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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包括哪些内容呢图片

2023-07-20 04:13:21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17〕36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安全与稳定,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公司意见。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17年10月23日前通过保监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反馈至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联系人:邢武雷 010-66286880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附件1

第一条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能力、团队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净资产及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至少关注涉及股权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二)投资范围、交易结构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五)道德风险。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立项、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等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定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机制;积极探索开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股权投资内控有效、运作合规。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

第六条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如涉及关联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限额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独立董事表达意见、关联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单独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职责。

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股权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股权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二)投资业务与风险合规管理;

(三)投资业务与财务资金管理。

第八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规范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和批准权限。

第九条保险机构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会议决议、公司文件等形成书面授权体系,明确股权投资的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体系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投资决策层和投资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收益水平和流动性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权投资的投资职能部门。股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作为股权投资的投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股权投资,并配备财务评估、风险管理方面人员。从事股权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明确股权投资业务类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投资建议、组织投资调研、分析投资可行性、提请投资决策、执行投资退出及投后管理等工作职能。法律事务类、风险合规类和运营管理类等投资支持性岗位根据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求,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建立项目筛选机制,明确项目筛选原则。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审批机制。经筛选后具备投资潜力的项目,根据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进行立项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经立项审定后,保险机构应当对项目进行投资研究论证,自行开展或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重大谈判应当由投资专业人员和具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员共同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等书面记录文档。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形成投资决策文件,为股权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投资决策文件应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合同文本、合规报告、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和投资后续管理方案。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层负责对投资进行决策。投资决策时可咨询第三方专家顾问意见。投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协议签署流程。投资协议签署前,应当经投资、法律事务、风险合规、运营管理等岗位的复核,确认协议条款符合投资决议和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签署投资协议,应按要求履行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备案或报告程序,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组织支付投资资金,完成投资交割并取得权益或法律证明。

第二十二条投资资金的划拨,应当由投资职能部门制作申请并经财务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复核,确保资金划拨与投资决议和投资合同约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签署托管协议,执行资金和资产托管。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以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和相应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后管理的责任部门并且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定期编制股权投资后续管理报告。投资决策层应当定期审查投资后续管理报告,全面掌握项目投资后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在投资期内,应当遵循投资后续管理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后续管理方案重大事项的调整,应当经投资决策层批准。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的后续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续关注或参与被投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二)跟踪项目投后表现、监控项目投后风险,依据监管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资产风险分级,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投资项目的经营及估值的影响;

(四)缴付出资款、回收本息分红等投后资金往来事项。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专人统筹、多道复核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资金划转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往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被投企业的信息收集工作,收集的信息范围包括投资团队、投资运作、项目运营、资产价值、后续管理、关键人员变动、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风险和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投后估值和压力测试。开展投后估值的,估值应当遵循独立性和专业化原则,客观真实。估值或压力测试结果应当报送投资决策层。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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