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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回顾华夏银行“飞单”案终审宣判,银行赔偿投资人两成损失 信托 银行理财经理 侵权

2023-08-12 07:51:10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节目回顾华夏银行“飞单”案终审宣判,银行赔偿投资人两成损失

(图片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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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人投资失败,5000万打水漂

丁先生之前一直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与1982年出生的支行个人客户经理申屾(shēn)接触得多,就熟络起来。申经理是北京西城人,大学文化水平,待人十分热情,介绍理财业务也很有耐心,丁先生就一直通过他选购理财产品。

银行客户经理

银行客户经理(BCM)是银行与客户交流的桥梁,工作主要是以客户为中心,处理客户存贷款及其他中间业务,并负责维护客户关系。银行客户经理,需要有较强的公关能力、系统的营销策略和强烈的服务意识,能够积极调动商业银行的各项资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2013年的一天,丁先生之前的理财到期,申经理主动电话联系他,向他推荐了一个“具有政府背景、承诺给客户回报率9%-13%”的项目,并且强调该项目非常难得,强烈推荐丁先生购买。丁先生赶到银行,申经理向其介绍该项目名为“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项目”,回报率高,机会难得,并且向其展示《募集说明书》和《履约担保函》。基于对申经理身份的信任,丁先生直接将到期的理财通过申经理提供的POS机刷卡付款,买下其新项目产品。

2013年12月24日,邵先生通过朋友的介绍来到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专门找到申经理想购买理财产品。申经理又向其推荐了名为“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项目”的产品,称其是华夏银行推出的新产品、政府开发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渠道健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年收益13%;投资人民币100万以下,年收益9%。邵先生在申经理的指导下签署了有关合同,并且使用申某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60万元。半年后邵先生收到返息人民币27000元。

(图片来源:融360网)

2015年1月,邵先生忽然听说该基金好像出了问题,他立刻去找申经理和华夏银行咨询,没想到银行回复他该基金根本不是华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并且这个产品确实出事了,不仅邵先生,还有共计43名投资人涉及该产品,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5365万元。

申经理的解释

该产品属于资亿盛通公司,但自己并不了解资亿盛通公司的有关情况及该公司是否有销售基金的资格,也不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只是按照这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履约担保函》等材料向客户进行介绍和私自销售。他说:“这个产品是张某让我帮忙推销的,并承诺付给我一定比例的佣金。张某认识陈某,陈某是上述项目的实际控制人。”

2015年1月初,有40多人来到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称在该行通过申某购买了大量资亿盛通公司发行的基金,找到申某要求退钱,而申某表示要客户自行解决。

客户易踏“飞单”陷阱的原因

“飞单”这种特殊的理财产品,给出的回报率超越常规回报率。所以银行认为投资者应该有一定的辨别能力。超越常规的所谓回报,不仅是只针对投资者的,也会针对销售者。例如此案中的申经理,他会得到一定的提成。银行近几年在改革,做中间业务,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代客理财业务也属于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特殊,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客户与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而为了利益,客户经理牺牲了客户对他的信任.

非法理财项目的真相

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名女性,名叫陈瑾。2012年至2014年间,陈瑾分别伙同被告人张佳、张矛、吴双等人,在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甲2号院8号楼、中海地产广场等地以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琭裕源资产管理中心、北京欣融通汇资产管理中心、北京中嘉通汇资产管理中心等企业名义,以投资合伙企业、到期后还本付息或回购股权为诱饵,先后用“天津铈源、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技园”等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手段

募集资金为名,通过公开推介、渠道销售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加入到合伙企业,非法吸收资金。

证人张某供述

2013年9月他与陈瑾相识,决定帮助陈瑾通过“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之后,陈瑾注册成立北京琭裕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吸收有限合伙人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委托张某作为唯一销售团队,负责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额的24%返给张某作为佣金。

张某从陈某处领取项目材料后,发送给一些合作过的第三方投资负责人,由这些人将项目介绍给自己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投资款直接打入陈某指定的账户,陈某将提成返给张某,张某再向下派发提成,客户的利息由陈某打给客户。

2013年9月,张某找到华夏银行客户经理申屾帮助推销产品,并给过申某一台资亿盛通公司名下的POS机,用于客户刷卡购买基金,募集项目资金给申某返24%作为佣金。

申经理冒险私售非银行产品原因

无论是一个普通的客户经理,还是贵为一个支行长,主要问题是利益。

各方参与者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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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于2014年12月2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侦支队投案。张佳、张矛、吴双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6日、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涉案部分赃物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犯案人员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经西城检察院审查,上诉几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3亿余元,涉及380余名投资人,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结果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瑾、张佳、张矛、吴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判决陈瑾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02

2015年12月19日,申屾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结果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申屾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担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某等人代销非本单位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蒲黄榆危房改造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万余元,给43名投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部分赃款已退赔,可从轻处罚,判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申某退赔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将申某名下雪佛兰牌小轿车、丰田牌小轿车、歌诗图牌小汽车各一辆予以变卖,变卖款发还本案投资人。

投资人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败诉

【该案投资人之一王某】

王某另提交了其与申某的短信截图、基金未兑付表格和情况说明等材料。据此主张王某在申某案发之前就开始维权,王某有理由相信,所有经申某推荐的且是在华夏银行办理的业务均是华夏银行的产品。“资不抵债”投资人同时向华夏银行提出索赔。

投资人称,理财产品到期后,所有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兑付。自己之所以会踩中“飞单”陷阱,与“银行”这块金字招牌是脱不了干系的。在银行正规营业时间内、在银行的营业场所中,由穿着统一工作服的业务经理讲解所谓的“理财产品”,这一初步印象就已经为盲目的投资者挖好了“深坑”。而绝大多数客户也是出于对银行本身的信任,才误买了“飞单”产品。

【华夏银行的解释】

我行严禁员工私自开展私募基金代销和推荐工作。明确私自收取客户、中介佣金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禁止员工私售行为,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就上述问题多次展开排查、与员工谈话等。申某本人也多次承诺不参与各类集资行为,不私自为其他机构募集客户资金等,所以客户的损失与我行无关。

投资人起诉华夏银行

丁先生等43人将华夏银行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私售到底是银行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银行是否有错?“飞单”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销售非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虽属员工私售行为,但最终出现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投资人表示,作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客户,通过其理财业务部经理申某介绍多次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投资人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相信该产品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申某代理销售。现投资人因申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投资人认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凤凰网财经)

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方面辩称,本案涉案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因为刑事案件而导致合同效力丧失。并且,申某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经理,于2014年9月辞职,其在职期间,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该行为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还是资金托管人均与华夏银行无关。

此外,投资人自行签署的资金合同为投资理财经营行为,经营后果应当自负。本案中投资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年化回报率11%,远远高于华夏银行正常理财产品。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均有购置华夏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的经验,正常情况下回报率在4.6-5.8%之间,本案购买的产品高于正常一倍,投资人应具备分析投资风险和承担风险后果的能力。且丁先生自身存在过错,即使存在损失也与公主坟支行无因果关系。

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错误。

不服一审判决,投资人上诉一中院

一审宣判后,丁先生不服海淀法院民事判决,又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人认为

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客户经理在华夏银行的营业场所公然销售违法的理财产品,而且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华夏银行不但不禁止“飞单”行为,反而重蹈覆辙,继续“飞单”,故意误导客户购买其客户经理违规销售的理财产品,给43位投资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5000万余元。对此,华夏银行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少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第一中院认为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进而可以引导出商业银行负有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行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那么认定其存在过错。

本案中,首先,申某担任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xx基金”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资亿基金”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申某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资亿基金”提供了条件。

其次,根据公主坟支行提供的内部管理文件,该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公主坟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而且,申某私售“资亿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与公主坟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丁先生的投资损失,如公主坟支行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可以避免申某私售“资亿基金”行为的发生,故公主坟支行的上述过错行为与丁先生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者,根据丁先生在本案中的损失情况和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判处申某退赔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公主坟支行和申某的过错程度,北京第一中院判定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公主坟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另行向申某追偿。综上,一审判决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错误,北京第一中院予以纠正。

瞿丽红律师解读法院判决

此次判决具有一定导向性。法院认为银行的责任主要基于其疏于管理,故认为银行有一定过错。

作为投资人,大家普遍认为,负责交易的人是银行的客户经理、交易场所在银行,为什么不能多赔付?但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银行并未收取客户的钱,在拿到收款票据时,可以看一下收款人是谁;如果是某基金公司,那就确定款项并未进入银行账户;第二,签订合同的对象不是银行,就不属于银行的理财产品。

收款人只是负责推销的理财经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称为一种银行“飞单”。对于银行来说,这项产品确实不是银行的,而是理财经理利用岗位给投资人干的“私活”。

(图片来源:赣州银行网)

承担责任方面,一旦诉讼起来,银行要根据证据确定各方是否有过错责任。如果让银行承担责任,就要看银行在管理过程中,在告知投资人时,或在客户经理的管理过程中,是否有疏忽?银行虽然没赚钱,但是管理有问题造成的损失,也要赔偿储户。

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根据银行的过错责任不同,都有不同类型的判决,如果有的银行举证责任特别充足,一般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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