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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06条

2023-07-13 19:45:23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06条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本条删除了旧条文中“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规定。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后的《保险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原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本条删除了原《保险法》第105 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修订后的《保险法》也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某一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作出规定。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包括业主权益及各种责任准备金。业主权益,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及未分配盈余等,属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以备给付保险金、履行赔偿义务的资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资金如何运用关系到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甚至国家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的原则作出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安全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各项赔款和给付责任,确保资金投放安全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虽然拥有巨额资金,但这些资金大部分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被保险人,因此保险资金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则就是安全性原则。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其他原则。要实现投资安全性,其方法有回避政策和分散政策。回避政策指保险投资应在健全的财务机构组织下,基于科学的有组织的调查分析的基础进行投资,借以回避危机的发生。换言之,保险投资应避免依赖直觉或经验,而应基于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各种企业的实态来把握投资方向,并做适当的选择。分散政策,包括类别分散和区域分散两种。所谓“类别分散”,指资金投放的种类多样化。所谓“区域分散”,即资金的运用不是集中于某一地区,而是分散于各个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国家。所以在决定投资之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和途径,以期获得最大的收益。

2.效益性。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所以效益性同样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在人寿保险方面,人寿保险保费中按预定利率获得的资金效益已折归被保险人享有,所以寿险资金投放必须取得超过预定利率的效益率,否则将使保险人届时无力履行给付责任。在非寿险方面,效益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其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虽然在计算非寿险费率时,并不直接考虑投资收入,但也需要获得一个满意的利润。因此,无论寿险还是非寿险业务的资金运用都以追求效益为目的,这是不言而喻的。

3.流动性。资金运用的流动性也称变现性或市场性。资金运用应使资金能够保持一定的流通性,保证在必要时能随时兑现,用以支付各项赔款和给付,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损失补偿、保险满期给付、中途退保或保险单提款时能随时取得现金。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应视各种保险业务的性质而决定其适用方法。在人寿保险方面,大量的满期给付是可以预先核定的,出现支付巨额保险金的机会较少,对其资金的流动性的要求较低,所以可用作长期投资,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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