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银行发放委托贷款也要承担风险!全部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约定无效!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实践中,因受托人不承担贷款风险、也不享有贷款收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尽可能的降低自己的责任,试图置身事外,约定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贷款风险。本书作者认为,即使合同中存在此种约定,在受托人未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仍可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对有过错的受托人提起诉讼。同时,委托人也需意识到:受托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委托人在选择委托贷款时也应审慎选择借款人,并核实其抵押物,而不应将全部的核查义务完全交由受托人。
二、对于受托人而言,不能以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所有贷款风险均有委托人承担为借口,而不履行自身应尽的审查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为,珠江银行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有无过错,应否赔偿李本琼的损失。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李本琼与珠江银行签订的是有偿委托合同,珠江银行依据该委托合同向唐艳萍发放了300万元贷款,唐艳萍未归还贷款,因土地抵押登记虚假,致李本琼亦无法实现债权,造成损失。如珠江银行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李本琼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珠江银行应对李本琼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本琼主张珠江银行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的主要过错包括: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致办理了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德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土地抵押登记由珠江银行负责办理,在其办理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系伪造的情况下,珠江银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按照正常程序规范办理的土地抵押登记,否则应认定珠江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珠江银行未举证证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正常程序,其所提供的(2015)德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不能反映珠江银行办理案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过程,刘家义的说明实为证人证言,其无正当理由并未出庭,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此外,珠江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要根据珠江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但珠江银行未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本案贷款发放的时间为2012年5月3日,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2年5月4日,如珠江银行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完全按照规范办理、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应可以及时发现抵押物虚假的情况,并采取收回贷款等措施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减轻损失的程度。也因为如此,李本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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