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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规则大变革,多类风险权重调整

2023-07-15 05:02:49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银行资本规则大变革,多类风险权重调整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2月18日,由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修订形成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丨银行保险报、法询金融固收

业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基于现行《资本办法》,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进行了重构,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经营稳健性。

重大里程碑事件

《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40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

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基础制度和金融监管的关键抓手之一。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规章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该项工作启动。谈及本次修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本办法》实施10年来,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优化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金融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资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有必要依据新情况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BCBS)深入推进后危机时期监管改革,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审慎监管要求,作为全球资本监管最低标准,并将在未来逐一开展“监管一致性(RCAP)”评估,确保各成员实施的及时性、全面性、一致性。

业界将对接巴塞尔协议Ⅲ全面修订资本监管规制视为中国银行业走向国际化、中国金融体系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里程碑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认为,根据内外新变化、新情况,及时修改调整资本管理相关规则具有重要性。后续《征求意见稿》的落地将有利于不同类型的银行更精确地配置资本,降低合规成本和资本成本。

基于此,浦发银行认为,遵循巴塞尔资本协议最终方案提出的“简单性、可比性及风险敏感性”原则,银保监会对现行《资本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实现了中国银行业资本计量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有效接轨。

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框架

与现行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三方面的内容。

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史炜表示:一是构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框架。二是平衡“简单性、敏感性和可比性”,简化第一支柱三大风险的计量方法层级,增强标准法的敏感度,限制高级方法的适用范围并提升其稳健性。三是强化市场约束,全面提升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

就差异化监管,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介绍,修订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银行,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

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

第三档主要是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

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4000家,数量多、分布广,业务规模、风险特征千差万别。《征求意见稿》借鉴欧美成熟国家的分类监管做法,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不同,将银行划分为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3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这将大大提高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的针对性和匹配性,这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最突出的变化。”

构建差异化的资本监管框架等举措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董希淼认为,这一变化既加强对大中型银行的资本监管,推动银行业保持发展稳健性,又适当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引导其聚焦于服务县域和小微企业。

浦发银行则针对风险权重举例说明:“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是稳就业、保民生的重点。本次监管规制修订对原有一般公司类风险暴露下风险权重做出细化,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强化金融风险防范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

就《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原则,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征求意见稿》对第一支柱下信用、市场、操作三大类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进行了重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田继敏认为。

对于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具体来看,在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房地产风险,《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等。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征求意见稿》做到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强调制度审慎、管理有效是准确风险计量的前提,为银行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励。

田继敏认为,资本计量规则修订的目的不是简单地改变风险计量方法,而是通过提高计量的精细度和准确性,增强对风险的敏感度,从而更加审慎、精准和客观地反映实际风险和资本需求,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新规则,银行可以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夯实资本管理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规划,提升经营稳健性。

《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计量标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引导银行落实穿透管理要求。参照国际标准,提出三种计量方法,分别是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1250%权重,并详细规定了各方法应满足的条件。

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依据银行储备资本的达标程度,限制分红比例;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和计提附加资本。

对债券风险权重调整的四大影响

对债券市场来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于不同资产风险权重调整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商业银行作为国内债券市场主要的投资者之一,其配置方向和配置风格的变化,几乎决定债券市场价格变化的主流方向。

特别是债券市场传统的银行配置盘资金,既是债券市场的定海神针,也是债券市场“国家队”一般的存在,因此,需要我们深刻认识不同债权风险权重变化对债券市场的意义。

本次商业银行资本办法大修,对债券市场影响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权重的区别对待:对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风险暴露中,一般债券风险权重从20%下调到10%,专项债债券保持不变。

从市场角度说,只调低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而未调低专项债券的风险权重,而且一般债券风险权重只从20%调整到10%,是低于市场预期的。

在此之前,市场的普遍预期是商业银行投资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信用风险权重可能由当前的20%调低至0%,专项债由目前的20%适度调低。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政府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余额明显大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和其他国家地区监管的实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权重调低并不存在障碍,但应考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差异化特征。

之所以只调低一般债券,是考虑到一般债券收支计入一般预算收支,从法理上更合适调低风险权重。

而目前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考虑到目前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巨大缺口,短期内调低专项债的风险权重也略有难度。

不过,从财政政策实际出发,专项债已经成为国内宽财政、基建发力的重要工具,甚至是主要工具之一,此次资本管理办法没有调低专项债风险权重确实低于市场预期。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该会有部分市场人员建议同步调低专项债的风险权重。

截至2023年12月,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额度为143896亿,专项债债务余额为206722亿。如果仅调低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假设80%的一般债券为银行持有,可为银行节省资本143896*0.8*0.1=11511亿。如果同步调低专项债风险权重至10%,那么可以为银行节省资本(143896+206722)*0.8*0.1=28049亿。

这中间差距还是巨大的,考虑到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均为地方政府信用,二者并不体现明显的信用差距,因此未来有望调低专项债的风险权重。

从目前存债券的平均利率来看,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利率非常一致。如果未来二者的风险权重产生差距,那么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利率也会呈现差距。

二、首次提出投资级公司低风险权重的理念:第一档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从100%调低到75%。

监管机构首次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公司,从风险权重的角度进行区分,这是非常科学的。实际上,债券市场早就有通过评级和发行利率对市场不同信用的公司进行区分。

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

3.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

4.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交易所。

5.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

7.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金融、建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可适当放宽。

8.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净利息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

以上财务数据应于财务报表日后6个月内更新完毕。公司财务报表时效性不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应认定其为投资级公司。

若商业银行认为信用主体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不应认定其为投资级公司。       

对投资级公司的认定中,主要是经营风险、债务风险、利润水平等指标,必须是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

因此,大型央(国)企、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会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会被纳入投资级公司,如果这类公司能够调低风险权重,那么会极大的降低债务成本。

我们可以看到,在投资级公司中,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区分,也没有对行业进行限制,这为未来债券市场债券分层提供了无限遐想。

由于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是必备条件,未来民营上市公司或者发债企业,很有可能会有一部分公司成为投资级公司,这对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国内债券市场的民营企业的区别对待,也会有极大改观。

三、金融同业的风险权重发生重大调整

原先的金融同业风险权重,对银行主体不进行区分,只对银行债权的期限进行区分,3个月以内是20%,3个月以上是25%。

但是在包商银行事件之后,商业银行的信用实际上已经发生分层,仅仅按照期限、不按主体进行区别已经不符合时代,因此本次调整完全是科学的。

本次调整风险权重影响最大的银行票据市场和同业存单市场。考虑到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主要期限均在1年以内,所以对这两类市场影响最大。

当然,目前对于不同银行的票据和存单,市场已经发生一定分层,但是如果直接调整不同银行的风险权重,那影响是简单而直接的,未来中小银行的融资成本可能会继续走高。

本次调整也是通过银行各类指标,对银行进行分类评级,调整细节包括:

(一)对A+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30%,A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0%。

(二)对B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50%。

(三)对C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50%。

(四)商业银行对境外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应不低于其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暴露对应的风险权重,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不受上述底线约束。

(五)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划分级别。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0%。

四、银行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普遍提高

银行二级资本债是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原银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为100%,征求意见稿普遍提升到150%。

原文为: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商业银行对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商业银行对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甚至可能会大于150%。

截至2023年2月18日,国内存续的银行二级资本债余额为5.3万亿,银行二级资本债已经成为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

银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调整,对于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的冲击是巨大的。有两个原因:国内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有相当一部分是互持的,即A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B银行会有帮忙资金买量,同时B银行在发行二级资本债时,A银行也会帮忙。这其中有自营资金,也有理财资金,如果是自营资金,那么此次调高到150%之后,大部分银行就要考虑投资二级资本债的性价比问题;另外二级资本债是目前市场流动性很好的品种之一,由于银行本身的信用条件好,市场认可度高,因此银行二级资本债,特别是大银行二级资本债有一定的流动性溢价,新办法后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提高,未来可能只有广义基金会买入银行二级资本债,会极大的影响二级资本债的流动性,流动性溢价可能消失。

同时,对于银行永续债的风险权重处理,目前市场仍然有一定争议。有投资者认为永续债属于股权类投资,有投资者认为属于次级债,这仍然有赖于相关机构给出进一步解释。

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影响不大

目前,银行业存在信贷资产膨胀过快,但资本补充难以跟上的问题。

对于《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是本次修订的原则之一。基于此,修订充分考虑了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

该负责人进一步透露,测算显示,实施《征求意见稿》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未出现大幅波动;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各家银行也早已着手跟进。中国农业银行一直密切跟踪国际国内监管规则改革动向,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新规实施测算和分析,在数据、模型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为实施新规打下了扎实基础。

中国银行也提早谋划,开展新规落地的实施准备工作。“目前,信用风险权重法系统主体功能改造、市场风险FRTB管理信息平台、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损失数据及资本计量模块顺利投产。”该行表示。

浦发银行于2023年启动巴塞尔协议Ⅲ信用风险加权计量咨询项目,2023年启动巴塞尔协议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系统实施项目,目前相关工作均已收尾。“一是梳理数据、夯实基础,对银行前端业务系统进行调整,提高数据来源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为新规实施做好数据准备;二是评估影响,把握先机,通过手工及系统的定量测算,评估新规实施对我行的潜在影响,提前规划,为新规实施做好战略准备;三是提升管理,加快转型,监管规制修订从客户管理、业务准入、定价策略、贷后管理诸多方面对银行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行将做好充分的业务引导,为新规实施做好管理准备。在提高盈利水平和资本效率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该行表示。

据悉,修订后的《资本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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