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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会计准则视点

2023-07-13 17:36:3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德勤会计准则视点

对结构化主体投资的一般考虑

如前期所述,对于普通的基金投资而言,无论是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还是混合基金,通常其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既包括投资期间结构化主体持有相关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包括资产处置损益。对于一般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很多情况下,也是类似基金进行运作,其也是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因此,投资此类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非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相关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者从结构化主体的投资所获取的合同现金流量特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结构化主体及其所投资的产品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了"无追索权的债务工具" 的概念。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可能具有被描述为本金和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但该等现金流量并不代表新金融工具准则中所述的本金和利息(SPPI)特征。

如果债权人的索偿要求仅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资产或产生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需要审慎评估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符合SPPI特征。例如,如果金融资产的回报取决于某项不动产的业绩,从而"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与处置该不动产实现的收入挂钩,相关补偿就不是对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作出的,不符合SPPI特征。若金融资产存在无追索权的条款,持有人需要评估("看穿")特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以确定其是否符合SPPI特征。

 

德勤观察:

某些特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例如在投资者知晓投资标的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其仅进行单一静态投资的信托、资管产品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回报不能向管理人追偿,而仅限于结构化主体底层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对于此类投资,投资者需要评估特定的基础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如果基础资产的条款产生任何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以外的现金流量,或者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基础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SPPI测试),进而对该结构化主体的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不能通过SPPI测试,相关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基础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款,收益安排以及持有投资的业务模式等,进一步判断该类投资的分类。

需要指出的是,结构化主体一般有约定的存续期,或投资者有权要求按净值赎回投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中定义的特殊金融工具。该类工具本身并不符合CAS 37中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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