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行空头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3]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防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含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空头支票违规行为源头治理
(一)强化客户资信审查。
各开办支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客户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当切实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查询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支票服务协议或者在相关账户服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银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条件,并根据客户行业性质、资信状况,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支票凭证限售、停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进一步细化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措施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式,推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出票人采取统一的限售、停售措施。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进一步健全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为银行开展支票限售、停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空头支票事中管理。
银行应当引导客户做好账户资金管理,结合本银行工作实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提醒服务,防止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非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额时,经银行提醒,客户在下一场次票据交换提出前补足该支票票款的,不作为签发空头支票处理。
(四)加强对客户进行支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银行应当加强支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告知客户支票的使用方式、结算流程和注意事项、空头支票的预防手段及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提醒客户签发空头支票可能承担业务限制、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后果。
二、优化空头支票分类处置措施
银行对空头支票退票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做好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进行教育,无需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1.出票人在本银行办理支票业务,最近12个月签发空头支票3次(含3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规行为,下同)以内的,且在银行退票(包括支票影像业务等提回的支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空头支票票款的,或者就延迟付款、通过其他方式付款等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
2.出票人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空头支票且未经背书转让的,或者最终被背书人与出票人一致的。
3.银行工作人员差错、支付清算系统故障、出票后支票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扣划等非出票人原因导致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额的。
4.银行在处理同一场次票据交换时,先处理应付款项后处理应收款项,导致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且应收款项入账后出票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原签发的支票的。
5.因支票被骗、被抢、被盗、遗失等原因导致被他人冒用造成空头支票,出票人能够提供有权司法机关立案文书、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或者登报公告、报案证明等材料的。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进行教育,并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出票人拒不接受银行的核实和协调、明确表示拒付票款,或者未及时支付票款且未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
2.在银行退票后,出票人虽及时支付票款或者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但最近12个月内在本银行签发空头支票超过3次的。
3.银行预留印鉴与支票印鉴不符,经银行协调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付款的,或者未就延迟付款等取得收款人谅解的。
4.银行退票后,出票人及时支付票款,但收款人仍明确提出异议的。
5.出票人之前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违规情形的。
6.出票人存在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严肃空头支票处罚与执行工作
(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上报的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后,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二)依法做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对出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拒不缴纳罚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作催告通知书,催告出票人履行义务。对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空头支票出票人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归集本单位作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有关信息,按月制作《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因数据错误引发的出票人异议,以及信息有效期等问题,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好空头支票综合治理工作。
银行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管理责任的,或者不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银发 [2010]8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1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及银行。
附件:支票凭证限售、停售参考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6月10日
附件:
支票凭证限售、停售参考标准
一、支票凭证限售参考标准
出票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入限售名单,并对其采取支票凭证限售措施: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最近12个月内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3次(含3次)的;
(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清罚款的。
出票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满3个月,且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出票人因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况被列入限售名单,自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出票人因第四项所列情况被列入限售名单,自罚款缴纳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
二、支票凭证停售参考标准
出票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入停售名单,并相应对其采取支票凭证停售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未签发使用的支票凭证:
(一)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3次(不含3次)的;
(二)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未缴清罚款的;
(三)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银行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出票人因第一项所列情况被列入停售名单, 自列入停售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出票人因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况被列入停售名单, 自罚款缴纳或者配合银行进行核实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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