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通操作与机构名录最全梳理 香港 债券交易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发布境外机构入市指南,预计将成为主要代理备案机构。
指引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发布境外机构入市指南,对代理备案流程及材料要求进行了详尽说明,且备案成功后交易中心可直接为其开立交易账户,预计交易中心将成为北向通投资者主要代理备案机构。
3、债券通公司或将成为重要中介辅导机构,为北向通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入市辅导和翻译服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港交所于6月7日宣布,在香港成立合资公司──债券通有限公司(下称债券通公司),承担支持债券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其附属公司持有债券通公司60%权益,40%权益由港交所持有。
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入市指南规定,拟参与债券通的境外投资者可向债券通有限公司按要求一式两份提交入市备案和开户申请材料。债券通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入市辅导和翻译服务,并将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提交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后,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成功的,交易中心为其开立交易账户,并通过债券通公司告知境外投资者。
二、交易细则
(一)基本要素
1、目前交易品种仅限于现券交易,其他品种暂无法通过债券通进行。
目前,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
但若境外投资者延续结算代理人制度,则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2、投资额度限制约定尚不明确。
6月21日央行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一条。我们认为尽管债券通开放初期不会有大规模外资涌入,但删除这一表述可以为政策操作留有一定灵活性。目前来看,关于投资额度的约定尚未明确。
3、收费规则参照境内制度,交易规模较大可享有优惠政策。
北向通交易收费规则参照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收费规则执行。具体来看,通过询价系统进行的买卖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二点五计费。询价交易收费的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的交易量。
优惠政策方面,为了鼓励交易大户做大交易,对年度交易计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成员收费实行优惠;为了减轻小机构的交易成本,对年度交易计费金额低于1万元的机构免收交易费。
费用收取方式上,交易服务费用按年收取,交易中心于每年1月计算各交易成员应付费用额,并向交易成员发送付费通知单;交易成员接到付费通知单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应付费用汇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成员的应付款项后向交易成员寄送发票。
4、报价机构名单已公布
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规定,报价机构应是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能力,且具有良好国际声誉的做市机构,具备支持“北向通”业务持续稳定开展的人员、制度和设施,以及其他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所必要的能力。目前债券市场共有做市商30家,尝试做市机构51家。
7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正式公布首批报价机构,共有20家已与交易中心签署《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报价机构协议》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为债券通报价机构。报价机构在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维护完成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资金账户信息,并对本机构交易员赋予交易权限后,即可通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与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
(二)交易流程
细节说明:
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时,境外投资者可向一家或多家报价机构发送报价请求;境外投资者可设定请求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小时。请求报价流程时间超过请求有效时间,交易自动终止;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的请求量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人民币。
报价机构进行报价回复时,报价机构可选择拒绝回复;报价机构应在境外投资者设定的请求有效时间内进行报价回复,并可在请求有效时间的范围内设定回复有效时间;报价机构可拒绝、撤销或修改已提交且境外投资者未确认的报价回复。
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后,对于收到的报价回复,境外投资者可在报价机构设置的回复有效时间内,选择一笔确认成交,其他报价回复自动失效。
交易达成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报价机构、境外投资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成交信息办理结算。
三、登记托管与清算结算
(一)托管结构
1、债券通登记托管实行多级托管模式。
目前,债券通登记托管实行多级托管模式。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债登)分别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简称香港金管局CMU)通过基础设施连接,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及中债登为总登记托管机构,香港金管局CMU为次级托管机构。
2、CMU需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在上清所或中债登完成总登记托管。
香港金管局需在上清所及中债登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且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上清所及中债登为香港金管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3、北向通投资者需通过CMU成员在CMU完成次级登记托管。
CMU成员需在CMU开设次级账户,持有其自营账户和北向通投资者各自账户。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下,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二)发行认购及分销
发行认购流程:
1、签署双方法律协议
发行认购前,需明确投资者与承销商约定模式及权利义务。
2、账户开立
发行认购前,境内发行人、各境内承销团成员和CMU应已在上海清算所分别开立发行人账户、持有人账户和名义持有人账户。境内承销商应在CIPS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并向上海清算所指定其用于分销结算的CIPS资金账户。
3、信息披露及系统录入
债券信息披露当日,上海清算所根据境内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为其分配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并根据CMU要求向其提供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簿记建档或招投标发行结束后,上海清算所依据境内发行人提供的《注册要素表》完成债券要素信息的系统录入。
4、分配债券额度
簿记建档或招投标发行结束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发行承销/认购额度表》或招投标发行结果,将债券额度分配给各境内承销商。
5、录入卖出指令
境内承销商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录入分销卖出指令。
上清所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分销结算,区别在于资金是否通过托管机构。
根据上清所规定,分销结算有两种方式,一是境外投资者通过CMU开立在境外CIPS直接参与者的资金账户参与分销业务,二是境外投资者通过CMU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资金结算专户参与分销业务。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在资金流转中,上清所所起作用不同。第一种方式下,资金直接从境外CIPS账户以发送报文方式与境内CIPS账户进行结算,上清所仅做最后确认;而后一种方式下,资金从境外CIPS账户划转至CMU在上清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
在中债登进行分销无需手工填写报文,避免了操作风险。
根据《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为确保以结算双方真实有效的指令作为债券结算依据,维护结算合法性;减少市场各方手工填写CIPS307、CIPS308报文带来的操作风险;避免结算过程中因增加资金代理行发送报文环节而带来的结算不确定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依据分销双方或结算双方的确认单据(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办理债券结算。
(三)清算结算
1、北向通的债券交易目前实行券款对付(DVP)结算
北向通的债券交易目前实行券款对付(DVP)结算。债券结算日,上清所/中债登负责总托管层级的结算,在这一层级上,CMU为结算方,债券过户通过CMU在上清所/中债登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办理;在CMU这一层级,CMU负责次级托管层级的结算处理,北向通投资者为这一层级的结算方。
2、北向通资金支付需通过CIPS办理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北向通投资者(包括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均需提供CIPS资金账户信息,通过CIPS办理资金支付。
对于非CIPS直接参与者的境内结算成员,应在银行类CIPS境内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并通过开户行办理资金收付。对于境外结算成员,需在银行类CIPS境外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
3、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2
根据上清所发布的《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0、T+1或T+2日;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2的结算周期。
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北向通业务指南(试行)》规定,对于结算日确认的交易,上海清算所在结算双方均完成结算确认后,实时处理结算指令;对于T+1/T+2日结算的交易,若结算双方于结算日前完成结算确认,则上海清算所于结算日9:00自动处理结算指令。
(四)购售汇规定
1、外汇投资专款专用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如境外投资者使用外汇投资,或者使用部分自有人民币、部分外汇投资的,需通过债券持有人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为确保债券持有人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防范非法套利套汇行为,要求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为专户,专门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香港结算行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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