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并做好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5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并做好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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