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对接央行征信系统,设半年过渡期 新修订的保险公司信保业务监管办法出炉。 5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 保险公司对接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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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公司信保业务监管办法出炉。
5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经营信保业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所谓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融资性信保业务,指的是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
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得承保的信保业务,以及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的经营行为。
比如,保险公司不得承保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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