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神秘的银行“类信贷”业务
三、类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与监管博弈的特殊资产形态
类信贷业务既然名义上是同业投资业务,不是信贷业务,也就意味着其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是商业银行与监管之间博弈的一种资产形态创新。
2008年底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催生了一股信贷狂潮,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对部分行业的授信进行限制,银行与信托开始合作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来规避各种政策限制,进入那些无法直接介入的客户。这一期间影子银行业务得以大幅发展,银行与信托、券商、基金、融资租赁、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渐渐被打通,尽管监管部门投入不少心力来尝试解决,但高收益、信贷资产出表、资本占用衡量以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等因素,使得表内被限制的信贷资产以同业业务或表外业务的形式承接,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止。
这期间表外业务进入了自己的发展节奏,虽然监管强度在提升(感觉和现在的房地产政策比较像),如让表外业务回归表外计提资本和拨备等,但商业银行通过多层嵌套、远期回购、风险兜底等等,和监管部门进行不懈的博弈,所谓的表外业务、表表外业务概念正是基于此而出现的,而泛资管、大资管等概念也是这个时代下的特殊产物。
四、监管部门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来监管类信贷业务
这些年监管部门并不是无所作为,但大多是事后监管,其在文件中经常用到诸如“应当、不得、禁止、严禁”等严厉的措词表述,尝试通过明确一些禁忌、延长交易流程、提高成本、加强风险管控等方式提高业务门槛,但是在具体执行时成效并不显著,机构总能找到应对的办法,整个行业的创新智慧被充分挖掘,同业交流平台一时成为金融界的焦点,繁忙的监管部门、频发的监管文件和禁停不止的创新从未停止它们的脚步。例如,
(一)针对2009年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银监会发布了111号文
111号文明确提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 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二)针对2010年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银监会发布了72号文和7号文
主要明确了以下四点:
1、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2、针对存量银信理财业务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3、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 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4、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 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 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三)针对2013年的非标问题,银监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布了8号文和107号文
8号文首次提出非标债权的概念,并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107号文则明确以下四点:
1、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2、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
3、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
4、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四)银监会发布了99号文和140号文、央行和银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127号文,约束信托通道业务和同业业务
汇总一下后总共明确以下6点:
1、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3、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4、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5、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五)针对多层嵌套等问题,穿透监管成为主要思路,银监会发布了42号文,央行明确MPA
41号文明确以下两点: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2、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同时全口径监管体系也逐步形成,例如,
1、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广义信贷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
2、银监会下发《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体现“穿透监管”原则,要求在1104报表中穿透填报非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项目。
3、2017年11月17日和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分别下发,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国家金稳委成立,大资管行业的统一监管架构正式来临。
五、类信贷的基本业务模式
由于底层资产为限制性行业,因此类信贷的业务模式的最主要特征是在具有真正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加了一些通道,而金融行业中通常也只有银行和信托具有发放贷款的牌照(小贷等这里不考虑),因此直接面向融资客户的机构一般会银行和信托。
我们将类信贷业务汇制下图的统一模式,因为如果按照细节具体分类,大概有超过10种以上的业务模式,如信托受益权两方、三方或假三方协议模式、同业存款配资模式、暗保模式、委托贷款模式、资管计划收益权模式、理财资金对接模式、自有资金对接模式、同业资金对接模式、银登挂牌模式、北金所挂牌模式、GP与LP模式等等。
但究其本源,万变不离其宗,无非通道嵌通道之类的,即在风险承担银行与融资客户之间穿透了诸多非银机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这几年还将北金所与银登等交易场所纳入。通常情况下风险承担银行会通过远期回购、签订保函和兜底协议、受站收益权等方式承担实质风险,真正的资金来源则往往为自有资金、同业资金和表外资金等。这里随着监管的逐步介入,一些假的第三方、假的通道也相继出来,因此在具体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多个机构和资管计划嵌套的情况。
六、类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类信贷业务的本质既然是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难免会存在诸多问题,无须一一道尽:
(一)它使得一些监管指标失效,引发交叉性金融风险
由于信贷业务被故意隐藏在同业投资业务之下,使得存贷比的意义不大,目前国内很多银行的存贷比甚至低于50%,远远低于75%的监管要求,和国外90%以上的存贷比水平更是相去甚远,因此从存贷比来考虑资源配置情况已失去意义。
同时,由于同业投资业务在计提拨备等方面和信贷业务有不小的差异,这也使得拨备指标的有效性减弱不少,即计提不充分的情形应该是普遍存在。此外,多层通道的存在使得风险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传递,即便有兜底、保函等存在,也无法避免,同时还使得一些宏观金融指标失真,如M2、信贷规模、社会融资规模,我们现在所知悉的社融、MPA、广义信贷等就是基于此产生,还包括整个资管行业的规模重复计划等等。
(二)类信贷业务会放大金融风险
类信贷业务面临比传统信贷业务更少的监管,且风险缓释也比较缺乏,这很容易导致商业银行放弃本应该有的审慎经营理念和放松流程管控,由于类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大部分是限制性行业(如两高一剩、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放到整个金融行业中,就会存在过度授信的情况,再加上各类通道的嵌套,实体经济的风险很容易传染到金融机构,并通过金融机构的经营杠杆来成倍放大。因此,资金端是明显的期限错配和结构化安排,资产端又是政策限制性行业和多层嵌套的通道,风险隐患在最初就已经埋下,而会越滚越大。
(三)类信贷业务会让金融机构产生依赖,降低金融配置效率
类信贷业务无论对实体经济还是银行而言,都是负债经营,或者说杠杆业务,即利用非权益资金去对接资产,由于其收益通常远高于传统信贷资产,但风险又能隐藏起来,少了很多麻烦,各参与者相互鼓劲打气,总会使各路资金趋之若鹜,不停地加杠杆与进行嵌套,当商业银行尝到甜头时,便会对此产生明显依赖,特别是收益端,随之而来得便是底层资产的信用下沉、杠杆抬升等等,甚至一些银行出现了贷款挪用、代持、借新还旧等等现象。然而无论如何演变,最终收益的兑现总是需要依靠底层资产的支撑,当风险一旦发生时,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扯皮现象也会变得比较普遍和正常,不得不重新反思此项业务的源头以及在向金融机构提供丰富收益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包括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在资产端的博弈和在资金端的抢夺、对传统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能力的下降、对现有业务兑现收益的盲目满足、对标准化资产业务的舍弃、对通道机构的依赖、对底层资产风险的无视、对监管部门的无形抗拒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及转型路径的愈发迷茫等等,其最直接的体现便是资产负债两端对整个市场环境开始变得比较敏感和脆弱。
七、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表内非标业务压缩似乎并不明显
在2014年买入返售科目无力再继续承担类信贷业务的职能后,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摇身一变,成为类信贷业务的代名词,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标投资也大都记在该项目下。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记载的主要资产包括债券类资产(主要为一些低层级的信用债)、同业理财、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票据资产、信托及其他受益权等等。
2017年整个同业业务面临比较严厉的监管,在整体资产负债表来看,同业业务的萎缩应该是是非常明显的。但我们考察38家上市银行(2016年与2017年都有数据)的情况发现,38家上市银行2016年的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4.09万亿元,2017年则相应降至13.20万亿元,全年仅压缩0.89万亿元,幅度上看似乎并不明显。
(一)在比较有代表性的35家银行中,12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超过20%
为了解目前商业银行中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占比情况,我们选择35家比较有代表性的银行(包括1家未上市银行渤海银行)在2017年底的数据情况,会发现这35家银行中,有12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超过20%,18家银行超过15%,其中锦州银行以47.47%的绝对优势(接近全部资产的50%)排在第一,天津银行也接近40%的比例(38.79%)排在第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郑州银行、哈尔滨银行、贵阳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分别在25-28%之间。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股份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通常较高(平均占比分别为21.44%和14.65%),这主要是由于信贷规模管控的限制(贷款占比一般都非常低),但也有一些例外,如上海银行(7.56%)、宁波银行(9.32%)、成都银行(9.32%)等尚不足10%,这些银行主要将资产配置金融市场投资等标准化领域。对于国有大行而言,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通常较低,如工商银行仅为1.06%,建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也均没有超过5%。
当然这里面有些银行之前占比很高,现在已经降了很多,此外,在我们选择的这35家银行中,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3.4万亿元,已经有非常大的规模影响。
(二)全部41家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2017年与2018年一季度变化情况
41家上市银行中,A股和港股分别为26家和15家。由于IFRs9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进行调整,2018年一季度有11家A股上市银行不披露应收款项类投资数据和15家港股上市银行不披露季度报告,因此只有15家银行有2018年一季度数据。
1、20家上市银行(超过50%)的应收款项类投资绝对规模在2017年全年继续保持增长
这些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仍在增长的银行不乏规模一些较大的银行(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元),如杭州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徽商银行、天津银行、华夏银行、锦州银行、南京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银行等等。
2、今年一季度15家上市银行中仍有8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保持增长
(1)这15家银行中今年一季度仍有8家银行(超过50%)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保持增长,从高到低依次为成都银行(17.77%)、杭州银行(16.68%)、吴江银行(13.22%)、宁波银行(10.56%)、贵阳银行(6.93%)、北京银行(5.91%)、无锡银行(2.42%)、南京银行(2%)。
(2)15家银行中仍有5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比超过15%,从高到低依次为兴业银行(29.29%)、贵阳银行(25.75%)、南京银行(21.30%)、北京银行(17.32%)、江苏银行(16%),除贵阳银行外,其余4家银行的资产规模均超过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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