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
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可保财产是:(1)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
第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第三,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
第四,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呀辆保险、飞机保险等。
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和你航程保险两种,保险期以1年为限。法人组织可以就本单位的一切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不在保险船舶的范围内。船舶保险的标的包括:(1)船体;(2)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3)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page]
机动车辆保险,从险别上来看,可以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由于某些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时,保险方负责赔偿的保险,这些原因是:(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动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标的,是法人拥有的各类机动车辆,如客车、货车、集装箱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另外还必须配备有获得正式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
飞机保险,主要是对国内各民航局和航空公司的飞机的保险。
(四)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的种类大体包括:(1)公众责任险,即承保在各种活动中,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由投保方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2)产品责任险,即承保因产品缺陷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害,依法应由产品的制造、销售或修理者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3)雇主责任险,即承保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财产赔偿。(4)职业责任险,即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业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财产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已开办各种责任保险,如在船舶、汽车、飞机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等保险中包括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内容。此外还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在华机场和人员开办各种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责任保险的特征是:
1、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投保人的财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实际进行赔偿时即转化为物品或现金。
2、责任保险发生效果,以投保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为条件。换一句话来说,受害人向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负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其特点是:(1)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即保证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义务方和权利方均可作为要保人。(2)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保证合同的变种。保证事故发生后,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的财产时,保险人才代为补偿。保险人代为补偿后,有权利向被保证人追偿。[page]
(六)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是保险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贷赊欠而设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清偿而致债权人受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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