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分类
政府机构直接办理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以其财力作保证,由单独设立的特别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所有承保业务都在政府开设的账户上进行经营和管理。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日本通产省贸易局进出口保险等都属于这种模式。
政府成立全资公司模式
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命令,由国家出资建立全资国有公司,专门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办理是该种经营模式的特点。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国有公司不仅要实现国家的政策性意图,同时也要通过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运作机制实现公司保本的经营目标。一般各国都会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为信用保险机构全额提供资本金,并将根据业务规模的扩大,在资本金不足时由财政预算予以补充。同时,国家对信用保险机构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模式包括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芬兰担保委员会、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国家财政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公司。
政府委托私营保险机构代理
该模式是由政府委托私营信用保险公司代理政府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计入“国家账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每年付给该私营公司一定金额的代理费。该私营公司另设“公司账号”,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纯商业性业务。该模式特点是政府制定政策,私营机构办理,国家承担最终风险,政府负担较小,经营相对灵活,既体现了国家的支持,又发挥了私营机构的经营优势。但由于政府将业务委托给私营机构办理,在资金保障方面可能会有所欠缺。实行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阿根廷。
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由某家股份公司具体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府部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成为该公司具有最终决策权的股东。此类机构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通常情况下分为自营业务与国家业务,在自营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亏损,则全部由股份公司自行承担,国家不再为公司承担此部分的亏损;在国家业务项下,如果发生亏损,则由政府承担。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此种模式。
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