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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3版) 银行外汇审核报关单

2023-07-20 08:41:19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解读: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3版)

3、第一部分总则审核原则新增5个要点,主要涉及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要求、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强调“对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及退款业务审慎审核电子单证”、关于进出口相关单据范畴由原来只包括“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新增了“保税核注清单”作为替代单据。

4、第一部分总则风险提示中新增“收支无法合理匹配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予以重点关注”表述。

5、第三部分货物贸易汇入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新增“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表述。

6、第三部分货物贸易汇入业务审核及操作要点中新增跨国企业集团集中收付相关要求,具体为“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其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可采取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主办企业应与开展业务的各方签订集中收付协议,明确各自承担贸易真实性审核等责任。”表述。

7、第四部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关于客户准入要求,新增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表述。

8、第四部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新增4个审核及操作要点,主要涉及“银行应落实离岸转手买卖收支偏离度管理”、“重点关注合同是否存在着条款过于简单化的现象”、关注具体业务的逻辑性和真实性、“上下游贸易合同是否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

9、第五部分退款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关于风险提示,新增“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款业务,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A类企业单笔40万人民币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应从严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表述。

10、第六部分个人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具体审核规范新增便利个人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收付要求,尤其是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二)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删减部分

1、第一部分总则风险提示中删除“从事金属、电子、矿砂、煤炭等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尤其是从事以这些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离岸转手买卖企业”表述。

2、第三部分货物贸易汇入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客户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材料内容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并强调不实际开展进出口的境内机构不需提供该项材料,但需提供证明其货款收付需求真实性、合规性的其他材料。

(三)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修订部分

1、第一部分总则客户识别中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表述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加强审核的范围增加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的企业”表述。

2、第二部分货物贸易汇出业务具体审核规范,关于付款、收款、退款等业务在单证正本上签注的审核及操作要点由应当“签注付款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修改为“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3、第三部分货物贸易汇入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单据要求上修改为“无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4、第四部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关于收付款银行网点和收付款币种的一致性要求有了较大的放松,由必须修改为原则上,但新增了“对无法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表述。

5、第六部分个人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具体审核规范中关于关注客户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结算业务审核材料上“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申报表、收购边民互市贸易带进物品放行单(边贸项下)”表述修改为“需遵循当地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二、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新增要点

1、第一部分总则新增主要原则七条:1.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2.加强对经常项目重点监管业务的审核。3.尊重客户币种实际选择。4.防范投机套利造成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5.及时监测和处置异常交易。6.积极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7.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2、第一部分总则客户分类新增“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自行或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认定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为其提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客户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方案报备所在地副省级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实施。”表述。同时在业务审核材料中新增“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上述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表述。

3、第一部分总则审核原则和要点新增3条,主要涉及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要求、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

4、第二部分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汇出业务具体审核规范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资金收付审核材料上新增“可使用办事处、代表处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办事处、代表处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表述。

5、第四部分个人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具体审核规范,审核及操作要点新增“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中资“走出去”企业等优质企业提供跨境代发工资的便利服务,对同一个人的薪酬汇入,可仅在首次审核雇佣协议、完税证明等相关背景资料。”表述。同时新增“此外,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表述。

(二)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删减部分

1、第四部分个人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具体审核规范中关于关注客户捐赠项下审核材料中捐赠协议或合同删除了“经公证”的要求。

(三)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修订部分

1、对于涉及门槛金额5万美元或30万元人民币的表述都统一修改为4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展业规范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新增要点

1、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新增通过业务登记凭证打印出控制信息表,查看企业管控状态。

2、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信息登记和变更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新增通过业务登记凭证打印出控制信息表,查看企业管控状态。

3、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信息登记和变更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新增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4、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审核材料新增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新增境外流入的跨境人民币资本金需完成数字平台资本项目模块“境内直接投资出资入账登记”后方可使用。

6、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新增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7、人民币保证金的汇入和使用开户审核材料新增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8、境外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审核材料新增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时提供)。

(二)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删减部分

1、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信息登记和变更业务定义,删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变更信息。

(三)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修订部分

1、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备案回执的内容修订后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要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2023年1月1日起新设/变更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

2、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修订后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各种期限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3、人民币并购/股权转让资金的入账和使用业务定义修订后表述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业务定义修订后表述为:境外投资者将境内所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人民币资金可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相关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四、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展业规范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新增要点

1、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审核材料新增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审核材料新增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境外企业成立文件、股权架构图(投资前及投资后境内外企业股权架构图)

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审核材料新增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股权转让涉及折价或溢价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展业原则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新增要点

1、政策依据:增加第4-7条

第4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3〕8号)。

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3〕330号)。

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3〕2号)。

第7条: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规定。

2、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审核原则及要点第7、9、10条。

第7条: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银行应进行国际收支及跨境人民币申报,并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第9条: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第10条:落实人民银行的其他审核要求。

3、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审核原则及要点第4、5条。

第4条: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第5条:落实人民银行的其他审核要求。

4、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风险提示第6条。

第6条: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RCPMIS系统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二)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删减部分

1、客户分类(二)关注客户第六条:删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 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

(三)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修订部分

1、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审核原则及要点第3条。

第3条: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2、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审核资料第8条。

第8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能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

3、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审核资料第3条。

第3条: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

六、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展业原则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新增要点

1、政策依据:增加第3-6条。

第3条:《关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货政二〔2018〕4号)。

第4条:《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二〔2018〕14号)。

第5条:上海自贸区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第6条: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银发〔2016〕92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43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深人银发〔2016〕57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福银〔2016〕93号)。

2、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备案审核原则及操作要点第9-11条。

第9条: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在按规定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净流出额上限后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第10条: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且变更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更新备案材料。

第11条:结算银行应于资金池备案或变更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资金池备案信息。若主办企业选择多家合作银行的,由备案银行分别报送。变更备案时,由办理变更备案的银行进行变更。

3、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业务管理原则及风险提示第1条。

第1条: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经营时间和营业收入的条件。

4、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开立。

5、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入→业务审核及操作要点第2、6-8条。

第2条:对于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银行应在可用额度范围内办理业务,超出额度范围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第6条:资金池业务本质是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余缺调剂,不能通过资金池办理资本金、ODI、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资金汇入。

第7条:资金池汇入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第8条:结算银行需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在进行RCPMIS申报时,交易附言需包含“全国版人民币资金池”或“(地区)自贸版人民币资金池”字样。

6、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出→业务审核及操作要点第2、6-9条。

第2条:对于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银行应在可用余额范围内办理业务,超出额度范围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第6条:资金池业务本质是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余缺调剂,不能通过资金池办理利润汇出、资本金、ODI、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资金汇出。

第7条:资金池汇出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第8条: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9条:结算银行需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在进行RCPMIS申报时,交易附言需包含“全国版人民币资金池”或“(地区)自贸版人民币资金池”字样。

(二)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删减部分

1、客户分类(二)关注客户第六条:删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 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

(三)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修订部分

1、客户准入。

2、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业务管理原则及风险提示第3条。

第3条: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调控需要对净流入、净流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净流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3、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入→审核资料第1条。

第1条: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4、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出→审核资料第1条。

第1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七、跨境融资展业规范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新增要点

1、商业银行内保外贷担保开立(五)审核及操作要点新增11个要点,主要涉及反担保、数据报送、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对外债权登记等。境内银行离岸部参与跨境担保的,在管理和统计上均视同境外机构。

2、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资金汇入(五)审核及操作要点新增4点,主要涉及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个数、异地开户、币种一致性问题等。

3、企业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五)审核及操作要点新增4点,主要涉及对外债权登记、三反相关义务、档案管理等。2017 年 1 月 26 日(含)起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

八、金融市场及其他业务展业规范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新增要点

1、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RQFII/QF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新增了账户开立的内容: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2、银行作为结算代理人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在审核材料部分新增了非交易过户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3、人民币购售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在审核及操作要点中新增了坚持风险中性原则。

(二)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删减部分

1、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RQFII/QF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删减了额度申请的内容。

2、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RQD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删减了额度申请的内容。

(三)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修订部分

1、对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RQFII/QF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业务定义和政策依据进行了修订。

2、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RQFII/QF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审核材料,将“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修订为“同一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一家或多家托管人。”

3、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RQFII/QF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资金汇出修订后的表述为: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4、对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RQFII/QF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审核要点和风险提示进行了修订。

5、银行作为托管人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RQDII)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信息报送进行了修订。

6、对银行作为结算代理人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审核要点和风险提示进行了修订。

7、对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定义和客户准入进行了修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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