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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公司基金运用的原则是什么

2023-08-14 18:52:30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无责任补偿原则

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在生产过程中,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会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现代工业发展到相当的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不测事故仍可能发生。就职工总体而言,职业伤害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非职工个人所能抗拒。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慰死抚生、安定社会的需要。

(二)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是补偿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到工亡和工伤致残后的收入损失。对于职业性收入以外的第二、第三职业或者业余收入不在补偿范围。

(三)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补偿性质属于“经济损失补偿”,包括保障与补偿两个方面。保障是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的工资收入减少或中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使其本人或者遗属大体保持原来的基本生活;补偿是对受保人工伤后,因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给予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痛苦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示安慰,体现对劳动者价值的尊重。

(四)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工伤保险的机制促进工伤预防,不仅是减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伤保险积极意义所在。从被动补偿走向积极预防,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答辩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桂林**设备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特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因工受伤以及劳动能力等级没有异议。

(二)因被答辩人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在答辩人多次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其上班的情况下,仍然长期拒不上班。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已经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就已经解除。

(三)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4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08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842元,答辩人没有异议。

(四)被答辩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因此,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85×15=1275元。

(五)被答辩人主张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8863元,没有依据。

其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其二,如上所述,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就已经解除,故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其缴纳。其三,即便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但是被答辩人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未再提供劳动,因此,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被答辩人主张按照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仅仅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不包括加班工资。而本案当中,被答辩人的工资是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

(七)被答辩人主张停工留薪期之后的工资没有依据。

其一、如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已经解除,故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此后的工资。其二、即便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但被答辩人在受伤之后就再未向答辩人提供劳动,故其主张停工留薪期之后的工资没有依据。

(八)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交通费114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交通费这一赔偿项目。

(九)对于有相关病历、发票佐证且确实是治疗工伤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答辩人同意予以赔偿。

(十)鉴定费没有异议。

(十一)后续治疗费40000元没有依据。

其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后续治疗费这一赔偿项目。其二,被答辩人已经主张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再次主张后续治疗费属于重复主张。其三,该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且被答辩人据以主张后续治疗费的《申请表》没有答辩人及社保经办机构的签字、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答辩人已经购买了金额为66万元的雇主责任险,答辩人的人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此致

临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桂林**设备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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