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2.“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国发[2005]38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3.“老人”: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规定。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
1.法定退休年龄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除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三类情况:
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因此,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1)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2)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3)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4)经本人申请。
二是有3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3)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三是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及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33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普遍偏低。目前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73岁,而且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抚养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重,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逐步延迟退休年龄。还有意见认为,男女退休年龄应当一致,因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变化,在就业方面区分性别差异没有必要,而且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长于男性。由于延迟退休年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加上我国目前劳动力资源充足,就业压力大,因此,本法没有明确法定退休年龄,目前退休年龄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样也可以给今后改革留下空间。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退休金的最低条件是参加革命工作10年以上,而不足10年的不能领取长期待遇。1997年国务院统一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到满15年。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40多年后,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从不足40岁提高到70多岁,缴费仅10年就享受长期待遇,显然将会导致“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困局;而且当时已不再像新中国成立初期那样强调“革命”工龄和“连续”工龄,大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的条件。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这是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应当降低缴费年限,这样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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