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系统风险溢出案例分析 信托公司跟银行相比的优势有哪些呢
2002年,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制人高天国从鞍山市财政局收购了鞍山信托公司20%的股权,公司于2004年更名为安信信托,之后高天国的国之杰公司持股逐步增加到52.44%。
2010年起,信托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影子银行,信托公司业务蓬勃发展。2013年开始,安信信托也进入快速成长阶段。2013年至2017年的净利润分别是:2.8亿元、10.24亿元、17.22亿元、30.34亿元、36.68亿元。
可见作为影子银行的安信信托在当时是赚钱机器。但是,安信信托的高增长止步于2017年。进入2018年,公司发生亏损18亿元,2023年亏损金额达到了39.9亿元,目前2023年业绩预告亏损达到69亿,2018-2023年的亏损将公司历史累计利润全部亏空。
不仅如此,安信信托仍然面临大量债务问题和法律诉讼,面临摘牌风险,实际控制人也被高天国刑事拘留。2023年5月30日,为了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安信信托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等企业协商重组方案。
安信信托是我国信托行业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一个缩影。若影子银行快速发展,而缺乏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不仅容易出现导致自身风险,而且也会出现风险溢出。安信信托目前还有多宗处于被告地位的诉讼案件。
目前其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22.7亿元,已撤诉案件金额5000万元。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安信信托为被告方的诉讼案件达28件,其中涉及商业银行(浙商银行、郑州银行、广东华兴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廊坊银行、自贡银行、浙商银行、营口银行等)。
证券公司(海通证券、银河金汇证券资管、深圳平安汇富资管)、信托(交银国际信托)、保险(渤海人寿保险)、财务公司(湖南高速集团财务)、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等,另有众多投资类机构。
安信信托风险溢出的原因分析
为追求高收益、业务规模扩张,安信信托在房地产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全面开展,并放松了风控标准,房地产和资本市场项目都侧重中小项目。但2016年的股灾、2018年开始的房地产最严调控,使得安信信托“安赢”系列的部分信托计划相继违约。
信托业务是高资本消耗型业务,单一项目规模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十亿以下项目还可以通过个人投资者募集,上百亿项目则往往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层层嵌套募集。
信托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天然跟商业银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项目和资金都是来源于银行;而大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信托业务提供了更广发的资金来源和更复杂的交易结构,也为信托业务风险向非商业银行溢出,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私募机构等传导提供了可能。
往往新成立的金融机构为了扩展业务,会采用更加激进的方式承揽风险更低的业务,这导致信托业务风险快速与各种金融机构形成了关联关系。
正是由于如信托公司这类影子银行之间存在广泛的资金、项目、通道合作,一个大型项目违约往往牵连数十家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业务内在风险分析
安信信托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爆发,并传到于金融系统,其背后原因不仅有安信信托公司治理、风控等问题,也是行业快速发展中积累风险的集中体现。迄今为止,中国信托行业的相关产品具有期限较短、收益率较高、信息披露不充分与损失承担机制不明确等特点。
以房地产信托产品为例,这些产品的期限大多在两年以内,而年化收益率一度长期高于10%。这意味着,中国信托产品存在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两种风险。
所谓期限错配,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受益权计划募集的资金通常是期限较短的,而它投资的项目通常是期限较长的。如果被投资项目在受益权即将到期之前遭遇短期性冲击,哪怕这一冲击在长期内是可以克服的,那么信托计划就可能发生违约。
当然,“借短贷长”本来就是银行体系的固有特征,无可厚非。但中国商业银行体系享受了中国政府的隐含主权担保,因此不会引发储户的挤兑行为。但中国信托公司背后并没有这样的担保,因此与商业银行相比,信托公司要承担更大的期限错配风险。
所谓收益率错配,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受益权的收益率普遍较高,而一旦所投资项目出现经营问题,不能提供如此之高的回报率,那么信托产品就可能出现违约,以往这类违约都是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新产品进行“刚兑”,但这种模式已经被监管叫停,无法持续。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下行,管理资产的收益率势必下行下降,信托公司进行收益率匹配越来越困难,未来中国信托行业将面临更大面积违约的挑战。
而一旦此起彼伏的违约削弱了投资者信心,未来信托行业的新募集资金规模可能显著下降,这又会通过期限错配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从而将信托公司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扩散到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是某个事件引起某一家或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受损或倒闭,这种损失会产生连锁反应,负面影响可能会迅速传染到其他金融机构,并引起金融系统的功能遭受损害,甚至危及实体经济。
当前,房地产泡沫、地方政府债务和影子银行等是我国当前金融体系存在的三大潜在的系统风险点。
影子银行的定义
依据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对影子的定义,当前,我国影子银行包括两类机构和业务:一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类影子银行及业务;另一类是拥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开展影子银行业务。
第一类包含有融资性担保、新兴网络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典当行及其业务、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财务公司及其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及其业务。第二类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银信合作模式、委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资金池类理财产品)、同业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业务。
通过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估计可以看出,无论从社会融资规模角度还是从官方定义角度(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107号文)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绝对规模较大,其主要原因是2006年后,影子银行业务增长速度较快,比如2013年,余额宝、微信支付等新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等。
不过,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程度化程度还不高,利率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所以影子银行风险程度相对较小。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具其合理性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需要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我国影子银行对国家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的正面和负面影响。
概括起来,我国影子银行主要面临以下三大风险:期限错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信用违约风险风险及对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及实施有效性构成挑战;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高度关联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
从微观角度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通常高于传统商业银行,有的达到传统商业银行风险的3倍,使影子银行极易受到市场冲击,产生风险。
总体上,这表明影子银行体系较为脆弱,其内在高杠杆、不稳定性以及游离于监管框架之外的特点影子银行体系面临的风险更大,更容易受到外部冲击,从而引发金融体系系统风险,因此,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需要加强监管。
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高度关联,风险具有易传染的特征。这样其风险就不仅仅局限于影子银行体系之内,会对其他金融主体发生风险溢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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