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详细 保险金信托防范婚姻风险的措施包括什么和什么
在2023年4月的信托业务分类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金信托赫然出现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业务项下,这是自2014年国内首单业务落地后保险金信托第一次得到官方文件的认可。保险金信托究竟是什么,它是怎样诞生的,国内的保险和信托又是怎样实现结合的呢?
保险金信托源自自下而上的创新
保险金信托最初诞生于1886年的英国,更有意思的一个事情是,其实信托这个制度也是发源于英国的。进入20世纪,美国的保险机构就开始设立信托部门经营保险金信托,这类产品在美国本土具有普遍的税筹功能。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从2001年左右开始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理赔资金被受益人、监护人挪用,其中也有一部分是为了实现税收筹划、规避赠与相关税务的功能。
我国大陆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从2014年开始进行,至今已有八年左右的时间,当时是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合作落地了国内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业务。在2016年,友邦保险推出了保险金信托2.0模式,实现了投保人和受益人进行变更。目前,行业内也在积极探索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
到2023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差不多一半左右已经与保险公司开始合作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保险金信托起源于海外,这项制度并不是我们国内的金融从业者闭门造车、自说自话创新出的,它在海外是经过市场检验的。我们把它从海外引进过来,结合国内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改良,并最终生根发芽。
保险金信托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是在实践中创新出来的一款金融产品。很多金融产品服务都是自上而下产生的,比如监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出来了以后,我们按照法律和监管的要求,设计一款金融产品。但是保险金信托不一样,它是发源于民间的,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并且通过升级迭代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的功能。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迭代
在海外成熟市场,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并非泾渭分明,保单作为一类重要的资产,可以顺利的进入家族信托账户,成为资产配置的组成部分;信托账户中的现金资产也能够灵活的投向保险产品。但是,海外的这种做法却与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丈夫给妻子投保是可以的,给孩子投保也是可以的,但给单位的同事,或者毫不相识的路人投保则是不可以的。这种规定其实是为了规避保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甚至是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例如债权人给债务人投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人为制造保险赔付事件(制造债务人的意外死亡等)以此骗保。
正因为有保险利益的相关要求,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就不能直接充当投保人为委托人设立保单。也正因如此,国内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信托法》中的相关要求,创造性的设计出了国内保险金信托的各种模式,通过变更保单中的不同角色,实现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不同的模式有其各自不同的做法,从而产生了不同的效力。
1.0模式
从2014年中信信托落地第一单保险金信托开始,到2016年友邦保险创设2.0模式,初始阶段的保险金信托都是按照1.0模式设立的,直到今天仍有一些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还在按照这个模式在合作。
所谓的1.0模式,就是信托委托人先购买一份保险,再将保险的受益人变成信托公司。这个时候理赔款的给付路径不是直接给到受益人,而是先给到信托,再由信托给到受益人。
这样做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以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比如一位年轻的母亲意外离世,留下了一大笔保险金给到她的未成年的孩子。这个时候,孩子的父亲要求将理赔金一次性取出来,并宣称这个钱是要给孩子买房子用的。但其实这笔钱并没有买房子,而是为了给新交的女朋友买钻戒、买豪车,这是国产都市伦理剧里面经常出现的桥段。姑且不论剧本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设定信托,单纯一个保单是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
如果我们能够在投保的同时去设立了一个信托,那就是另外一个景象了。投保人身故后,理赔金不是直接给到孩子(或孩子的监护人),而是给到信托受托人。如果需要用钱,就得从信托账户来支取的。
那么问题来了,有人说我从信托账户里不一样可以把这个钱拿出来吗?不一样,信托层面就可以设定很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说母亲可以在信托里面设置这样的一个条件:每年只能提取整个信托财产的5%,比如一共100万,每年最多拿5万块钱。所以即使这个时候,风流而且不负责任的父亲,想把这个钱拿出来讨好新欢,他也拿不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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