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外资保险代理
项目: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7、《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请人:
1、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由拟设立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提出申请;
2、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由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参照中资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加入时,其资产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参照中资。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在加入时必须采取合资形式,外方股份≤50%;加入后3年内,外方股份≤51%;加入后5年内,可成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2、其余参照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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