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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劣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债权债务关系(1) 信托属于债权还是股权

2023-09-09 01:59:27 互联网 未知 债券

优先劣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债权债务关系(1)

原标题:优先劣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债权债务关系(1)

有观点认为:“信托文件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优先级受益人以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或者股权、股票、债券、票据、债权、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份额,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在信托到期后向优先级受益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等义务,对信托财产享有扣除相关税费、优先级受益权人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后的其余部分的财产利益等权利的,应当认定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劣后级受益人为债务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的特定资产、特定资产收益权、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份额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本次评论不讨论“优先劣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先澄清一点:

该观点中对信托交易结构的描述是错误的。这种描述显示出了对信托基本概念和信托交易结构的不理解。

1.

优先级受益人“以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的表述没有大的问题,在商事信托中,委托人出资设立信托的表述可以转换为“委托人以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委托人由此成为受益人。签订信托合同、认购信托计划份额的是委托人,而不是受益人。不过,说“优先级受益人”以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虽然不严谨,但毕竟委托人=受益人,不能求全责备。

2.

但是,说优先级受益人以信托资金认购“股权、股票、债券、票据、债权、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份额”就不能不说是错误的。

在信托的结构中,优先级委托人=受益人以资金认购信托份额之后,作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受托人可以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资金认购“股权、股票、债券、票据、债权、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份额”,信托受托人居于核心地位,而非委托人=受益人去认购资产。因此,“优先级受益人认购的特定资产、特定资产收益权、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份额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这一段的表述也只有改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认购的……不影响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才是通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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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托实务中的融资安排形式多样,文初所引观点将其适用限制在“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在信托到期后向优先级受益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等义务,对信托财产享有扣除相关税费、优先级受益权人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后的其余部分的财产利益等权利的”情形。但是,按照上面的逻辑,我们无法看出劣后级受益人是如何加入信托的——按照上面笔者梳理过的交易结构,融资方出现在信托交易端,无法成为信托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

那么,融资方如何成为劣后级的受益人的呢?

4.

一种可能的交易结构是:融资方或者融资方的关联人(作为劣后级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加入信托成为受益人,取得受益权(包括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以资金购买该信托的信托单位加入信托或者受让融资方的优先级受益权份额成为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投资者不是直接加入信托,信托成立的同时或者之后,需要进行一个受益权转让交易让投资者取得受益权。融资方或者融资方的关联人(劣后级受益人)会保留少许权益(劣后级受益权),留在信托的结构当中。

如此安排,融资方才有可能成为了信托的劣后级受益人。

之后劣后级受益人才能对优先级受益人承诺“在信托到期后向优先级受益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等义务”,并享有剩余权利。

5.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优先级的受益人也无法进行以信托资金认购“股权、股票、债券、票据、债权、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份额”的操作。

优先级受益人以资金换取了信托受益人资格,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指向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能包括劣后级受益人投入的“股权、股票、债券、票据、债权、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份额”,所有的信托财产都在受托人名下,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说信托优先级受益人以资金认购了这些权利。

就笔者所见,包括最高法院在内(例如最近被广为评论的(2017)最高法民终604号案)的不少法院(不再一一列举)都有判决将受益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例如有判决说“受托人持有的股权实质上是受益人所有的财产”。这算得上对信托制度之误解的最高形式。如果信托财产也可以被业内人士津津乐道地“透过形式看本质”为受益人财产的话,我们可以埋葬《信托法》了。

6.

《信托法》已经颁布18年有余,已经算成年了,实务界对信托法的理解仍然如此,真令人唏嘘不已。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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