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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豪去世留下巨额保单,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2023-07-19 14:07:31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香港富豪去世留下巨额保单,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浙江省高院2015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拥有人寿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什么叫被执行人?就是你欠人家钱,法院去执行,就叫被执行人,就是所谓的债务人。

通知指出:各级法院要加强被执行人如果拥有人寿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寿保险产品。

还有一条,所谓的协助冻结内容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这个保单的约定权益给第三者。就是说,我忽然把这事变更给别人,这也是不行的。

下面还接着说,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而且要求协助划扣保险退保后的财产利益,甚至帮你还债。

当然,这只是浙江省高院的一个通知,并未上升到全国性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这至少说明,“保险避债避税”的说法,并未得到国内法律的支持。

关于保险能够避债避税的说法,这都是来自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包括外面的培训机构。

这种说法基于的法律原理是——

其一,《合同法》的第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券,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如果是该债权专属的债务人自身的债务除外。

按《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这个保险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也就是我欠你钱,就是我自己的债务。

▲ 《合同法》部分条例

其二,《保险法》的第23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及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受益,取得保险金的权益。《保险法》说了,保险公司把钱赔给你,这是必须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受到非法干预,也不能干预本来应该拿钱的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拿钱的权利。这就成了所有保险避债的法律依据。

这事真的靠谱吗?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甲乙丙三个人,甲借给乙十万块钱,到期乙迟迟不还。这时候乙也有一笔账,丙也欠他十万块钱。

按《合同法》的第73条,可以代位求偿。什么叫代位求偿?对甲来看,乙不是欠我钱吗?但是丙又欠乙钱。那我就可以代位求偿,我代替乙向丙追讨这笔债务,这是我们《合同法》规定,是允许的。

但如果这笔债务属于个人专属债务,就是乙的专属债务,那我就不能求偿。专属债务中有说这个人寿保险。什么意思?就是这个乙所谓的债务,是保险公司欠他的钱。因为他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是丙的地位,他本来就该要给丙一笔钱,这个可以除外。这个形式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保险避债的最简单的形式。

这是一个重要的瑕疵,一旦欠钱的这个老赖自己从保险公司把这笔钱拿回来,就已经和保险公司的债务解除了。钱拿回来了,但这时我还欠甲的钱,钱就是我的了,丝毫起不了避债的作用。

那能不能持续地不把这笔钱拿回来,我本来就应该获取保险公司给我的生存金了,我迟迟不去拿,行不行呢?

如果在一般的保险条款中,该拿未拿如果过了五年,这笔钱你可能就拿不到了。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五年内你把它拿回来,却要被别人追走了,你说这能避债?显然不靠谱。

▲ 真的靠谱吗?

案例二:

我是老爸,我欠人钱,这时候我买了个保险,保险的受益人是我的孩子。忽然我离开人世了,孩子作为死亡受益人拿到我的这份赔偿金。这时候债主能不能找我儿子追债呢?

这个就真的能够避债了。

根据《遗产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仅就自己遗产继承部分,对之前的所谓被继承人,有一定的债务的义务,但是人寿保险金不算作遗产。

这种避债方式的成本也太高了,以我生命为代价,把这笔钱变成对孩子的理赔金。这种避债方式真的会有人采取吗?

案例三:

我欠别人钱,但是我是某个保险的受益人。假如我老爸百年归老,有一笔保险金赔给我,这笔钱能不能避债?

当然不能了。因为这笔钱是我欠的,本来就是我的债务。

综上三种情况,经过分析,其实“保险避债”的说法根本不靠谱,但是大部分保险公司打出的避债说明会可不是这么说的。尤其还有肯尼斯莱的例子。

真相 :肯尼斯莱事件

2002年12月,安然这个世界五百强的公司突然破产。安然公司做假账,肯尼斯莱欠了一屁股债。

后来据中国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说,肯尼斯莱后来赖账了,因为他们夫妻俩在2000年买了巨额保险,每年可以领90万美元的退休金。

其实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

首先,2006年肯尼斯莱就死了,追账就找不着肯尼斯莱了。那找谁呢?要找他太太,他太太确实每年领90万的退休金。

美国关于保险金能不能进行避债,每个州的规定都不一样,约有十几个州认为保险金这种退休金是可以避债的;约有26个州可以部分避债(每个月领350美金以下的可以避债,超出部分避不了);还有20个州根本就没说能够避债。

肯尼斯莱的案件发生在德克萨斯州,在可以避债的14个州之中。但是在美国,如果能够证明,在购置这份保险之前,你就是为了恶意避债的话,法庭可以判你欺诈,你就必须把这个钱拿出来。

肯尼斯莱这事,后来反复打官司。2011年最终判决下来了,就是在他领的退休金中,有一半是归属他太太的,可以继续领。原先归属肯尼斯莱的这部分就必须拿来偿债。因为这其中涉及到恶意通过保险进行规避债务的欺诈行为。

你再看到肯尼斯莱的案例,千万甭相信。

资产保全没这么简单

避债这种事情说出来就很不学术化。在国外有这个领域有专门一个学科,叫资产保全。这个领域在国外有一本权威著作,叫《资产保全》。这是国外MBA的经典著作,很多律师、理财规划师和税务师的必读书。

这本书有一个结论,世界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资产保全策略。买份保险就搞定?哪儿有那么简单?要不断地跟你的律师、理财师、税务师沟通,制定动态的策略。

而所有的策略,最终都取决于法官怎么判。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的法官,包括中国内地的。只要能判断你做的举动就是为了恶意避债,就会判定你涉嫌欺诈,要把钱退回来。

这种事在浙江省高院的规定之前就有这样的判例了。老公买了份保险,离婚的时候不想分,结果被太太知道了,就把这事起诉给法院了。法院最终怎么判呢?退保,把退保的现金价值两人平分。一点也没起到避免纠纷的作用啊。

只有量身定制,让法官看起来你不是为了恶意避债,才是资产保全。

资产保全本身就是一种人性化的关怀。任何一个人都应该欠债还钱。但是,我欠你的钱,被你抓了起来,把我嘴里镶的金牙都打掉拿来还钱,这显然是法律不允许的。债务人也有人权,某种程度上,我嘴里镶的金牙不就是避债避税或者避免债务纠纷了吗?

在法律税务和各种各样的规定下,恶意避债的界限在哪里?债务人应该被保护的权利在哪里?这个边界就是资产保全要研究的事情。它绝不是靠买一份保险就能解决的。

以后再有人用这个观点向你宣扬保险的利益,还是回到我们刚才说的话,似是而非、失之毫厘则谬以千里。

总之,过去这些断章取义的说法,可以用来增加销售额,在产说会上促成那些人傻钱多的客户的模式,未来在互联网上基本都不好使,因为扒皮太容易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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