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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3-07-13 23:35:2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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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不断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行,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国际资源拓展业务,跨境担保在交易中频繁出现。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文)(下称“29号文”),该文是跨境担保实务的重要指南,根据该文的规定,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29号文第6条),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当事人可自行签订担保合同,无需登记或备案(29号文第25条)。对于跨境担保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29号文第29条的规定,核准、登记、备案均不再作为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未按规定核准、登记、备案的跨境担保的合同也是有效的。29号文最重要的影响是规定了事后监管的管理手段,取消了所有的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的管理手段。同时,除了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之外的其他跨境担保都不需要再进行外汇登记。

自29号文颁布之后,随后几年间外汇局相继颁布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跨境担保登记操作,主要有:

2015年1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下称“15号文”); 2017年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下称“3号文”); 2017年108号文《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下称“108号文”); 2018年5号文:《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5号文”); 2023年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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