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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开立、关闭 外汇资金账户可在什么银行开立多个账户

2023-08-16 05:18:43 互联网 未知 债券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开立、关闭

一、 主要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五)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申请书。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二)外债账户关闭

1.申请书。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3.《业务登记凭证》。

4.关闭账户时,非银行债务人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三、办理原则

(一)非银行债务人可在所属的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二)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三)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1.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2.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外债。

(四)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五)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六)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和外债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和外债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七)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2.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5.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6.外债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八)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长期外债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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