中行网点现场办理激活,请谨慎选择。超期未现场办理激活视同自愿销户。

(十三)为提供更好的信用卡服务,请您在线申请中国银行信用卡时,务必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果信息有误将会直接影响卡片激活,我行网点工作人员有权对已经核发的卡片进行不予激活、卡片回收或销户处理。新客户在线申请暂时仅面向持有二代身份证件的客户开放。

(十四)真实完整的信息有助于提升在线申请通过率。为了您的用卡安全,请您核对您的地址和联系信息。如需调整,请您致电中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6695566进行修改。

(十五)中行在线申请端默认关闭外币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记账的功能。您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开通此功能。

(十六)请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卡片介绍中年费收取规则,如发生违约情况,您的不良信息将向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报送。

(十七)我行客服及投诉电话:4006695566或4006695569 (境内)/+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境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公务卡申请人/公务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甲方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其中手机号码应与甲方一一对应,如有因甲方办理附属卡等使用同一手机号的合理情形,甲方应出具相关说明。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申请资料须由甲方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保留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还,乙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出于相关信用卡业务(审核甲方的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进行贷后管理、处理甲方的个人征信异议等)或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政府机关及其数据库、公安机关及其数据库、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学信网、乙方集团成员(含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乙方服务合作方(信用卡礼品/服务合作供应商、为乙方提供上述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联名卡合作方、信用卡增值服务供应商、保险服务合作方、数据服务合作方、合作卡组织等,下同),查询、留存及应用(处理、打印、传递)甲方的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及评分、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缴税及公积金信息、诉讼与案件信息、交易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在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甲方需要配合所属单位向乙方提供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等基本身份信息资料,用于建立公务卡账户。公务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乙方定期向其所属单位财务指定联系人传送交易币种、金额、日期等的交易数据,用于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报销、分析等。甲方同意并授权其所属单位或单位财务指定联系人对其持有的公务卡进行管理,如调整固定及临时额度、注销等,甲方对上述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联系所属单位或授权人进行销卡。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出于相关信用卡业务(如审核甲方的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进行贷后管理、处理甲方的个人征信异议等)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具体个人信息范围按照人行征信报告要求内容执行,如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和借贷交易信息明细等),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逾期信息、不良信息。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悉,如甲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甲方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并在甲方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甲方同意上述授权表明乙方可以依据本授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查询甲方相关信息,而无需再逐一向甲方另行获取授权。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或催收函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或按本合约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上述通知行为将可能会使对应服务合作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乙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乙方的行为。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办卡服务、用卡服务、分期付款服务等综合化服务的目的,或甲方因参加乙方营销活动而获得礼品/返现等,乙方可通过短信、电话外呼等方式为甲方提供营销服务,并视情况将其必要信息(姓名、手机号码、邮寄地址等)披露给乙方附属机构、与乙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信用卡项下合作方、信用卡礼品/服务合作供应商等,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乙方服务合作方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及其附属卡的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关闭该营销服务,或者通过回复短信自带退订码关闭接收营销短信服务。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甲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甲方信用卡账户注销之日止。但乙方有权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规定之目的继续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

当甲方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其他乙方认可的渠道(如智能柜台、缤纷生活APP或手机银行等)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在甲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以及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工作时,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向依法拥有和掌握甲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甲方个人信息,对获取的甲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将甲方个人资料及信用情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如乙方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服务合作方等机构。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相关客户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服务及告知甲方的事项由甲方承担过失责任。

甲方通过非乙方认可的正规途径申领乙方信用卡,给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在某信用卡产品已停发,不再为产品提供服务支持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换卡或销卡服务。

2.乙方将依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乙方将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甲方在名下任一信用卡账户存款或还款,则甲方名下的该信用卡账户和其他信用卡可用额度会相应提高;该信用卡账户和其他信用卡账户额度、分期付款总体额度、附属卡额度、预借现金额度将会相应恢复,上述情况在信用卡账户状态异常或额度不共享时例外。

乙方将依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甲方信用卡及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调整、冻结账户、销户销卡等),并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渠道消息的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可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并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渠道消息的方式明确告知甲方。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4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乙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3.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甲方在申请资料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4.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激活需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进行查询、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其中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须遵从国家外汇管理相关限额规定。

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口令,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如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甲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手机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

甲方已完全知悉ATM机、存取款一体机或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转,请甲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甲方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默认为乙方上述渠道的限额,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乙方柜面办理。甲方已完全知悉网上渠道(如电脑端、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交易等)凭甲方卡片信息(甲方卡片信息包含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或手机验证码交易(如消费、分期、转账等)的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

甲方向乙方申领的个人信用卡(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甲方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的有关规定。甲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乙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含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5.如甲方使用银联单标识信用卡,则仅能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6.如甲方使用银联及国际卡组织双标识信用卡,并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以交易当地货币结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甲方选择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等特殊服务或与国际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的除外。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等部分渠道申请信用卡时,如甲方希望使用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需甲方后续办理开通。)。当甲方以当地币种交易,且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致时,以卡片外币币种清算。

7.乙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支持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使用此类卡片,甲方可在贴有“银联”标识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甲方可根据风险偏好,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缤纷生活、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电话,或前往乙方网点等方式自行开通或关闭此项服务。

小额免密免签为乙方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的一项银行卡小额快速支付服务,主要用于公交地铁、餐饮、百货商店、超市、加油站等便民消费,满足快速结账需求。当甲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境内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中国银联规定)以下的“闪付”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付款凭证上签名。银联IC卡小额免密免签单日累计金额上限为3000元。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APP、客服电话、营业厅柜面等方式修改交易限额、开通或关闭该服务。关闭该服务后,在部分商户小于一定金额(具体由中国银联规定)以下的“闪付”交易有可能会因无法输入密码而导致失败,甲方可改为插卡方式完成交易。

为了保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已联合中国银联建立了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快速支付服务“风险全额赔付”保障机制。对于正常用卡客户发生的双免盗用损失,经过核实确认可得到全额赔付。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电话、营业厅柜台等方式申请赔付。

甲方使用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的银联IC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电子现金脱机交易。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使用乙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乙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甲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转账充值需输入转出卡片的交易密码。

甲方使用带有非接触标识的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卡,可在贴有 “VISA”、 “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非接触式交易。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甲方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8.如甲方申请开通单一人民币记账功能,则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致时,当地币种按卡组织官网外汇卖出牌价汇率折算成卡片外币币种(万事达卡组织采用交易日期汇率,其他卡组织采用入账日期汇率),乙方以卡片外币币种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入账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通过外卡组织(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等)的退税、退货、返现等交易因结汇相关规定,计入卡片外币账户。信用卡的外币账户是钞户,甲方向信用卡账户汇款时,按照现钞记入外币账户。

9.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移动设备卡绑定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电子查询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凡使用密码、手机验证码、指纹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设备卡、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如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等)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交易凭证上无签字(插卡交易)、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移动设备卡非本人绑定、付款码非本人出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针对上述交易,乙方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乙方信用卡支持无卡、移动设备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甲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甲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或商户账户。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甲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甲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甲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如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等)。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甲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甲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0.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如甲方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甲方在乙方所有信用卡账户5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在乙方新开立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惩戒期满后,如甲方在乙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乙方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公务卡持卡人所在单位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情况,乙方有权停止该单位项下所有持卡人公务卡的使用。

11.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将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1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开立信用卡账户自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其非柜面业务)。

(2)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非本人号码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3)乙方发现甲方开立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13.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互联网、MOTO类交易等),甲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等)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甲方选择在互联网、MOTO类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或甲方直接向银行提供的甲方卡号、有效期和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和/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验证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将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于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4.甲方不得以和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机构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

15.信用卡丢失或被窃时,甲方应及时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后台受理成功后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6.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失,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换卡手续或补制密码手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甲方可前往乙方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甲方应将旧卡交还乙方,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全部转移至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如遇信用卡密码遗忘情况,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网上银行、智能柜台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改密手续。

17.乙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但不同的信用卡产品有效期不同,过期卡片自动失效。若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乙方视同甲方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以本合约或本合约完成修订并公告生效的版本为准。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账户,乙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甲方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18.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向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填写销户申请书或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办理销户,并交回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或按乙方规定销毁信用卡。自甲方递交或提出销户申请45天之日起,乙方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应清偿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甲方未全额清偿的,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乙方保留相应追索权利。

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单位应对所有单位卡项下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主卡及附属卡均已终止情况下,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清偿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

如甲方申请以信用卡分期还款方式将其租用或购买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提供商品及/或服务的供货商,且乙方已批准并全部支付或同意支付该款项,则在信用卡申请销户时,一切未清偿的分期欠款视作到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全部付清。甲方申请信用卡销户时,对于之前与任何及所有第三方认可或订立的关于定期/经常以信用卡支付款项的安排,甲方应及时终止。

甲方持有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支取余额。

19.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

20.甲方需遵守乙方制定的积分回馈计划,详见乙方对外公布的《“中银积分365”积分回馈计划规则及条款》。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2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交易)从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全部欠款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收取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以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每期应计入账单还款额×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您已还款金额)×5%)。

2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透支利息,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9.9%(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个别产品利率浮动见产品说明书),按月计收复利。年化利率折算案例详见中国银行官网公示。

23.除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明确约定计付利息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外币存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存款按结息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当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外币账户资金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额存款上限。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24.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还款违约金、资信证明服务费、查询手续费、其他综合服务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乙方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分期付款的收费标准及具体业务规则以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的公示内容或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为准。

25.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甲方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除外。对于到期换卡、挂失补卡、重置卡,即使新卡未激活,但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部分特殊工艺制卡和IP主题卡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将于卡片激活时产生,并于卡片生成后的首个账单中显示;核发新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或任何情况下的重置换卡均收取。甲方信用卡激活后收取年费,卡片未激活则不收取年费。卡片激活后的首个账单日为年费收取日,此后每年的年费均在此日期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收取。

乙方信用卡年费减免规则一般包括不减免年费、免收固定期限的年费、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如果甲方的卡片为免收固定期限的年费,免年费期限是以卡片申请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则不会收取年费;如果甲方的卡片为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则甲方在年费收取日前消费满足相关条件后,不会被收取下一年年费;取现、转账以及消费退货类交易不计入免年费消费笔数和金额。

第四条 对账单及还款

26.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预留乙方的地址、手机或邮箱发送,甲方在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信用卡账单有欠款,不能更改账单日。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27.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乙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乙方提交乙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请求进行查证。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甲方所为,甲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8.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以至乙方境内任一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若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有欠款,甲方可凭对账单记录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相关规定,使用人民币向乙方购买外汇偿还欠款,所购外汇资金将直接转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信用卡默认开通外币账单自动购汇功能,同一张信用卡如到期还款日甲方人民币账户有存款,外币账户有欠款,乙方将默认在到期还款日将甲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多余存款按照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进行自动购汇,以偿还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若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有存款,人民币账户有欠款,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需甲方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乙方境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结汇。

甲方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甲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甲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核对账单中显示扣款账号,以确保乙方扣款成功。甲方并在此授权乙方于约定日期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甲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甲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甲方名下如有多个信用卡账户,可开通合并还款功能,公务卡账户除外。开通该功能后,甲方只需在名下任一人民币账户还款即可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欠款,但如果甲方向名下外币账户还款,则不能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的欠款,只能偿还名下相同币种的外币欠款。如甲方未开通合并还款功能,需分别向每个账户还款。还款顺序为先进行购汇还款,再进行自动还款,最后进行合并还款。

29.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先偿还附属卡欠款,再偿还名下其他主卡欠款。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该部分非现金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

30.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31.甲方如未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他与乙方的相关合约或未按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乙方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或因与其他第三方(甲方、乙方之外的自然人、单位)发生纠纷导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或个人贷款;或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已过期、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等信息不符;或签订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或提交并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新增授信等操作;限制甲方的透支消费及透支取现交易;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其信用额度、冻结甲方持有的本行卡片、通过司法途径冻结甲方持有的他行卡片、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未偿还款项视(含未结清分期计划)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交易,要求甲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自行购买第三方保险服务并在取得保险理赔后将债权转移至保险服务合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通过媒体或相关渠道公告或司法途径(如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甲方信用卡,终止与甲方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划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在划扣甲方账户资金时,如账户币种与信用卡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款时乙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附则

32.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甲方构成乙方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33.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章程、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提前公告通知甲方。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甲方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本合约,甲方在本合约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乙方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均受本合约约束。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通知均指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官方网站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甲方。

34.如甲方使用短信服务,乙方会对甲方信用卡申请表中指定的手机号码发出“短信提示服务”,内容包括(1)产品及服务的信息资料;(2)交易提示短信、网上交易手机验证码等,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因手机号码问题、漫游服务配套问题、移动通讯公司网络或其它技术问题等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正确接收短信,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通过乙方认可渠道修改手机号码,以最终修改后的手机号码为准。

35.如甲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包含保险权益(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则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投保人为甲方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并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36.在乙方或甲方终止本合约后,甲方须办理销户手续。

37.甲方申请专向分期额度时,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要求甲方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担保。甲方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遵守本合约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38.本合约经甲方同意后(甲方表达同意的方式包含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甲方在乙方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信用卡网上申请页面等电子化渠道签字或勾选同意、甲方在乙方电话外呼等渠道语音表示同意等),自乙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正式核准甲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39.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直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40.乙方按甲方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申请表中勾选的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作为唯一通讯地址,未选或多选视为指定单位地址为唯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催收函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甲方上述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其他乙方认可的渠道如智能柜台、缤纷生活APP或手机银行等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乙方按甲方申请表中指定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预留的手机号码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41.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

42.甲方同意,上述唯一通讯地址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甲方向法院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书面确认的地址为准。

43.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和法院、甲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44.如甲方同意法律文书适用于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需甲方提供准确的电子送达地址。如甲方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不正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据程序告知乙方和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将由甲方自身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5.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boc.cn。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甲方如有投诉建议,可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转人工服务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中国银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等其他渠道进行反馈办理。

46.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约中的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7.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信用卡相关使用指南及业务规则文件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可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上述文件。其他文件与本合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结算、代收付、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进行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中银、长城两个信用卡产品品牌。

第三条  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上述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四条  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VISA卡、美国运通卡、JC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产品等级分为顶级卡、高端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异形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五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如还款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当期累计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欠款金额,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账单的费用、利息、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一定比例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还款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4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同意发卡银行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有关机构、单位查询、报送申请人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包括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并遵守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约定。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申请人同意发卡银行可以保留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无须退还,发卡银行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卡,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各单位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发卡银行在其核定的单位总信用额度内确定)。

持卡人申请专向分期额度时,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情况,要求持卡人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担保。持卡人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遵守本章程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学生申请人需提供第二还款来源,提供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担保范围为学生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第二还款来源方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十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需要对持卡人授信额度进行重检,发卡银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冻结账户,或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十一条  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其他与发卡银行的相关合约,按相关信用卡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部分信用卡还可设立电子现金账户,外币账户币种根据具体信用卡币种设立。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交易经由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除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经由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提供外币清算服务的,以外币清算并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但持卡人选择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等特殊服务或与国际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除外。

如持卡人申请开通单一人民币记账功能,则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致时,当地币种按卡组织官网外汇卖出牌价汇率折算成卡片外币币种(万事达卡组织采用交易日期汇率,其他卡组织采用入账日期汇率),发卡银行以卡片外币币种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发卡银行入账当日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通过外卡组织(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等)的退税、退货、返现等交易因结汇相关规定,计入卡片外币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发卡银行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置上限。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应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的外汇账户应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四章 信用卡使用及业务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资料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激活需通过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持卡人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用于ATM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移动设备卡绑定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电子查询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如持卡人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所有账户5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在发卡银行新开立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惩戒期满后,如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发卡银行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如动态口令,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如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手机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凡使用密码、手机验证码、指纹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如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信用卡支持无卡、移动设备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发卡银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持卡人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持卡人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或商户账户。在绑定时,发卡银行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持卡人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持卡人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如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等)。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持卡人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持卡人卡号、有效期和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和/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验证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持卡人使用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及电子现金脱机交易。持卡人使用带有非接触标识的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卡,可在贴有 “VISA”、 “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 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非接触式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持卡人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交易凭证上无签名(插卡交易)、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移动设备卡非本人绑定、付款码非本人出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针对上述交易,发卡银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日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年透支限额、单笔转账限额、日转账限额、ATM或存取款一体机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以及电子现金账户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交易限额、月累计交易限额、卡片和账户余额上限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银行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信用卡的外币账户是钞户,持卡人向信用卡账户汇款时,按照现钞记入外币账户。购汇还款汇率均使用官网外汇卖出价。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本人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短信、催收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上述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表中预留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通过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发卡银行于每月指定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持卡人预留发卡银行的地址、手机号码或邮箱发送(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持卡人在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在账单日起计3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并认可其准确无误。持卡人若对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有异议,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信用卡账单有欠款,不能更改账单日。

如遇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自助设备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后台受理成功后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失,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换卡手续或补制密码手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银行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旧卡交还发卡银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发卡银行规定时间内全部转移至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如遇信用卡密码遗忘情况,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网上银行、智能柜台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改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信用卡卡片自动失效。若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银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银行视同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本章程或其不时的修订继续有效。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对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信用卡项下欠款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换卡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向发卡银行全额清偿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欠款。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持卡人办理销户,可选择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填写销户申请书或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办理销户。自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45天之日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持卡人未全额清偿的,发卡银行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保留相应追索权利。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单位应对所有单位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主卡及附属卡均已终止情况下,作为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清偿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

第五章 收费、计息及还款

第二十六条  除部分产品以外,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计付利息的产品,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交易)从发卡银行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持卡人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全部欠款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本章程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收取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以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银行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每期应计入账单还款额×100%),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您已还款金额)×5%)。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发卡银行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透支利息,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9.9%(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年化利率折算案例详见中国银行官网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发卡银行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前通知持卡人,变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生效。

我行信用卡激活后收取年费,卡片未激活则不收取年费。卡片激活后的首个账单日为年费收取日,此后每年的年费均在此日期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收取。

我行信用卡年费减免规则一般包括不减免年费、免收固定期限的年费、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如果持卡人的卡片为免收固定期限的年费,免年费期限是以卡片申请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则不会收取年费;如果持卡人的卡片为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则持卡人在年费收取日前消费满足相关条件后,不会收取下一年年费;取现、转账以及消费退货类交易不计入免年费消费笔数和金额。

部分特殊工艺制卡和IP主题卡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将于卡片激活时产生,并于卡片生成后的首个账单中显示;核发新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或任何情况下的重置换卡均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可从我行官方网站查询。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余额充足,并核对账单中显示的扣款账号,以确保发卡银行扣款成功。如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持卡人与我行约定的还款金额,我行将从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持卡人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持卡人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发卡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银行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持卡人如未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他与发卡银行的相关合约或未按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发卡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或持卡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发卡银行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或因与其他第三方(持卡人、发卡银行之外的自然人、单位)发生纠纷导致发卡银行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或个人贷款;或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已过期、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发卡银行发现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等信息不符;或签订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或提交并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发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新增授信等操作;限制持卡人的透支消费及透支取现交易;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其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持有的本行卡片、通过司法途径冻结持卡人持有的他行卡片、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未偿还款项(含未结清分期计划)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交易,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自行购买第三方保险服务并在取得保险理赔后将债权转移至保险服务合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通过媒体或相关渠道公告或司法途径(如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持卡人信用卡,终止与持卡人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持卡人责任的权利。持卡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造成的损失(如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持卡人资金而致发卡银行资金被扣划的,发卡银行有权采取扣划持卡人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发卡银行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在划扣持卡人账户资金时,如账户币种与信用卡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款时发卡银行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

(二)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三)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查询及提供其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具体个人信息范围按照人行征信报告要求内容执行,如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和借贷交易信息明细等),如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逾期信息、不良信息。

(四)因不可抗力(如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中国银行网站等渠道提供发卡行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证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由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申请表中勾选的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作为唯一通讯地址,未选或多选视为指定单位地址为唯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手机验证码、手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银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或在电子渠道包括通过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签字或勾选同意信用卡领用合约或电话外呼等渠道同意办卡即表示愿意遵守本章程、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所载条款,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办理。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如变更本章程或信用卡产品服务,将提前45天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并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本章程中所称通知均指发卡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官方网站(http://www.boc.cn)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如持卡人对本章程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本章程,持卡人在本章程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发卡银行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均受本章程约束。

中国银行信用卡费率表 业务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备注 1.账户服务 1.1 年费 提供各类信用卡账户管理服务

普卡/金卡/钛金卡最高人民币 360 元/卡;

白金卡人民币 800 元/卡;

高端卡人民币 3600 元/卡;

顶级卡人民币 8800 元/卡;

1.2 卡片挂失手续费 提供信用卡挂失服务

每卡人民币 40 元

2.结算服务 2.1 柜台结算交易手续费 提供柜台存取现、转账等服务

• 国内(不含港澳台)的交易

- 柜台取现:

(1)长城环球通系列产品:本行本地免费;本行异地按取现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1.5美元/120日元/11 港币/1 欧元/1 英镑/2 澳大利亚元,最高每笔人民币 50 元/8 美元/600 日元/55港币/6 欧元/5.5 英镑/10 澳大利亚元;

(2)中银系列产品:按取现金额的 1%,最低每笔人民币 10 元/1.5 美元/120 日元,最高每笔人民币 50元/8 美元/600 日元;

- 柜台存款:本行本地免费,本行异地免费;

- 柜台转账转出:

(1)长城环球通系列产品:本行本地免费;本行异地按照转出金额的万分之 0.2,最低每笔人民币 5 元/0.5美元/60 日元/5.5 港币/0.5 欧元/0.5 英镑/1 澳大利亚元,最高每笔人民币 50 元/8 美元/600 日元/55 港币/6 欧元/5.5 英镑/10 澳大利亚元;

(2)中银系列信用卡:按照转出金额的万分之 0.2,最低每笔人民币 5 元/0.5 美元/60 日元,最高每笔人民币 50 元/8 美元/600 日元;

(3)长城单位卡:本行本地免费;本行异地按照转出金额的万分之 0.2,最低每笔人民币 5 元,最高每笔人民币 200 元;

- 柜台转账转入:本行本地免费;本行异地长城环球通系列产品,按照存款金额的 5‰,最低人民币每笔 5元,最高人民币每笔 50 元;

• 国外及中国港澳台的交易

- 柜台取现:按照取现金额的 3%,最低每笔 3.5 美元/500 日元/27 港币/3 欧元/2.5 英镑/5 澳大利亚元,最高每笔 48 美元/3600 日元/330 港币/36 欧元/15 英镑/30 澳大利亚元;

- 在境外非中国银行网点取现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2.2 电子渠道交易手续费 提供电子渠道存取现及转账服务

• 国内(不含港澳台)自助渠道存款:本行本地免费;本行异地免费;

• 国内(不含港澳台)自助渠道转账转出:

(1)本行本地免费;

(2)本行异地按照转出金额的万分之 0.2,最低人民币 2 元/笔,最高人民币 50 元/笔;

(3)跨行本地按照转出金额 1 万元(含)以下 3 元/笔,转出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为 5 元/笔;

• 国内(不含港澳台)自助渠道取现:

(1)长城环球通系列产品:本行本地免费;本行异地按人民币 10 元/笔;跨行本地人民币 4 元/笔;跨行异地人民币 12 元/笔;

(2)中银系列产品:本行及跨行按交易金额的 1%,本行最低人民币 8 元/笔、跨行最低人民币 12 元/笔,最高 50 元/笔;

• 国外及中国港澳台(银联网络)自助渠道取现:

(1)长城环球通系列产品、财政公务卡人民币 15 元/笔;

(2)中银系列产品为交易金额的 1%,最低人民币 15元/笔,最高 100 元/笔;

(3)企业公务卡为交易金额的 3%,最低人民币 30元/笔,最高 300 元/笔;

• 国外及中国港澳台(非银联网络)自助渠道取现:交易金额的 3%,最低每笔 3.5 美元/500 日元/27 港币/3 欧元/2.5 英镑/5 澳大利亚元,最高每笔 48 美元/3600 日元/330 港币/36 欧元/15 英镑/30 澳大利亚元;

• 在境外非中国银行自助终端取现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家居银行等渠道转账汇款:转出金额的万分之 0.2,最低人民币 1 元/笔,最高人民币 30 元/笔

• IC 卡圈提(电子现金圈提):按照圈提交易金额的5%收取圈提手续费,最低人民币 5 元/次,最高人民币50 元/次

3.还款违约金 3.1 还款违约金 迟缴风险金

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 5%收取,每个账单周期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5.分期付款服务 5.1 分期付款手续费 提供分期付款服务

每期最高手续费:0.8%(每期为一个月);具体费率详见申请资料

折算年化手续费率最高18.74%(年化手续费率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客户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 6.收单服务 6.1 商户收单手续费 提供商户交易渠道服务

实行市场议价,由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3〕169 号)执行 7.其他综合服务 7.1 查询手续费 提供银联ATM、签购单、报表等查询服务

• 银联 ATM 查询:国内(不含港澳台)跨行免费;国外及中国港澳台人民币 4 元/笔;

• 查阅签购单:

国内(不含港澳台)每张最高人民币 20 元/5 美元/600日元/39 港币/4 欧元/3 英镑/5 澳元;查询境外交易签购单可能产生的支付国际组织或境外机构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 公务卡个性化报表服务:人民币 0.5 元/笔

7.2 卡片综合服务费 提供特殊卡片、补卡、境外紧急补卡/补现、补制对账单、加急办卡、加急邮寄等服务

• 特殊卡片工本费(IP 联名卡、特色主题卡或使用特殊工艺信用卡等,含新卡核发、挂失补卡、到期换卡和重制卡等):最高人民币 50 元/卡;

• 信用卡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最高收取人民币10 元/卡;

• 国外及中国港澳台紧急补卡/补现:每卡 175 美元/7000 日元;如不成功均收取 50 美元/次;

• 补制对账单:补制 1 年及以内对账单免费;补制 1年以上对账单最高人民币 5 元/月/卡;

• 快递处理费:人民币 20 元/次

7.3 其他服务 提供机场贵宾厅、跨境交易货币兑换等服务

• 贵宾厅服务

- 龙腾贵宾厅超过规定次数后:

(1)机场,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人次人民币 146元,国外及中国港澳台为每人次人民币 160 元;

(2)高铁,每人次人民币 73 元。

- PP 卡贵宾厅超过规定次数后: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人次人民币 120 元,国外及中国港澳台每人次人民币 180 元;

• 跨境交易货币兑换费:境外交易当地货币与入账货币不同时收取,万事达/VISA/美国运通网络为交易金额的 1.5%、JCB 网络为交易金额的 1%

公告说明:

1、“本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深圳市与广东省其他地区间的交易视为异地交易。

2、上述价格表未特别注明产品名称,定价标准均适用于中国银行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产品。

3、具体产品年费详见申请资料或咨询客服电话(40066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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