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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是否有效(10个)裁判观点一览表 信托债权人不签字

2023-08-26 09:19:53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最高法院: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是否有效(10个)裁判观点一览表

原标题:最高法院: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是否有效(10个)裁判观点一览表

文|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审查义务,不会导致贷款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归于无效。但齐精智律师提示如果因为银行信贷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个人会承担刑事责任。

一、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对发放的贷款履行封闭管理义务,并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裁判要旨:债务人是否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是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银行对发放的贷款封闭运行管理仅是债权人对贷款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如债权人不履行封闭管理义务,则导致其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加大,使债权人处于一种不利益状态,但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也不超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预期,保证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案件来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市支行、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51号】 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等法定审查义务不能协议转移给他人。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承担的审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全部转移给他人。金融机构违反该义务导致借款不能收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对质物权属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在质物虚假情况下,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将并不存在的质物交由物流公司办理质物移交手续并实施监管,故银行对因质物虚假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专业监管人,物流公司在接受移交质物时,应对质物权属进行审查。因物流公司事实上并未尽到该义务,其在办理移交质物手续时未发现质物虚假事实,将非实业公司的钢材当作质物予以接受,且在质物监管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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