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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险金信托适用的法律包括哪些法规和条款

2023-07-28 05:06:49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 年 第 3 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第十六条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第十八条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第三章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二)保险条款;(三)保险费率表;(四)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五)总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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