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2.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2.1混业经营应用较少
传统的融保险行业中分业经营的应用,监管落后以及法制制度不完善,分业经营对于金融保险机构的业务发展有一定限制作用,使得金融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下降。我国范围内,大量保险企业使用分业经营体制,混业经营模式使用概率较少,可能会使得金融业集体落后于国际上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降低,不利于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1]。
2.2混业经营法律制定问题
我国法律在金融保险行业的混业经营法律以及制度上规定内容欠妥。比较常见的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六条都是在原法律严格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分业经营法律规定更加关注,在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上规定存在不足,可见我国法律对于金融保险业混业经营限制相对较松,无法保障混业经营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应用的可靠性以及有效性[2]。
3. 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法律制度的改善措施
3.1加强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
我国关于金融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的是安全与稳定这一理念,而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中限制性规范相对较多,重点强调严格分业经营以及外部的监管,而与之对应的是外国或是台湾关于金融立法,其贯彻理念是效率以及竞争,而我国若想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立足,提升金融保险行业在国际中的竞争力,就应开始重视金融立法效率问题。如果我国对于金融表现行业中混业经营方式的利用限制过于严格,使得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效率难以提升。金融混业经营法律制度太松,可能会对于金融保险行业发展造成较大风险,影响安全性。要对现有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就应对安全以及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权衡,在维护金融保险行业的安全前提下,保障强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使其更加符合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3]。
3.2制定金融控股法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保险行业有较大意义,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随着混业经营在金融保险行业的大量运用,对于保险行业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行业需在混业经营基础上进行金融控股,随着我国金融控股企业增多,国家若想要对保险行业控股严格控制,就应加强专项立法。一些西方国家,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均已经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但是我国国内在这一方面制定法律条款较少,因此国家在对于《银行法》《保险法》分业立法修改的同时,需进行专项立法[4]。
随着金融控股企业发展日益壮大,可以通过专项立法的制定对于这类公司的混业经营相关业务进行专项立法,使其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规范金融保险的制度以及法律,保障金融保险行业法律制度内容更加完善,有利于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有专家提出,可以在制定经营规则时,利用整体修法立法。而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定时,需要在《保险法》、《公司法》基础上进行整改,将其中与金融控股企业发展不匹配的内容以及法律条款调整,并将不符合的法律内容添加到监管法律或是制度中,也可以融入风险防范制度或是企业的经营规则制定中来,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控股企业经营模式,会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执行存在冲突或是矛盾。
另外,加上这类公司在运营中经常会涉及到公司法中人格否定以及关联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等问题,因此,我国金融保险行业需积极借鉴国外金融控股法律制定的先进经验,利用整体修法方式制定金融控股法律。整体修法并非事项立法这么简单,多是对于《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出现的法律问题的汇集,并对里面部分法律条款进行必要修正,可以将立法成本极大节省,使得金融控规企业的立法可以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结合,减少法律规范冲突,提高法律在应用中的公平性。应先对金融保险行业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在规范的同时,创建金融控股公司专项立法,这就需要立法人员了解一些与金融控股企业相关的法律内容,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边界设置为“纯粹控股公司”,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正常运行。
3.3完善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体系
金融控股几乎贯穿于整个金融保险行业,要保证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体系健全,应对金融混业经营法规内容进行完善。完善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法规,应了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具体的不足完善法律或是制度内容,还应需加强金融控股企业的法律规定,由于混业经营业务较多,加上部分金融保险行业对于混业经营方式应用较少,因此,在完善相关法规或是制度中,需多考虑消费者权益,加强混业经营模式的应用,提升金融保险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完善混业经营法律体系,还应重视风险管理,应加强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估,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风险管理的方案,满足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需求。完善混业经营法律体系还应加强金融监管,在互联网企业进行跨业经营,为用户提供高品质金融服务基础下,使得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体系内容极大丰富,监管体系创新以及完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投资人员资金安全,还应制定防范风险方案,以互联网业务自身发展规律为基本原则,保障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得到良好的运用。
3.4实现混业经营方式
金融保险行业的混业经营,可以通过兼并或是收购方式完成,我国现阶段混合经营模式就是通过此模式实现,通过收购以及兼并,将企业经营范围极大拓展,共享资源就会在短时间内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增强市场竞争力,也可使得企业各部门或是子公司的设置会更加合理化,分工也会更加细致,将金融保险行业混业经营利润极大提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外,通过收购以及兼并,也可以增加企业资本,使得企业在风险防范中可以获得足够资金,保障金融保险企业的快速发展,以上可知,收购以及兼并是金融保险行业混业经营模式实现的关键手段,另外,还应对收购与兼并制度进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企业发展,并设置专门法人,赋予其权利以及对应责任,提高金融保险业混业经营效率。
结束语
我国金融保险行业中运用分业经营情况较多,可是世界范围内金融保险行业应用较多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这与我国的金融经营模式形成冲突,无法跟上世界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加上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定内容对于混业经营法律制定内容过松,因此,需积极面对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加强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平衡安全以及效率之间的关系,并制定金融控股法律,使得混业经营在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更加健全与完善,满足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需求。
注释:
[1]李薇,李牧霏.论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的保险金信托[J].社会科学辑刊,2017,000(005):156-160.
[2]陈欢.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立法的路径[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3):44-45.
[3]赵冬梅,霍全平.对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几点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9(7):69-70.
[4]刘冰冰,叶树根.我国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研究——基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9,032(002):P.59-62,97.
(作者:宋伟,上海浩信( 郑州)律师事务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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