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总结
一、六种银行结算账户区别总结
二、不适用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账户
1、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或委托人开立的内部账户不适用结算账户管理。
人民银行在2003年8月28日就《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对不适用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账户,做了释明。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或委托人开立的内部账户不纳入《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管理。
理由是:(1)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2)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保证金账户的特殊问题
1、根据人民银行《存款统计分类编码标准(试行)》产品分类的释明,保证金属于存款,是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
保证金账户分类见下表:
2、保证金账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畴。
保证金账户,系设立存款人在已开立人民币活期账户的银行开立的内部临时账户,其成立、撤销的依据是保证金合同条款,或者根据保证金条款而委托银行管理的专项资金监管协议。遵照适用《储蓄管理条例》(2011修订)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存款种类和利息经协商确定。
人民币保证金账户不纳入结算账户管理,不需要向人民银行报备、报批。
一般来说,人民币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必须由保证金账户同名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资金,资金必须原路返回。但是此规定并不是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多见于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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