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入,金融体制也变得更加完备,市面上涌现出大量的金融产品,多数是为了预防风险或者增加收入,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创新的新产物。现今,我国商业银行也开始从事部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浪潮的冲击下,商业银行衍变出金融产品拥有相当明显的优势,银行间的争夺更加剧烈,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时间较短,还存有一些实际性问题,比如说产品单一、涉足领域少、独立的报价系统等,我国商业银行有待于深一步开发。
在此大环境下,文章剖析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业务情况及存有的问题,进而探讨如何应对由金融衍生产品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探究其风险管理办法并给出对应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体系,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我国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背景分析
背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改革的日趋完善,金融结构体系以及金融产品的发展逐渐成熟化、多元化、稳定化,在金融领域上,金融工具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改革中有了长远的进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挂牌营业,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打开了渠道,并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更加需要衍生工具。
我国商业银行于1997年就开发出金融衍生产品,人民银行第一次作为试点来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银行步入世贸组织后的最后一年,使国有商业很多有了巨大的改观。为了能在中国打开金融市场,国外的很多金融机构奋不顾身地涌向中国,致使中外银行间的争夺更加剧烈,不光为了争夺市场还争夺客户量。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推出了金融衍生产品,其主要作用是预防风险并增加收入,这是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改革创新下的新产物。
20世纪80年代之后,银行业间的争夺越加白热化,存货利差变窄,大面积推出金融衍生工具,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到中介业务的巨大风险性,非利息收入占据了较大份额并且迅速蔓延。21世纪初,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品的限制,按照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行只需经备案即可推出新的金融衍生业务品种。
2008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迅速形成并蔓延,全球大盘股市纷纷暴跌,外汇市场剧烈震荡,经济增长呈放缓或衰退趋势。在2008年到期的金融衍生产品出现了较多的“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的情况,致使商业银行结构化理财产品市场推向了风口浪尖,引发了投资者对发行主体的信任危机。
2009年上半年,结构化产品的发行仍延续了萎缩趋势,外资银行发行结构化产品的步伐也有所放慢,到期衍生产品的收益情况也不尽如人意。
在2009年下半年,各国纷纷出台的经济刺激政策带来了流动性的宽松,以石油、黄金为代表的大宗商品的价格,以及相关的澳元、欧元等兑美元的汇率出现了较为强劲的反弹,商业银行的衍生业务逐渐复苏。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意义:首先,从发行者的角度,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更微观地了解金融衍生品开发的核心技术。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现状来看,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结合市场上存在的一些理财产品,对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技术领域的核心要素进行剖析、归纳和总结,有利于发行者提高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为广大投资者设计出风险收益匹配的理财产品,提升商业银行的收益渠道,以增加风险的应对途径,对完善国内金融市场,促进我国金融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有助于投资者正确认识各类商业银行衍生品的风险指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提高投资收益,促进生活幸福。
再次,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含义,由此提出对商业银行监管当局的建议,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应对方案,使衍生品业务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最后,商业银行从事衍生业务和风险管理属于金融工程的实际应用,对于银行业务类型来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挑战性和创新性,对于风险管理理论上讲,金融衍生工具成为了商业银行用来规避风险,开拓业务赚取利润的经营手段,因此,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水平需要提高,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国内:随着我国汇率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序推进,也随着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中外资银行在衍生产品业务上的竞争也开始全面展开,国内商业银行参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更加频繁,2004年2月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哲行办法》之前,国内主要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事各类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而在其实施之后,境内越来越多的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参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如在上海的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瑞穗实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具体涉及互换、期权、远期外汇交易、信用衍生工具以结构性存款产品等衍生产品,且以代客交易为主。2007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并予以实施。从产品类型上看,境内商业银行主要以外汇类衍生产品为主,其次是利率类的衍生品;从交易形式上看,由于国内银行对衍生产品的价格定位和产品设计能力不到位,银行间大部分是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进行“背对背”式的衍生交易。但是,国内衍生品的市场基础条件不够,金融衍生品种类不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不成熟,对金融衍生品的抗风险能力低,因此,风险管理方面就要求我国建立更加全面的管理措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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