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现状及监管建议 什么是外汇离岸监管业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华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现状及监管建议[1]
离岸业务一般是指银行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自20世纪50年代末离岸金融市场在欧洲形成以来,建立和发展区域性离岸金融中心已成为世界性金融竞争热点。但就我国而言,离岸业务的发展一直不尽如人意,原有的中资银行离岸业务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新批准的中资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缓慢,而外资银行从一开始就大量经营境外机构和个人的存放款、汇兑、结算等业务,这些“离岸业务”又始终未纳入相应的监管范畴。为此,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2004年对部分外资银行的检查中,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被指定为重点调研的内容。检查发现,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缺位,当前在华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无论是经营对象还是管理模式,都与中资银行存在明显差异。
一、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现状
(一)政策不明朗,外资银行“离岸业务”有实无名
我国一直未对在华外资银行开办的离岸业务实施明确的核准制度。目前,外资银行办理离岸业务的主要依据是中国银监委核准的营业范围,即“可以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包括非居民在内)的外汇业务……”由于监管当局一度将在华外资银行定位为境外银行来管理,因此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一直没有得到明确认可,对其资金、账户、汇兑等环节的监管措施也明显缺位。
(二)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并非全面离岸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就中资银行经营的离岸银行业务作出了明确的定义: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非居民是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显然,外资银行办理的非居民业务与中资银行经核准经营的离岸非居民业务在内涵、外延上是有区别的。从检查情况看,外资银行对非居民自然人办理的银行业务仍依据在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在操作,但对境外法人机构账户的交易则完全按照境外银行的业务操作标准来处理。
(三)部分外资银行“离岸业务”规模十分庞大
在本次检查的4家不同背景的外资银行中,美资、日资银行的“离岸业务”规模较小,且呈萎缩态势,但英资、港资银行的“离岸业务”规模很大,占全部业务的比重也较高。其中,深圳汇丰银行的占比更是高达56%~71%。
表1
注:以上为离岸法人机构相关数据。
(四)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增长得益于企业与银行经营发展的共同需要
由于离岸公司注册便捷、成本低廉,离岸账户外汇资金可自由调拨划转,账户操作和管理又可以在境内进行,因此,不少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客户均以离岸账户作为资金划拨和单证处理的中转站。在外资银行方面,由于对离岸业务的监管较少,利润丰厚,加上本身的境内网点比较少,境外客户资源又很丰富,因此,外资银行在拓宽离岸业务时,既有迫切愿望,又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例如,深圳汇丰银行2003年末的离岸账户达1933户,占全部外汇账户的77%,离岸客户出口结算占比更高达83%,业务品种也从最初的存款、汇款发展到各种融资服务。该行的经营战略、部门和产品设置目前都已紧紧围绕吸引与服务离岸客户这一主线。
(五)外资银行离岸客户呈明显地域差异
北京花旗银行离岸客户多为境外跨国公司,注册地多为开曼群岛、维京群岛。大连瑞穗银行离岸客户均为日资企业,业务以T/T汇款为主,向境内划转的资金多为投资款。深圳汇丰银行及上海东亚银行有90%离岸客户的注册地在香港,而且客户大都具有制造业和加工业的背景,对贸易融资的需求很大,客户间贸易项下的资金交易频繁。
二、外资银行“离岸业务”中值得关注的一些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存在一些异常情况,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银行在岸、离岸业务和资金高度渗透
1.银行自身的在岸、离岸资金高度渗透,容易形成隐形外债和资金风险的转移。目前,中资银行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离岸业务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对于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的渗透抵补有明确的指标控制。反观部分外资银行,其离岸存款、贷款资金均由分行资金部纳入在岸资金一并管理。数据显示,东亚银行2003年底外汇存款余额为7.06亿元人民币,外汇贷款余额为35.46亿元人民币。其中离岸存款为2.37亿元人民币,离岸贷款为8.19亿元人民币,同期,从总行拆入外汇资金余额为39.36亿元人民币。由于之前外资银行在岸、离岸贷款资金多统一来自境外拆入,银行离岸资金的渗透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资金渗透表现突出的是境外货币市场资金对国内的渗透。随着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的实施出台,银行境外的拆入资金将受到规模控制,在此情形下,离岸、在岸资金的渗透将会进一步表现出来。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境外资金还是视同境外的离岸资金,其过度、失控的渗透都将对国内外汇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2.以离岸客户外汇存单为质押,向境内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形成一项离岸与在岸的联动业务。在上海东亚检查中发现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其离岸客户在银行同时开有活期、定期账户,且划转往来频繁。经询问银行,除计息原因之外,主要动因是以上述离岸定期存款作质押,为境内关联公司融资贷款。2003年底,东亚银行以离岸客户存单为质押,为境内关联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09亿元,外汇贷款余额为40万美元。以离岸客户外汇存单为质押,为境内关联公司发放贷款,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银企双赢的效果,但要警惕通过外汇质押担保履约,境外游资可能会以合法的身份流入国内。同时,以外汇存款质押为担保对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就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而言,目前放款行仅限于中资银行。
3.有的外资银行为客户提供在岸、离岸账户联动服务,即具有关联关系的离岸、在岸公司同时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由一家银行管理跨境资金往来。例如,某离岸公司与其在国内的分公司同时在深圳汇丰开有账户,据我们调阅上述两家公司的开户资料显示,其董事、总经理、财务经理到出纳均为同一人。有数据显示,该离岸公司2003年通过银行内部转账30笔,共计1959.59万港币。其中,3月3日分6笔,分别将50万港币转往境内公司。据银行反映,离岸、在岸账户综合管理有三个明显优势:一是快捷,客户款项汇划能实时到账,资金零在途;二是经济,手续费相对较低;三是便捷,在国内即可管理境内、境外资金汇划。然而,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作为银行,若缺乏自律,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能严格把握离岸资金和在岸资金的隔离带,严格按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业务,会造成客户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的交叉混用,使在岸资金流入境外逃避外汇监管,国际游资流入境内进行套汇、套利投机。
(二)银行为拓展离岸业务,放低客户准入与融资审核标准,甚至办理离岸账户提现、结汇业务
1.外资银行离岸客户业务准入门槛较低,银行没有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了解客户。从被查的几家外资银行看,其离岸客户的起存金额仅为等值于200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远远低于中资银行对离岸客户1万美元的起存标准,且留存的企业商业登记证多已过有效期(见表2)。此外,在北京花旗银行还发现银行为同一股东开立10个离岸账户的情况(全部注册于开曼群岛)。
2.有的外资银行为离岸客户办理纯单据融资开证业务。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办理资产业务时,为保证资金安全,均会对客户进行资信审查,要求提供一定的抵押或担保,但离岸公司一般注册资本少、净资产低,难以达到要求。因此,深圳汇丰银行对离岸客户的一般做法是:凭申请书及出口托收、信用证项下的部分单据先为离岸公司提供70%比例的出口打包贷款。当信用证项下单据到齐后,为客户办理全额押汇,同时归还打包贷款。银行在为其离岸客户办理上述打包贷款、有追索权的押汇业务时,未要求客户提供任何抵押担保,仅凭纯商业单据给予融资放款。2003年末该行办理出口押汇余额折13亿元人民币,出口打包贷款余额折290万元人民币。另外,银行在为离岸客户办理开证业务时也存在类似情况。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情况在汇丰银行内部审计时也被作为问题提出。银行的解释是,该行仅对在境内有生产企业的离岸公司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3.离岸账户提现情况十分突出。从离岸账户提取现金,其实质是离岸资金已完成资金跨境流入的环节,变为在岸资金。为防范洗钱犯罪,国际上大多数离岸银行均不允许提取现金。然而,在上述几家外资银行的离岸账户提现现象频繁。例如,上海东亚银行某离岸客户在2004年3月至6月间先后9次提取现钞,累计76.35万美元。深圳汇丰银行2003年度离岸账户共发生20万美元以上的提现31笔,涉及15家企业,共计1031.3万美元。
此外,检查中还发现银行为离岸客户发放外汇贷款用于其向境内注资、为客户直接办理离岸账户的结汇,以及为其离岸客户收到境内居民的汇款办理入账手续等情况。
表2
续表
(三)外资银行离岸客户中以境内居民身份注册的公司较普遍
检查发现,深圳汇丰及上海东亚银行的离岸客户中,多为在香港注册的私营企业,离岸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基本为境内居民,股本金很小,多数为1万元港币,最小的为1元港币。同时,这些离岸公司在境内往往还投资设有公司,境内公司与离岸公司由同一人或成员掌控操作,联系地点在境内。以深圳汇丰银行为例,其离岸10大客户均为境内居民在境外注册的企业。这些客户在深圳开有离岸账户的同时,在香港汇丰银行也开有同名账户。
(四)一些企业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巨额的关联交易,构成了逃税、转移资金和规避监管的潜在风险
一些兼有在岸和离岸公司于一身的企业,在货物流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以离岸公司作为其资金运作的中转站,较易达到避税、截留外汇以及逃避外汇管制的目的。以HPC离岸公司与其境内HKDZ公司的业务、资金营运为例。HPC在深圳汇丰银行的离岸账户一年内收入691笔,金额为5039万美元,支出1637笔,金额为4932万美元,其资金和货物走向如下:
从表面上看,离岸公司只是充当转口贸易中间商,实质远非如此。企业承认,其用意一是注册离岸公司后再返回境内投资,可摇身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得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二是内外企业通过自行定价,可以适应国际电子产品价格波动大的情况,避免报关时的价格障碍;三是建立境外的资金“蓄水池”,调节境内资金的存量,规避外汇账户限额的限制。但是,从交易方式看,这类企业显然还可以借助离岸公司灵活调整报关货物的价格,将境内利润往外转移,将外汇收入截流境外,以达到避税和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
图1
(五)通过离岸公司向境内投资注册或收购国内企业股权的现象较突出
来自商务部的有关信息,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已成为中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近年来,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迅速增长已成为中国资本内流中突出的现象。前述在岸、离岸一体化的HPC公司,即系境内居民最初在香港注册,后迁至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原境内公司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在境外设立公司,再以外资名义回国投资,以享受国家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些回流的投资款不排除是之前通过非法途径从境内流出或截留应收回的外汇在境外营运增值的资金。当经济形势发生逆转时,这些资金随时会以投资利润或价格转移等方式汇出或抽回境外。
此外,由于国家出台了鼓励外资并购的政策,目前企业股权收购转让交易明显增多。检查中也发现离岸公司收购国内企业股权的案例。2003年3月,香港注册的某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万港币,Private limited company)与上海某有限公司(转让前主要股东为一上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50%的股权,认缴金额为3433.5万元人民币。几天后该公司在上海东亚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接着香港某集团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便汇入该账户2000万港币。该笔资金于7月初又划至境内公司结汇入账。股权转让后,该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监管建议
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长期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应有的重视。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逐步实现,这一问题应尽早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当务之急是制定中外资银行统一的离岸业务管理规定,将在华外资银行为非居民尤其是境外企业法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正式界定为离岸业务,列入经营范围,与中资银行统一管理口径,要求其严格区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明确离岸账户标识,单独立账核算。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手段和水平,特别是在汇兑及相关环节。离岸金融业务以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为主体业务,经营的是境外货币,因此基本上不受所在国外汇管制的约束。尽管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管理办法从规范银行经营合规性角度来说已比较完善,但综合考虑中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实际情况,有些方面的规定仍需进一步加强与细化。
1.制定切实可行的银行离岸客户开户细则,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合同契约等相关有效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
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离岸银行吸收外汇存款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吸收非现钞存款。借鉴国际经验,为了防止客户利用离岸账户洗钱,应明确规定离岸账户不得接受或提取现金。
3.为防止对国内货币市场以及结售汇制度带来冲击,应严格禁止离岸账户本外币间的兑换业务。
4.为防止国际游资利用离岸渠道,跨境转移资金,应明确规定离岸资金为在岸资金担保履约需向外汇局登记报备。
5.加强非现场事后监督机制。要定期检查离岸银行的账户及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交易频繁和交易量大的账户进行跟踪调查,切实起到监管部门对离岸业务的审查稽核作用。
除此之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完善现行外商投资政策,对内资变外资及合理避税等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对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核,将其纳入正常的监管轨道。
(柴青山、颜倩)
【注释】
[1]2004年9月发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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