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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信托业务监管部门职责

2023-08-30 08:59:38 互联网 未知 银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决定自2017年4月起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以下简称“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导向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与自身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有效管控新业务、新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

1.组织开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自查,并与排查市场乱象相结合。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及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并对自查工作进行指导。

2.自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开展自查,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自查应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自查和“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自查发现案件线索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应查未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未处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监管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监管检查

1.组织开展。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由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外资银行部、非银部根据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其分支机构由各银监局按照银监会相应机构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监管检查。各银监局负责对辖内法人机构的监管检查,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外资银行部、信托部、非银部根据监管职责进行指导。

2.检查要求。各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工作要点细化检查方案,检查机构的数量和业务比例结合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点和业务量自行确定。检查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对于已列为银监会2017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项目,要将“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各银监局监管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应实现辖内机构类型全覆盖。

3.监管措施。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结合机构自查、监管检查和日常监管掌握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监管意见,一行一策,督促机构严格整改问责,并视情况采取责令暂停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及高管等审慎监管措施。

三、报告要求

(一)机构自查报告

1.报告路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情况基础上,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文字及附表)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各地方法人机构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属地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应将本级自查报告抄送属地银监局。对自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专题报送。

2.报告要求。机构自查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应包括:一是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内部规制与合规机制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三是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四是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五是整改和问责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已(拟)采取的整改和问责措施、未能及时整改和问责问题的说明、整改和问责进度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并附整改问责台账。

(二)分机构类别汇总报告

l.报告路径。各银监局按机构类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其他非银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分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其他非银机构进一步分为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形成本辖区汇总报告(含附表),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相应机构监管部门,抄送银监会创新部。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按照机构类别(政策性银行和邮储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其他非银机构)形成本条线汇总报告,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创新部。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一是机构自查和整改问责情况机构内部规章及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和执行的总体情况;二是监管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是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四是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五是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六是相关政策建议等。对重大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请及时专题报送银监会创新部。

(三)总结报告

银监会创新部根据各机构监管部门提供的分机构类别汇总报告,汇总形成“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问责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组织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依法廉洁开展检查工作。对违反各项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三)加强统筹协调。本次“四不当”专项治理要与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统筹安排。各银监局和会机关相关监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局级领导牵头负责,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人,并于4月12日前将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供创新部。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根据专项治理的任务分工可相应建立联络机制。在专项治理实施过程中,遇有涉及跨省业务问题线索或需跨省监管协作的,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协调,由相关银监局协助属地银监局做好核查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附件1

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

一、不当创新方面

(一)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1)本机构是否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评估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2)是否针对上述经营活动建立内部审批流程,要求上述经营活动需事先得到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3)是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有效测试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的重大影响。

二、不当交易方面

(一)银行同业业务

1.同业投资业务方面

(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3)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

(4)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同业融资业务方面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2)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监管指标执行方面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2)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4)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5)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4.内部管理方面

(1)是否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3)是否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银行理财业务

1.组织管理体系方面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2.投资运作方面

2.1资金池运作

是否对每只理财产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是否开展了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

2.2不当交易行为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

(6)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3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3.资金投向方面

3.1债权资产投资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

(3)是否准确统计理财资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以及该项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是否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4)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

3.2权益类资产投资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行为。

3.3隐性担保或回购

是否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4.保本型理财产品管理方面

是否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并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纳范围。

(三)信托业务

1.信托公司内部或信托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如隐匿信托产品风险、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规避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2)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等情形;

(3)信托公司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2.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4)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5)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3.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持牌资管子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是否存在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相互投资,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投资者纠纷的情形;

(2)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3)是否存在信托产品通过资管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4)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4.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聘请非金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时,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的情形;

(2)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

(3)是否作为融资渠道或放款通道,为中介机构发放个人购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4)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三、不当激励方面

(一)考评指标设置

(1)本机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是否涵盖监管规定的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五类指标;

(2)经营效益类指标是否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分值和权重,是否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应设置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3)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4)是否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5)是否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业务条线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6)是否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7)分支机构是否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8)本机构考评对象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案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是否相应调低相关指标的考评等级或得分。

(二)考评机制管理

(1)是否依据董事会或相关经营决策层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

(2)是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3)本机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否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4)是否建立对利润等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利润目标。

(三)薪酬支付管理

(1)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

(2)针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是否按监管规定设置绩效薪酬的发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3)是否按监管规定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有效实施;

(4)是否按监管规定的标准,根据风险类指标管控情况对当年绩效薪酬实施控制。

四、不当收费方面

(一)收费行为规范

(1)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二)价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按规定统一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是否按照规定在本行营业场所和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本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等;

(3)本行提高市场调节价收费水平或新设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4)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否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总部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的程序实施;

(2)是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是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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