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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PE境内投资路径比较分析

2023-07-13 17:36:5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外资PE境内投资路径比较分析

文/董瑞华

近年来,外资机构抱团看好中国资产,外资已成为中国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外资的参与为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贡献了新的动能。与此同时,我国加速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外资入境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我们对外资PE境内投资的路径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和比较。

外资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主要有四条路径: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FIHC”)、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FIVC”)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QFLP”)。

从发展情况来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曾是主要路径,2008年遭禁,近年重新放开;FIHC发端于2004年,为大型跨国公司境内股权投资打开了窗口,但不适合专业投资机构,未来或将废止;FIVC创设于2001年,为吸引外资来华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而设,但始终不温不火,每年新增数量少则数家,多不过十余家,目前存续数量仅有百余家;QFLP试点始于2010年,近年呈加速发展之势,目前试点地区已近20个。

外资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市场主要存在四方面的壁垒:行政许可、外汇管制、投资限制、业务监管。相对于另外三条路径,QFLP在四个方面均有所突破并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在监管上与内资私募基金兼容,现有私募基金监管框架、规则体系、机制措施以及积累的监管经验,均为QFLP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未来发展看,QFLP或将逐渐推向全国,并与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并轨,成为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的主要路径。

一、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曾是主流,2008年遭禁,2015年放松,2023年解禁

1、2008年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被禁

2008年之前,外资机构通常通过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入境进行股权投资。2004年之后,由于境外热钱不断流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开始执行支付结汇制度,要求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需要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在严厉的政策限制下,部分外资转而借道其他行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绕过监管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鉴于此,2008年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自此,外资通过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路径被阻断。

2、2015年政策松动,2023年重新放开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的政策松动始自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发布后,在全面推行意愿结汇制度的同时,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便利化政策,明确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真正解禁则是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发布之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被正式取消。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令第723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同时,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出资及利润等所得,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合法性得以进一步确立。

但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适合实业企业以自有资金兼营股权投资业务的情况,一旦涉及资金募集或专营投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备案为私募基金,转为QFLP。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大型跨国企业境内投资打开通道,门槛过高,不适合专业投资机构

FIHC在功能上类似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为便利大型跨国公司境内投资而创设的通道。FIHC具有股权投资的功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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