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卡卖给别人会涉嫌什么犯罪? 买基金的银行卡是不是不能转账
自2023年10月10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以来, 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曾经把“两卡”卖给被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有的人被带走之后直接送进了看守所;有的人被带走后被取保候审;也有的人被带走后又平安无事回了家。把银行卡卖给别人,到底犯了什么罪?
一、“断卡”行动指的是哪些卡?(一)银行卡:即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二)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二、为什么要开展“断卡”行动当前电信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每年因遭受电信诈骗而上演的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诈骗分子“断奶”,从源头遏制电信诈骗犯罪。
三、把银行卡卖给别人会涉嫌什么犯罪(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案情2023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蒙某明知倒卖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在宾阳批量出售。其通过虚假身份在网上购买电话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至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有偿到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帮忙领取包含电话卡的快递包裹。同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抓获王某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递包裹内查获241张电话卡。同日,公安机关又在蒙某住所广西宾阳县搜出660张电话卡、手机等涉案物品。至被抓获时,被告人蒙某共获取违法所得达五万元。
判决
被告人蒙某在知晓宾阳县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物流管控,尤其针对大批量电话卡、银行卡等可能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身份将其从网上购买的电话卡邮寄至上林县的快递点并货到付款以逃避监管,取得电话卡后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批量出售获利。
综上,蒙某刻意逃避监管,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结合宾阳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和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其应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判决:被告人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案情2023年1月份,被告人王亚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鑫苑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中国移动营业厅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中国移动营业厅实名登记办理多张移动手机卡后转卖给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非法获利400元。被害人薛某于2023年1月14日接到被告人王亚博实名登记的手机号135××××****,后被诈骗188400元人民币。
判决
被告人王亚博犯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案情2023年7月,被告人许鹏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缅甸赌场里线上线下的收钱,一套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开通U盾、绑定新手机号码、办理营业执照)可得人民币1500元,并可以额外提成银行卡流水。被告人许鹏遂在中国工商银行天台县新城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手机号码,又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二人至云南省临沧市康县与“红姐”等人会合,谈妥收购银行卡事项。同年8、9月,许鹏指使许某2、许某1、朱晓光、许鹏扬(均另案处理)办理出银行卡,共计4张银行卡交付给“红姐”。至案发,许鹏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过卡流水1439万余元,许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达2444万余元、朱晓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216万余元,许鹏扬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891万余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被告人许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案情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帅旗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并通过QQ、微信联系上线“达达”(QQ昵称),以邮寄的方式向“达达”出售收买的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陈帅旗以上述方式收买并出售他人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共计346套,每套抽取差价200元,陈帅旗非法获利共计69200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帅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被告人陈帅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案情2023年1月4日左右,占刚为销售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信息)获利,以每套“四件套”提成500元让王明为其联系买家,王明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占刚出售银行卡是提供给买主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答应占刚。1月7日,王明通过微信询问攸县买家“阿飞”是否需要银行卡,“阿飞”称需要,并且数量越多越好。王明将情况反馈给占刚后,占刚自己收集他人银行卡的同时,让袁梦燃也收集他人银行卡。袁梦燃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占刚出售银行卡是提供给买主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给占刚。至1月14日,占刚共联系收集8套银行卡“四件套”,袁梦燃共联系收集32件银行卡“四件套”。当日下午,在占刚安排下,王明作为联络人与袁梦燃一起带上收集过来的40件“四件套”租张某的车子从湖北省来到攸县和“阿飞”见面交易。23时许,王明、袁梦燃在攸县尚桐茶楼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袁梦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袁梦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王明、袁梦燃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系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王明的主要作用是联系信用卡的买卖,而袁梦燃则是受他人指使收集信用卡,本院将根据各自的作用和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例三、案情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锋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指使汪某3、汪某1、汪某2等人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23张,后吴锋非法持有上述银行卡并转售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7万元。
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决:被告人吴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案例一、案情自2018年初至2023年3月,被告人丛某通过收买他人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等)出售获利,现查实其向丁某收买银行卡4套(户名:丁某,中国银行卡号62×××96;户名:杨某,中国银行卡号62×××15;户名:杨某,交通银行卡号62×××71;户名:董某,交通银行卡号62×××58),向董某收买银行卡1套(户名:董某,中国银行卡号62×××65),共计5套。
2018年9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丁某通过向丛某出售他人银行卡四件套获利,现查实其向丛某出售银行卡3套(户名:杨某,中国银行卡号62×××15;户名:杨某,交通银行卡号62×××71;户名:董某,交通银行卡号62×××58)。
2023年3月27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某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的工作室内查扣个人银行卡59张;经银行查询,其中户名为谢某、宫某等38张卡系他人的真实银行卡。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5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丁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3张,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二、案情2023年12月份,被告人郭龙鹏与上家(身份不明)通过微信谈妥出售银行卡信息资料的事宜。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龙鹏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准备将从李某某、李某处获取的2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包括2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网银U盾、U盾密码、办卡人身份信息、手机SIM卡)邮寄给上家以牟利,后在瓯北街道XX网吧验证该两套银行卡密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龙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判决:被告人郭龙鹏犯非法提供信息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案情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丰多次向王某等人收购银行卡及相应配套资料(密码、U盾、办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办卡人电话卡)共10套,并以500元或550元的价格转卖给汪某。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丰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何丰定罪处罚。
经查,因被告人何丰所收购和卖出的除了银行卡和配套密码外,还有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U盾及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四、案情202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庆东以牟利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向开卡人曾某、魏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共三张,后溢价非法提供给其上游“方丈”(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户名为魏某、卡号为62×××72农业银行信用卡于2023年8月1日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在晋江市辖区内,被人以“假冒公安人员配合调查”的方式诈骗走的款项人民币4700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东的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判决:被告人刘庆东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到,涉及贩卖银行,如果自己办银行卡卖给别人,只是一两张的话,主观故意就很重要,这就是有的人被带走之后直接送进了看守所;有的人被带走后被取保候审;也有的人被带走后又平安无事回了家;如果办理的卡比较多,或者就是个中间人,主观故意就没那么重要。涉及贩卖银行卡的罪名,目前总结相关罪名许还不全面,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各位朋友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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