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信托收费有哪些项目可以用支付宝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尽力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的规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一项重要的责任,就是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这是一项法定责任,被保险人应当认真履行这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生保险财产损失,尽管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经济补偿,但仍然会对其生产或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对保险人来说,须支付保险赔偿金,经济上也要受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蔓延,财产损失扩大,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不利,所以被保险人也应担负起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性能、保险事故现场及其周围情况比较了解,被保险人如果尽力采取措施,对于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减少损失的程度是有很大帮助的。所谓“必要的措施”,是指为防止保险事故的扩大而对保险财产进行抢救、保护和整理等措施。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整理等措施,必然要有一定的费用支出。由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已经投保,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的这些费用是为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由于被保险人的这种费用支出与其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且这种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损失数额,所以,对被保险人这种费用支出,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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