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充足率逼近红线?靠同业寻租躲开监管 信托领域寻租空间是什么意思
夏心愉
[虽然监管在近两年来先后下发“127号文”、“56号文”、“82号文”等约束了一些银行的各种腾挪动作,但个别银行也见招拆招,想出了“升级”的对策来躲避“升级”的监管]
在7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银行半年考”系列(一)报道中,A银行遇到了存款数据需要“调剂”的问题,而B银行的不良率过高,需要将不良资产“假出表”。
虽然监管在近两年来先后下发“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56号文”(《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等,约束了一些银行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各种腾挪动作,但个别银行也见招拆招,想出了“升级”的对策来躲避“升级”的监管。A、B两家银行调存款和调不良率的做法,正是某种“升级战”。
除了这两项敏感指标外,面对半年考,某城商行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行资本充足率逼近监管红线,他们曾经的“消额度”腾挪术是借由一个自己安排的外部主体,由此主体受让信贷资产收益权,并利用外部通道不透明、监管难以追踪等特性,不再对转让出去的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金。然而眼下,监管一纸“82号文”堵住了这一腾挪空间。
上述城商行的王某说,他们开始寻求资本充足情况尚佳的同业进行合作,相当于让同业拿出风险计提空间进行某种“寻租”;甚至,如果合作银行在不同的监管区域,他们还可以进行“区域套利”,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约束。
资本金不足是银行业内不少机构存在的问题,一些银行增资扩股、谋求上市正是为了“补血”。但如果资本补充暂时无望,则在做报表的应急关口,粉饰的办法就是动分母:“消额度”腾挪术,亦即“假出表”掉一点风险资产。
被监管堵上的路
王某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监管收紧之前,资产“假出表”有两个相对简单的办法。
第一个办法,是典型的“影子银行”套路,即银行安排某外部主体暂时接盘,银行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一定形式的担保和兜底,基础资金和风险其实暗中仍由银行背负。“这实际是一种监管套利,我们可以节约资本金,还可以藏不良。”王某说。
但监管在今年4月的一纸“82号文”堵上了这个空子。根据“82号文”第二部分第一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根据第二部分第二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可见,监管火眼金睛之下,借此招数节约资本金怕是行不通了。
招商证券大金融研究团队分析称,银行信贷收益权转让可以做,但必须在监管眼皮底下做,同时不允许监管套利。
曾经管用的第二个办法,是借用同业买入返售操作,同时再引入一个“过桥银行”,把信贷资产倒腾转变成同业资产。此前有存贷比考核时,这种做法还一度可以绕过75%的监管限定。
这样为了粉饰报表而设计的同业业务,如果追究起底层资产的基础性质的话,其实就是一笔信贷,但会计上却可以被银行计入同业投资,在监管收严前,同业业务占用了较少的风险资本,3个月内20%、3个月以上25%,而非表内信贷的100%。
但这个空子也被监管的一系列政策给堵上了。前有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被业内尊称为“同业新规”的“127号文”,明文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这等于切断了交易结构中的重要环节,使当通道的“接盘侠”机构风险难以控制),以及“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后有去年年中,银监会加急下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调查评估的通知,再度要求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检查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计提的准确性。
同业“寻租”与“地域套利”
政策升级后,银行的对策也在升级。
王某所在的这家城商行(下称“银行甲”)今年做半年报时用了一个“初级办法”,即寻求一家同业合作,基础交易结构是:
第一步,银行甲将实际需要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资金转而先存入合作的同业机构银行乙,乙开具同业存单给甲,对于同业存款,即便在监管收严后,甲的风险资本计提仍然仅为20%;
第二步,银行乙获得资金后,转手再投给受安排而入局的通道方丙(比如券商资管),并受让丙的资产收益权;
第三步,通道丙再将资金投给表面上的资产管理人丁,丁可以是某信托机构,而丁的实质也是一个由银行组局进入的通道,资产真正的管理人和风险兜底人是银行甲;
第四步,信托丁获得资金后,发放贷款给本来该在银行甲进行贷款的企业戊,甲由此也没有对戊的表内贷款了,即资金兜兜转转,一笔银行甲的贷款变成了借道资管通道的信托贷款;
第五步,实际需要兜底风险的是银行甲,但名义上承担了资管风险的是银行乙,由此甲可给乙签订某种“抽屉协议”兜底函,银行乙实际不承担风险。
不过,王某也承认,这种“初级办法”有两个后患:其一是,这种设计仍未绕过“127号文”对隐性信用担保的限制,只能靠交易链条长、担保隐蔽来“晃点”监管,使其不易追踪;其二是,合作方银行甲受让资产收益权即意味着名义上要承担风险,因此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银行甲可能要承担100%风险计提。
对于第二点,乙某说,行业里也出现过计提空间“寻租”的情况,即在合作方银行资产规模扩张缓慢、资本金较为充足的情况下,有风险计提空间替人出表风险资产,以此来获取作为通道的“中收”利润。
故事到这里还没完,上述只是一个已被银行甲抛弃的“初级办法”。
银行甲今年的“高级版”已经对上述方案打了一个“补丁”,即有意找了一家外省的合作方银行乙。王某自称这种做法是对监管的“地域套利”——因为不同省市的银监局之间很少为了银行调报表这样的“小事”互通协调监管。
正是因此,银行乙可向其所在地监管出示银行甲开具的风险担保函,证明其在此单资管业务中实则不承担风险,因此免于风险计提;而银行乙所在地监管即便有可能发现银行甲的风险资产出表猫腻,但对甲并无属地监管权限,一般情况下,似乎也不会那么费力地协同甲所在地监管来对此进行追踪。
“存单质押”不算“信用担保”
有意思的是,在本报记者多方采访中,另一家银行的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人士在了解了王某所说的做法后,提供了一个同时可绕“127号文”和“82号文”的“升级办法”——对调银行甲乙在交易结构中的位置,使乙成为出资方,甲即在名义和实际上都成了风险兜底方,乙银行获得同业存单后进行质押并通过抽屉协议解除。
第一步,银行乙给甲同业存款,并获得同业存单。甲银行可另行安排,在其他交易中先行安排资金给银行乙。
第二、三、四步同上,银行甲组局券商的定向资管计划和信托入场并放款给企业。
第五步,也是最巧妙的一步,银行乙将银行甲开具的同业存单质押给信托丁,再反手签订“抽屉协议”解除存单质押。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银行甲的投资有足额的同业存单质押,在名义上不承担风险,因此逃避了100%的风险计提;而银行乙做的存单质押“抽屉协议”立刻解除,因此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承担利率风险,也只需为同业投资做20%的风险计提。
这样的做法“升级”之处是,交易结构中所提供的担保方式系物权法项下的质押担保,因而不是“信用担保”,规避了“127号文”中对“信用担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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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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