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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倒闭影响保单吗?个人保单权益只能保证90%,是真的吗?

2023-07-18 04:10:47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保险公司倒闭影响保单吗?个人保单权益只能保证90%,是真的吗?

其实,我们可以在《办法》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中找到答案。

由于条款内容比较多,我就简单总结一下:

▶保险保障基金从哪儿来?

有5个渠道(详见《办法》)。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每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别交一点,形成一个“预备资金池”,一旦出事的时候就用“池”里的水来“救火”。

▶保险保障基金什么时候用?

有2种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要被撤销或破产了,“资不抵债”,钱不够偿付保单利益的时候;二是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会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时候。

换言之,保险保障基金的存在意义,是让老百姓安心,让社会稳定。

▶保险保障基金该怎么用?

上文中,我们小伙伴提到的《办法》第21条,其实就是关于这笔钱怎么用的问题。

但21条只是其中一部分,为了更准确理解,我们结合上下文整体来看看: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19、20、21条,清晰地界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提供救助。

为了更清楚理解,我列了个思维导图,大概如下:

03 如何解读和理解?

在这3个条款中,涉及到2组对应概念:

①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

②非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

很多人正是混淆了这2组概念,所以对《办法》的理解出现偏差。

比如上文中小伙伴对第21条的理解,认为:

如果保险公司面临破产清算,个人客户所买的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权益只能保证90%,个人客户将面临损失。

但我们结合第20条和21条来看,可以清楚看到,这里的损失主体并不是“个人”,而是“保单受让公司”,即:

如果保险公司面临破产清算,个人客户所买的人寿保险合同会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意味着有别的保险公司来“接盘”。

所以,个人客户权益不会受影响,真正受影响的是那些“保单受让公司”(接盘的保险公司)。

《办法》第20条和21条 :

那么,如何能让保单受让公司“心甘情愿”接盘呢?这时候,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对它们进行救助,针对个人客户保单,“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最大程度减少保单受让公司的损失。

那么,这是人寿保险合同,那如果购买的是非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客户是否可能遭遇损失呢?

答案:是的。

根据第19条,我们看到非人寿的保单,如果保单持有人是个人,那保单损失超过5万以上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这意味着个人客户所买的非人寿保险合同可能遭受保单利益损失,损失最高可达10%。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倒闭是会对个人客户的“非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造成影响的,但不会对个人客户的“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造成影响。

《办法》第19条 :

不过,这就涉及到第②组相对概念:

非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

对于这两者之间的界定,业内讨论的很多。

一方面是因为《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法;

另一方面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保险公司破产解散的情况。

历史上虽然出现了3次保险公司出现财产问题,一度经营不下去而启动保险保障基金的案例(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安邦保险),但这3次并不是用来救助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而是在破产司法程序之外收购问题公司的股权,即给企业“注血”,把企业盘活了起来。

所以,关于非人寿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既没有定论也缺乏“先例”,所以争议比较多。

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怎么区分呢?

我们来参考《保险法》第95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五条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由上所见,人寿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而人身保险是区别于财产类保险的,就看标的物是人还是财务。则“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那么,类似保车,保一栋大楼,保财物……这样的,应该归于“非人寿保险”。

但这又有一个新的问题: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也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是否也应该归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人寿保险”范畴内呢?

先说说我个人的理解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和家庭、企业的和谐。

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以及教育金、养老金等都属于普通百姓基础的刚需配置保障,绝大部分的人都是优先配置这类险种的。

如果因为公司破产致使老百姓这些刚需保障受到损失,这从逻辑上说不通。

在这里,我也分享一个案例,案例编号为:(2023)豫05民终28号

案例中涉及到诉讼时效纠纷,从而出现了关于“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属于非人寿保险”的争议。针对这一争议,法官则引用《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九十五条得出结论:

法律并未明确定义人寿保险业务的范围,也未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开展混合业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该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属于非人寿保险业务范围合同,因此使用《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的五年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从判决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官认为,把健康保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和“人寿保险”割裂开来,这个界定过于狭隘,并不支持该保司的观点。

综上所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人寿保险”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对应的则是《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业务”。

所以,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倒闭并不会影响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权益,但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可能遭受损失。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如果同行朋友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04 写在最后

正如文章开头所说,保险保障基金只是保险“十大安全机制”的其中一条,还有另外9条机制,来确保我们的保单权益。

所以,大家并不需要过分忧虑保险保障基金不能完全保证我们的保单权益。

其次,关于“保险公司倒闭怎么办”这个问题,毕竟在中国,它还没有发生过,是极小的概率性事件。

而大概率的事件,则是很多人在配置保障的时候,没有配置齐全,或者买的时候没有注重健康告知,就医过程中缺乏专业指导,最终在理赔的时候出现纠纷。

所以,比起“保险公司倒闭怎么办”这种“远虑”,

“找谁买保险?买什么样的保险?如何尽力确保自己买的保险不发生理赔纠纷?……”这些“近忧”反而才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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