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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要点[自理] 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原则

2023-09-08 17:58:55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保险知识要点[自理]

第一章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特定性(3点):

1、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

2、不确定的损失才是风

险;

3、风险既是客观现实,又是主观感受。

☆ 风险的组成要素(3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 风险的特征(5点):客观性、偶然性、普遍性、可变性、相关性。

☆ 风险单位:也称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

设计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 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划分——

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的可能的风险。

二、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三、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划分——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风险:依法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

4、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按风险的变化性划分——动态风险、静态风险。

☆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4点):风险识别、风险衡量(分为“风险估测”:概率和损失幅

度&“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 可保风险的条件(5点):

1、承保的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3、

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

4、风险必须的大量的、同质的,风险损失是可测的;

5、风险损失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

☆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3点):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保险是风险管理

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功能、地位及作用

☆ 保险的定义(2点):从经济的角度说,保险主要是对灾害事故的损失进行分摊的一种

经济保障制度和手段;从法律角度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 保险的构成要素(4点):特定风险为对象、互助共济为基础、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

进行补偿为目的、合理的保险分担金。

★ 保险的三大功能及其关系:

一、保障功能(3点):

1、分散风险;

2、经济补偿或给付;

3、促进社会公众心理安定。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6点):

1、促进经济发展;

2、保持金融稳定;

3、分担政府社会保障的功能;

4、保障商业贸易顺畅运行;

5、调节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

6、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

四、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

1、本质与派生(基础与前提、主导地位,产生于、服务于、完善和扩大、从属地位);

2、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 保险产生的条件(3点):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2、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前提;

3、商业性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第四章 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物的保险;(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提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 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该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风险和责任而将其不愿承担或者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保险风险和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共同保险:投保人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分摊原则) 农业保险: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种植、养殖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其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保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其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缺陷,而给使用者造成的产品本身的损失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损失的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子在1999年首推的一种新型人寿保险,带有投资功能的寿险险种。 分红保险:既能风险保障,又能参与分红。

第五章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关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 保险合同的特征(5点):射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诺成性合同、双务有偿合同、附

合合同。

☆ 补偿性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实

际损失额,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财产保险)

☆ 给付性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

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部分人身合同)

★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

性和客观存在性的特征。

★ 保险价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相互约定或根据某种方式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

限于财产保险)

★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代价。

☆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接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受益人一般也是自己。

☆ 受益人: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除受益人外,任何人无权享受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也不可将其列入死者的遗产或用于偿还生前债务;

3、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没有另外指定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5、被保险人和受益同时死亡,则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就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6、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 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人。

☆ 保险经纪人:投保方的代理人。

☆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所体现的保险利益。

★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3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原则;合法性原则;主

体合意原则(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

效或停止。原因包括:不缴纳保险费、违反某些保证条款、危险增加却没及时告知。 ☆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5点):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原则、明示条件优于默示条件的解释原则、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的解释原则。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的基本原则(4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

★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

性和客观存在性的特征。

★ 保险利益的性质(3点):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前提;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

生效的依据。

★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4点):合法的、经济上的、确定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3点):防赌博、道德风险、限定赔偿额度。

☆ 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在财产保险中,要求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 告知: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

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保证: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

弃权: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保险人既已放弃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

★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两方面):

一、违反告知(不告知、误告、隐瞒、欺骗)的法律后果(5点):故意不履行——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不退还保险费;重大过失——有权解除,不承担赔偿,退还保险费现值;危险增加未告知——不承担赔偿,可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并退还保险费;欺诈形式——可解除、不承担、索赔;非故意且非重要事实——有效,不得解除。

二、违反保证(保证事实虚假、故意违反、无意地破坏、违反的保证未造成损失或有利保险人)的法律后果(3点):就某次不赔偿、不完全解除合同;违反而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视为违反保证。

☆近因原则

☆ 补偿原则(财产保险):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

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代位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 代位追偿: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追偿。

要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3点)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权。

必须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

务后就拥有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

★ 委付(海上保险):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尚未达到全损,但有全损的可能或其施救修复

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要件:推定全损;

(4点) 委付人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委付人不能附带条件;

经承诺方为有效。

★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2点):利益的大小;权利/物的转让。

☆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

第十章 再保险

★ 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特点:

1、转移风险层次不同;

2、再保险是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因而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

3、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因而具有合作性质;

4、再保险的标的仅仅是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具有责任性,因而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

☆ 再保险合同形式: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4点):自由选择权;个别保单;条件清楚、分保费迅速;手续繁琐、时间性强。

合同再保险(3点):约束力;不定期、分保条件优越;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

预约再保险(4点):合同再保险性质&临时在保险性质;手续简便、节省时间;质量不易掌握;稳定性较差。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7点)与联系(3点)P315-317

第十三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征:产品的服务性、经营的负债性、成本的事后性、投资的重要性。 ☆ 保险公司经营的原则:保险标的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以形成保险资产、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

经济活动。

☆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 保险公司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

一、外部委托投资模式:

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而是将其投资的保险资金通过委托合同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被委托的投资机构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并收取投资的受益。

优点:集中人、财、物于保险业务的开拓与发展上;

缺点:

1、承担操作风险;

2、支付管理费。

二、内设投资部投资模式:

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其专门负责整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 优点:对投资活动有效控制;

缺点:

1、内部黑箱操作,风险大;

2、难以产生规模效益。

三、集中统一投资模式:

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将保险资金统一上划到集团或控股公司,再由集团或控股公司将保险资金下拨到专业投资子公司,专业投资子公司将产、寿子公司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

优点:

1、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投资风险;

2、规模效益;

缺点:对技能、人才和电脑资讯系统等要求高。

四、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

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在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协调下,产、寿险子公司的资金交由专业投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投资管理;集团或控股公司负责日常资金安全与正常运作的计划、协调和风险监控,代理股东管理控股资产,不经营具体业务。

优点:同上;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快,资金进出速度快;

缺点:保险公司与投资公司关系相对松散。

第十五章 保险市场与监管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们当时考的就是这个,估计你们这届会考这章的其他内容】

定义: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

主要内容(6点):

1、资本的充足性;

2、准备金的充足性;

3、保险资金运用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4、严格财务会计规定;

5、妥善安排再保险;

6、规定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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